機關單位語言文字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6-23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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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語言文字工作實施意見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市語委《關于加強本市機關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若干意見》,結合*區的實際情況,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各機關單位建立相應的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機構,明確分管領導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確定日常組織管理的歸口部門,做好對本機關用語用字情況的督查和管理。

二、各機關單位按照滬府辦發[20*]3號文的精神,對本機關人員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一步明確規范用語用字對優化投資環境的重要意義,增強公務員的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職業語言素質。確保下列情況必須使用普通話:

(一)執行公務時首先使用普通話;

(二)重大活動的主持、發言使用普通話;

(三)各類會議的發言堅持使用普通話;

(四)對外宣傳,包括新聞、接受媒體采訪等堅持使用普通話;

(五)接待工作,特別是接待外地人員堅持使用普通話;

(六)機關后勤人員應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服務用語;

(七)機關所屬對外服務、政務受理等窗口應以普通話為基本的工作和服務用語。

三、各機關單位對本單位的牌匾及各種標牌、指示牌、宣傳欄用字等進行自查,發現不規范用字等及時整改。歸口部門、分管領導要把好用語用字關。

(一)機關的名稱牌使用規范漢字,機關名稱在其他方面重現時使用規范漢字;

(二)機關內各種標牌、指示牌、標語牌、電子顯示屏等使用規范漢字;

(三)機關公文、材料以及其他各種印刷物使用規范漢字;

(四)下發的獎狀、獎牌、證書等使用規范漢字;

(五)大型活動的會標使用規范用字。此外,各類宣傳品用字以及干部的名片用字應符合規范要求。

四、各機關單位對本單位的公務員通過普通話測試情況進行了解登記,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語委辦《關于在本市開展國家公務員普通話培訓的通知》(滬人[2001]128號)要求,對未測或未合格人員作出受訓、補測計劃。逐步把講普通話作為公務員評優條件之一和新進公務員錄用條件之一。

五、區語委辦每年有計劃地對機關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和暗訪,檢查情況將通報區文明辦,作為機關評優、評文明單位參考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