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集體林權改革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23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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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程序規范,監管服務有效”的集體林產權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造林護林、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促進林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縣人民政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方案》,全面推進我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情況
(一)社會經濟狀況
*鄉位于*縣西南部,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45公里。東與大竹安吉接壤,西與馬家相連,南靠碑高,北界景市。全鄉幅員面積42.23平方公里。全鄉轄10個行政村,1個社區,81個村民組,總戶數4492戶,總人口15116人,其中非農業人口516人。森林覆蓋率25%,樹種以馬尾松、白夾竹為主。
(二)林業資源狀況
根據摸底調查,全鄉土地總面積59970畝,其中林業用地面積為15567余畝。林業用地中,有林地面積為13140余畝,未成林造林地面積2000余畝,無林地面積427畝。
二、林改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森林法》為依據,堅持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不變,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落實林業綜合配套改革,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創造良好發展環境,調動林農和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促進林區生產發展、資源增長、農戶增收、社會和諧。
(二)總體目標
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就是把現有集體山林和集體宜林荒山荒地按現有戶籍人口“均山、均股、均利、善史、頒證,還山、還林、還利于民”。“均山”就是能夠分到戶的山林要盡量分到戶到人,實行家庭承包;“均股”就是對一些不能或者不宜分山到戶的山林,仍可由集體統一組織經營,但必須落實經營主體,把股權分到戶;“均利”就是集體山林通過流轉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的,所得收益必須平均分配到戶;“善史”就是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和山林權屬糾紛;“頒證”就是經過確權登記,頒發林權證。通過這次改革,逐步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規范有序、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分類經營原則。先落實森林分類區劃,后進行林改,處理好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2、堅持深化林改與尊重農民意愿相結合的原則。不搞一分了之,不分情況“一刀切”,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系。
3、堅持以人為本,權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為主的原則。通過民主決策,自主選擇改革方式,處理好村、組集體與村民,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利益關系。
4、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鞏固過去改革成果,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好歷史與現實的關系。
5、堅持依靠群眾,陽光操作原則。公開、公平、公正辦事,依法確保農民群眾對改革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處理好維護農民權益與規范操作的關系。
三、林改的范圍
(一)集體商品林及其林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二)對權屬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確權發證。
(三)對農戶已明晰權屬的自留山、責任山、承包山,國有、外資、民營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據流轉合同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或林木使用權、所有權,應穩定完善。
(四)對抵押權未解除、權屬有爭議的林木、林地,通過協商能夠明確權屬、*成一致意見的,一并予以改革。
四、林改的內容和方式
(一)明確有關政策界限
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將其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主體,使農民真正成為集體山林的主人。參與集體商品林、宜林荒山荒地改革的人口為2007年8月30日的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的村民為本次林改具有表決權人員。通過確權,建立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并存的林業經營管理體制。產權明晰后,依法簽訂林地承包合同,及時進行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明晰集體山林的產權主要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1、穩定自留山、完善責任山政策。
(1)已劃定的自留山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允許流轉的政策,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劃定時另有約定的外,一律歸農戶所有,不得隨意收回、調整。
(2)“三定”時期所發自留山林權證四至清楚,不存在重復發證,群眾無異議的,以原四至為準,必要時加埋界標;四至不明確的,以載明的最近地物標或通過協商調處,實事求是地核定四至。四至確定后收回舊證,換發新證。新證記載的面積以實際為準,舊證記載的面積作為參考。
(3)有自留山但無證的要查看“三定”時的檔案。如當時已經到過縣政府登記造冊的,應認定為自留山。
(4)對林業“三定”和“四固定”時期分配給村民的自留山,幾戶在同一林班內且無爭議,可以將自留山面積按比例分攤。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準。在沒有林權爭議的情況下,重新核實面積,換發林權證。
(5)自留山主遷轉時沒有委托他人經營或流轉,經村組會議通過,將其自留山分給了其他農戶,原自留山主現要索回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當時是自愿交回集體的,不得索回。
(6)“五保戶”的自留山、責任山應與其他村民同等對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責任山,且應享受集體山林的分配。“五保戶”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責任山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艦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如經大多數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對“五保戶”生養死葬者繼承。
(7)對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原承包人死后無繼承人的,由集體收回重新落實林權。繼承人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權落實給繼承人;繼承人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與繼承人協商,可依法流轉,確定新的權屬所有者。原承包戶外遷后,將林地轉讓給他人并簽訂了協議的,按協議落實林權;外遷時轉包給他人的,權屬落實給原承包人;外遷時既沒轉讓又沒轉包給他人的,經與外遷戶協商同意,或在告知外遷戶權利的前提下,可由集體收回林地,重新落實林權,核發林權證。
(8)原責任山主經營管護不力,或改變林地用途的,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可以重新改革。自留山、責任山已“兩山并一山”的,應予穩定;自留山、責任山被集體以行政手段收歸統一經營,大部分群眾強烈要求歸還的,應該歸還農戶經營。
2、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1)改革前,集體或個人在他人拋荒的自留山、責任山造林形成的山林,原則上按“誰種、誰有、誰受益”的政策不變,當事人雙方應按政策規定,補充和完善合同,明確林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權。造林者要求登記的,林木所有權歸造林者,林地使用權歸自留山、責任山主。
(2)農戶在集體荒山、采伐跡地上投資造林的,落實誰造誰有的政策,但應完善合同。合同期滿后,林地的使用權歸還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重新落實經營主體。對占用集體林地后擅自改變用途,用于非林業生產的,限期恢復林地,并按林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對承包集體荒山造林以及受讓森林、林木、林地的,可以按協議確定的權屬給承包者或受讓方核發林權證。原林權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時家庭成員簽訂的有關協議落實林權,核發林權證。
(4)自留山、責任山到戶后,群眾林權意識不強,出現“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況,對此應由當事人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相互協商、*成共識”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并按協商一致的結果核發林權證。
(5)無主山林由集體依法落實林權。
(6)對聯營造林的,原則上林地使用權落實給原林權擁有者,聯營造林收益按雙方協議落實,協議作為登記依據之一,并在林權證上予以注明;對70-80年代等大戶或聯戶承包集體土地造林,合同到期又末采伐林木獲取效益的,要本著“尊重歷史、公平公正”的原則,直接續包或經核算后續包、轉包,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發(換)林權。
(7)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村、組、個人和其他單位合法所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即原村、組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仍由原村、組集體組織成員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劃撥給并村后的其他村民組。
3、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目前尚未分到戶的山林可根據森林資源現狀和經濟發展水平,結合村情林情、社情民意,因地制宜,分類改革,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須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明晰經營主體,不能繼續以往那種由“少數人說了算、經營主體不明、權責模糊不清”的“大鍋山、大鍋林”經營管理模式。采取以下方式:
(1)“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也稱“動錢不動山”。對集體統一經營且群眾比較滿意的山林,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可以繼續實行村民集體統一經營,但要將現有林地、林木均攤或折股量化分配給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即“均股、均利”。通過發放股權證等形式,明確經營和利益主體,實行“林權到戶、集中管護、民主管理、財務公開、單獨核算”。
(2)產權到戶,家庭經營或聯戶經營。對因林地面積較大,群眾對林業依賴程度較深的村組,可以實行“均山、均林”,即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按人均面積、以戶為單位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由于集體山林其本質含義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所以以上兩種形式,不管是“均股、均利”還是“均山、均林”,每個村民均依法平等享有承包經營集體山林的權利,都要遵循“耕者有其山、權利平等、人人有份”的原則來進行改革。對集體山林的收入分配比例,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執行,充分體現集體山林歸集體內部成員所有,財富分配權利平等的原則。
(3)承包到戶管護的公益林允許繼承,但不得轉讓。
(4)村民不愿意承包管護的公益林,可不承包到戶,政府要責令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落實管護。
(5)退耕還林不納入改革。
(6)在承包經營山林時,原則上以林地所原屬村組現有人口數為基數,具體時間界限由村民會議或村出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為準。(如爭議較大可以2007年8月30日戶籍人口為準)
(二)放活經營
對人工商品林的管理,依法放活,鼓勵開展綜合利用。在保證生態功能前提下,允許合理開發公益林林地資源,發展林地經濟;公益林經過批準可實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1、按照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鼓勵“依法、自愿、有償、規范”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引導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優化配置。
2、集體山林的流轉必須符合以下前置條件: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不得流轉;受讓方采伐林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集體山林的流轉,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有表決權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要經社員初步議價或者進行評估再公開竟賣。嚴格按有關林地流轉辦法操作,不準暗箱操作,防止出現賤賣青山,流轉林地一定要公開竟賣,否則無效.!嚴禁亂砍濫伐、亂征濫占林地等一切破壞森林資源地行為。
五、工作步驟
(一)時間安排
⑴2007年12月-20*年4月宣傳發動、調查摸底以及村、社林改工作實施方案的制定和報批。
⑵20*年5—6月,完成明晰集體林產權的外業勘界工作(外業調查必須通知權利人和權利相關人到場確認相互權屬界址)。
⑶20*年7月全面完成明晰集體權屬,簽訂《林地承包合同》,核發林權證書工作;對已區劃的公益林征求林主意見,簽訂《管護合同》。
(4)20*年8-9月,各村進行查漏補缺,解決遺留問題,全面完成林改任務.
(5)20*年10月底前,向縣林改辦報送工作總結報告。之后,進行鞏固和完善。
(二)實施階段
時間為20*年1月至20*年7月,這一階段主要任務是確權發證以及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制定的相關配套政策。確權發證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規范操作,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落實后,要依法完善有關合同,及時發(換)林權證。建立健全林權制度改革檔案。
1、鄉林改辦指導各村林改辦進行林權勘界工作
村組制定的林改方案,必須召開村民大會,經2/3以上成員同意后,報鄉人民政府審批,按照審批通過的村(組)林改方案,組織相關權利人上山踏界,并進行外業調查。
2、工作步驟:
(1)根據批復的村(組)林改實施方案,村林改辦組織相關權利人上山踏界,化解爭議,明確四至界限,勘查、簽名、轉圖、拼圖、面積求算等。
(2)質量檢查:①外業檢查②內業檢查。
(3)確權發證工作流程:
按照:摸底調查現有林權——第一榜公示——制定、通過林改方案——勘界——第二榜公示——簽訂(完善)合同——林權權利人申請發證——審核——數據錄入——發證前第三榜公示——頒證——建檔。
3、工作保障機制:
(1)建立林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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