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行動方案

時間:2022-10-19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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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行動方案

為了推進城市“三年大變樣”,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點狀監督、量化管理、嚴格標準、責任考核”為主要管理手段,針對揚塵污染特點,深入開展環境綜合整治,有效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二、工作目標

建立揚塵污染控制的管理體系,明確揚塵污染控制的責任主體、強化揚塵污染控制的監督力度,落實揚塵污染控制的對策措施,從源頭上抑制揚塵的產生和排放,確保2008年(優良天數達到300天)和2010年環境目標的實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三、工作標準和職責分工

(一)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根據《河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向建設、規劃、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時,應當報送環境影響報告的批準文件或登記證明。否則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期內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與施工單位在揚塵污染控制工作中各自的職責。施工單位應保證建設單位提供的防治揚塵污染專項資金在施工過程中??顚S?。

1.新(改、擴)建工程必須設置環境保護牌,標明揚塵防治措施、責任人及環保監督電話等。

2.工地四周必須進行封閉圍檔,主要路段必須設置高度不低于4米的廣告式圍擋;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新建、大修道路工程的封閉圍檔高度不低于1.8米。圍擋底端應設置防溢座,圍擋之間以及圍擋與防溢座之間無縫隙。

3.建筑物立面及腳手架外側必須采用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全封閉圍檔施工。

4.中心城區和郊縣主要城鎮地區的建設工程,在基礎施工階段應澆筑約0.15米厚的混凝土作為現場施工地坪,主要道路必須硬化處理,做到泥土不裸露。

5.開挖、運輸和填筑等工程,應輔以灑水壓塵,并盡量縮短起塵操作時間。遇到四級或四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土方作業,同時覆網防塵。

6.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鋪裝材料的工程,應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擋、布苫覆蓋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7.棄土、棄料及其他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若在工地內堆置超過一周,通過設置防塵網、噴灑等措施,防止風蝕起塵及水蝕遷移。

8.在出口內側設置洗車平臺,清洗輪胎及車身,運輸車輛不得帶泥上路。洗車平臺四周應設置防溢座、廢水導流渠、廢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設施,收集洗車、施工以及降水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泥漿。

9.進出工地車輛,應采用密閉車斗,并保證物料不遺撒外漏。若無密閉車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車斗應用苫布遮蓋嚴實。苫布邊緣至少要遮住槽幫上沿以下15厘米,保證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遺撒。

10.施工工地出口至公共鋪裝道路間的行車道路,應鋪設鋼板、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礁渣或細石等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11.管線工程施工應采用頂管式施工法,不得破損路面。

12.采用吸塵或水沖洗的方法清潔施工工地內道路積塵,不得在未實施灑水等抑塵措施情況下進行直接清掃。

13.工地內的裸露地面,應采取覆蓋、綠化、噴灑等措施。每天灑水一至二次,揚塵嚴重時應增加灑水次數。

14.應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應推廣裝配式施工,減少因石材、木制品切割造成揚塵污染。

15.施工工地圍墻內的保潔由施工單位負責。對于揚塵影響范圍大的施工,可視情況擴大施工單位的保潔責任區。

16.工程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平整施工場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17.建設工地應有專人負責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閉、覆蓋、灑水作業以及車輛清洗作業等,應有揚塵控制措施記錄。

以上由市建設局牽頭負責,市城管局配合第1、2、4、5項并負責第9項,市交管局配合第9項,市交通局配合第1、2、5、9項,市規劃局負責第11項,市內五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具體負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二)拆遷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1.拆遷單位在施工前,必須設置環境保護牌,標明揚塵防治措施、責任人及環保監督電話等。

2.拆遷工地周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圍擋。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拆除工程應全封閉。

3.人工拆除應采用腳手架圍檔、密目式安全網、立笆或布式圍檔等措施。禁止采用高空拋物和整體拉、推墻體的拆除方法。

4.機械拆除必須輔以持續加壓灑水或噴淋措施,以抑制揚塵飛散。

5.需爆破作業的拆除工程,在確保作業安全的條件下應采取預拆非承重墻、清理部分致塵構件與積塵、在建筑物內部灑水、在不同高度設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噴水降塵等措施。

6.整理破碎構件、翻渣和清運建筑垃圾時,應采取灑水或噴淋措施。

7.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業、建筑垃圾管理與運輸、工地保潔等應采取建筑揚塵污染防治中規定的相關防塵措施。

9.拆除工程完成后,垃圾渣土應在拆除后3日內清運完畢,拆除場地應在5日內設置硬質圍擋,15日內不能開工重建的,應采取覆蓋、灑水、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

10.風力達4級以上時,應停止拆除作業。

以上由市建設局牽頭,市規劃局配合,市內五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具體負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三)交通道路揚塵治理

1.對市區及城市周邊破損道路應及時修補,減輕因路面顛簸造成的物料拋灑和地面揚塵污染。防止路面破損,新破損路面應在一個月內修復。

2.市區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應進行喬、灌、花、草相結合的立體綠化。路肩及道路中間分隔帶綠化時,其內土面應低于路側圍砌,減少風蝕和水蝕作用。

3.運輸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使用封閉貨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按照規定線路和時間行駛,避免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泄漏而產生揚塵。

4.加強城市道路的吸掃和沖刷,實施高效清潔的清掃作業方式。采取吸塵、灑水、清掃一體化作業方式,對于市政道路定期保潔,市區主干道每天灑水3次以上,每周沖洗1次,其它街道每天灑水1次。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市區二環以內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90%以上。四級及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5.對道路積塵負荷實行定量管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積塵負荷應分別不大于15、10、8和6g/m2。

6.及時清運道路兩側積土。

7.及時清理回填植樹挖坑產生的多余積土。

以上由市城管局牽頭并負責第1、3、4、5、6項,市交通局配合第1、6項,市園林局負責第2、7項,市交管局配合第3項,市內五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具體負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四)裸露地面揚塵防治

1.對城市裸露地面應全部綠化或硬化,對長期未能開發建設的裸地,應按照《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在實施綠化工程時,應采取圍擋等降塵措施;四級以上大風天氣,禁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土地平整后,一周內要進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結束,未進行建植工程期間,要每天灑水一至兩次,如遇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必須及時灑水防塵或加以覆蓋。

3.植樹樹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實;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蓋,確保不揚塵。種植完成后,樹坑應覆蓋卵石、木塊、擋板、樹皮,或者覆蓋塑膠網等。

4.學校裸露操場應改為塑膠跑道,操場中央鋪設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場周圍采取綠化、硬化措施。

5.對廠區裸地、單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區等不進行綠化處理的裸地,應實施生態型硬化、透水性鋪裝等措施。

6.綠化產生的垃圾應在當天清理干凈。

7.禁止在滹沱河市區段(南水北調至京珠高速)的河道內采砂,并對其它區域逐步完成綠化。

8.加強滹沱河市區段已綠化區段的管理和養護,

以上由市規劃局牽頭,市園林局負責第1、2、3、5、6項,市城管局配合第1項,市教育局負責第4項,市水利局負責第7項,市滹沱河生態開發整治工程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第8項,市財政局負責將裸露地面揚塵治理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市內五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具體負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五)堆場揚塵防治

1.煤炭、煤矸石、礦石、水泥、白灰、生產原料、泥土、粉煤灰等料堆,應采用倉庫、儲藏罐、防風抑塵墻和整體覆蓋等封閉性或半封閉性措施。

2.物料輸運和少量的攪拌、粉碎、篩分等作業活動應在密閉條件下進行。

3.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采取灑水或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4.臨時性廢棄物堆、物料堆、散貨堆場,應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風網、擋風屏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可構筑圍墻或挖坑填埋。

5.對于露天堆場的坡面、場坪、路面及貨運堆場,采石采礦場所等,可采取覆綠、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

6.對于長期堆放的廢棄物(電廠灰、工業粉塵、廢渣、礦渣等),可在堆場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通過植物生長來固定廢棄物堆,減少風蝕起塵。

7.積極開發新工藝,促進電廠灰、工業粉塵、爐渣、礦渣等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

以上由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局、市建設局配合,市內五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具體負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四、組織機構與監督管理

(一)組織機構

成立*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長:市委常委、副市長王大虎任組長

副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楊智勇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市監察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園林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滹沱河生態開發整治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市內五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副秘書長兼任。

辦公室組成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市監察局、市規劃局。

領導小組下設七個工作組:

1.綜合組

組長:市環保局局長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規劃局。

主要職責:揚塵污染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協調聯絡和監督檢查。

2.建設與拆遷施工揚塵污染控制組

組長:市建設局局長

牽頭單位:市建設局

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規劃局、市交通局、市交管局、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市內五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

主要職責:建設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控制措施及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3.交通道路揚塵污染控制組

組長:市城管局局長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

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園林局、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市內五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

主要職責:交通道路揚塵污染控制措施及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4.堆場揚塵污染控制組

組長:市環保局局長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建設局、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市內五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

主要職責:煤堆、灰堆、料堆揚塵污染控制措施及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5.裸露地面揚塵污染控制組

組長:市規劃局局長

牽頭單位:市規劃局

責任單位:市園林局、市城管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滹沱河生態開發整治工程指揮部辦公室、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縣政府、欒城縣政府、市內五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

主要職責:裸露揚塵污染控制措施及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6.宣傳報道組

組長:市委宣傳部負責人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責任單位:*市各主要媒體,如*日報、燕趙晚報、*電視臺、*人民廣播電臺。

主要職責:進行輿論監督,營造輿論氛圍,設立揚塵污染控制專欄,對違法行為曝光,并進行追蹤報道。

7.責任追究組

組長:市監察局局長

牽頭單位:市監察局

主要職責:對各相關部門、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責任追究。

(二)監督管理

1.加強組織領導

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加強揚塵污染控制調度指揮,定期聽取匯報,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進行。

2.落實部門責任制

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責任單位要充分認識到當前乃至今后治理揚塵污染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性,盡快成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具體方案,對照任務層層分解,切實落實責任,確保按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標準和時限要求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加大宣傳力度

各新聞媒體要采取開辟專欄、公示舉報電話等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對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報道,對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公開曝光。充分發揮好環保志愿者的作用,調動公眾參與環保、監督環境違法企業的積極性,促進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實處。

4.強化監督考核

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市委宣傳部,并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各單位的行政監察,保證政令暢通,并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與不定期進行檢查并考核。

(1)考核原則

①環境質量屬地責任考核原則;

②部門職責標準考核原則;

③日常檢查和綜合考核檢查相結合原則。

(2)考核組織

考核組由市環保局(2人)、市監察局(1人)、市委宣傳部(1人)、市規劃局(1人)和有關媒體記者組成,每月對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進行一次明查;由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義務監督員、群眾代表、有關媒體記者,人員不少于5人,對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每兩月進行一次暗查;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檢查。

(3)考核方式

一是從各責任單位揚塵污染源檔案中隨機抽取5個進行現場察看;二是對重點區域、敏感部位重點檢查;三是對領導督辦、群眾舉報案件重點檢查;對各責任縣(市)區進行降塵監測。

(4)考核內容

①市政府有關部門

一是是否制定揚塵整治實施方案,將相關措施明確到部門和責任人并抓好落實;

二是是否有相應的會議紀要和領導批示;

三是是否分類建立揚塵污染源檔案;

四是是否對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行督辦、處理并解決;

五是是否定期(每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措施及成效情況;

六是是否有檢查、處理結果、階段考核及其它履職盡責情況的記載

②縣(市)區政府

一是執行對市政府有關部門考核內容;

二是灰塵自然沉降量月平均值變化率。

(5)考核評分方式

根據工作標準現場考核,其中對市政府有關部門日常檢查平均得分占70%、綜合考核檢查得分占30%;對縣(市)區政府日常檢查平均得分占30%、綜合考核檢查得分占10%、灰塵自然沉降量月平均值變化率占60%。。

5.實行嚴格獎懲

(1)對嚴格執行上述各項措施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市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對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上述各項措施的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在媒體曝光;對群眾舉報強烈且整改不力的,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其領導行政責任。

(2)對不執行上述各項措施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高限處罰,并暫停審批新建項目,停發排污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3)每月將檢查結果上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通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檢查結果納入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責任部門年底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考核不合格的在年終評優、評先時,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