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方案
時間:2022-11-18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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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加快“和諧*縣”建設步伐,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縣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7〕2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環節,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工作目標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我縣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本方案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統計部門當年公布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家庭。
三、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工作,縣人民政府決定成立以縣政府縣長任為組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紅果經濟開發區管委分管副主任為副組長,以縣政府辦、縣國土資源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監察局、縣民政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審計局、縣編委辦、縣統計局、縣物價局、縣地稅局、縣國稅局、縣人民銀行、縣公積金管理中心、紅果經濟開發區辦公室、紅果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紅果經濟開發區建設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縣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房管局,房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房管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縣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日常事務工作。
*江煤電(集團)公司在縣政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立足企業自身實際,積極解決職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四、實施步驟
整個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為組織實施階段:時間為20*年12月底以前。主要任務是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主要措施是:
1、縣統計局會同縣民政局、縣房管局等有關部門按全省統一部署,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全縣城市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收入情況的普查。
2、縣房管局根據縣統計局普查結果,進行房產核查,盡快建立健全全縣城市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保障住房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會同縣發展改革局制定全縣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從20*年起,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納入各單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工作報告》,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縣房管部門繼續開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兩城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在20*年底前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5、20*年全縣完成2.5萬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并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初步解決400余戶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
6、積極支持和幫助駐*大企業棚戶區改造、煤炭沉陷區治理的工作,開展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20*年在三個鄉鎮開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試點工作,逐步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問題。
7、從20*年起,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和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8、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工作,待省、市人民政府相關政策出臺后,相應制定出臺我縣相關管理辦法。
縣房管局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我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縣統計局會同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
縣財政局會同縣房管局、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縣房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制定縣級財政對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辦法。
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縣建設局、縣房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和五年規劃,切實保證土地年度供應量。
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負責按照中央和省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凡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有關規定的,開發企業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人行*縣中心支行負責會同縣財政局、縣房管局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意見。
縣建設局負責督促各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
(二)第二階段為全面攻堅階段:時間為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底以前,主要任務是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從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主要措施是:
1、2009年完成3萬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2010年完成3.5萬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并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基本解決1000余戶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2、對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者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確?!熬诱哂衅湮荨薄?/p>
3、對農民工居住相對集中的片區,通過市場運作的方式,積極引導企業參與面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經營項目建設。
4、繼續完善和規范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各項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住房保障的長效運行機制。
(三)第三階段為迎接檢查驗收階段,時間為2010年12月底以前:
1、于2010年12月6日前,將解決城市面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總結匯報材料報市解決城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做好檢查驗收準備工作。
2、2010年12月20日一30日,接受市人民政府組織的檢查驗收。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落實責任。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障所有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權,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縣人民政府已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政府分管領導、紅果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明確各自的職責,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切實抓好落實。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單位和部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一是按照縣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二是根據我縣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三是由房管部門牽頭,民政、統計、財政、監察等部門配合,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并將配租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廉租住房資金管理,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順利進行。一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二是財政部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專戶,用于籌集、核算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廉租住房資金全部納入財政部門設立的住房保障資金專戶,資金支出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預算,由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三是縣住房保障工作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按年度編制項目支出預算,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資金籌集計劃、支出預算報財政部門審定后,報上級財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四是住房保障、財政、國土資源、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監督,確保??顚S谩N迨峭ㄟ^積極爭取上級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四)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一是要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積極鼓勵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具體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職工人均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情況、無房職工數量等因素,綜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房管部門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后,對未享受過房改分房、經濟適用住房,未參加過單位職工合作建房,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并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又購買商品房的家庭,其所購經濟適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二是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政府定期公布,政府享有優先回購權。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可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五)加強住房質量建設和使用功能管理。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建設規劃部門要按照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加強引導和監督。一是要充分發揮職責,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二是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引導和督促各施工單位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三是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對涉及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須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并由開發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住房質量負最終責任。四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
(六)繼續抓好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一是各級各部門在認真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同時,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二是要切實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精神,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三是在城市規劃和土地使用中,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四是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縣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五是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六是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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