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獨立生產管理方案
時間:2022-11-18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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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整合、技改、復采改造煤礦保留一套獨立生產系統生產秩序,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強化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確保整合、技改、復采改造煤礦項目建設按期完成,促進*縣煤炭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礦建設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111號)和省煤管局《關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整合、技改煤礦保留一套獨立生產系統名單的通知》(黔煤辦字[2009]94號)以及煤炭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的要求,結合現階段*縣煤礦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堅持依法辦礦,持證開采。
二、建立健全各類安全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煤礦每周至少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專門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要明確責任,形成紀要,并在下次會議檢查落實,留有記錄。
三、明確煤礦法定代表人(或礦長)和投資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整合或技改保留的獨立生產系統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煤礦必須配齊培訓合格的“五職”礦長(礦長、安全礦長、技術礦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和機電礦長)。法定代表人(或礦長)是煤礦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礦長、技術礦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和機電礦長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管理機構,明確各科室職責。煤礦必須按規定和生產需要,設立相應的科室(如安全、生產技術、機電、通風、調度、防突等科室),并將各科室職責具體明確,充分發揮其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五、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
(一)煤礦保留生產系統必須按規定配齊足夠的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如瓦檢員、安檢員、放炮員、電工、絞車司機、瓦斯監控員和班組長等),所配備的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煤礦企業必須對在冊職工進行全員培訓,新工人上崗前入井必須完成不低于72學時的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二)規范勞動用工行為。煤礦對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職工人員檔案,納入企業統一管理,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井下作業。
六、確立以安全礦長為核心的煤礦安全生產指揮體系。安全礦長負責全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對本礦的安全生產負監督檢查責任,負責礦井的安全檢查;負責監督落實隱患的整改及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負責瓦檢員,安全員日常監督管理和組織召開安全專題會議;負責本礦井反三違活動及事故的追究和處理;及時制止一切不安全行為。同時,要設置在安全礦長領導下的安全管理機構,配齊配足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檢查人員,保證井下每班都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監督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七、建立以技術礦長(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煤礦企業要設置由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的技術管理機構,配備采礦、通風、機電、地質及測量等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煤礦技術負責人每年都要組織編制和修訂“一通三防”、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措施。加強礦井災害預防工作,礦井的開拓方案、采區巷道布置及采掘部署等技術問題由技術負責人負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難題,應聘請專家論證并按規定批準后組織實施。
八、建立以生產礦長為主的生產調度管理體系。煤礦企業要設置由生產礦長領導下的生產調度機構,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生產礦長要嚴格按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登記能力認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九、建立以機電礦長為主的機電運輸管理體系。煤礦企業要設置在機電礦長領導下的機電運輸管理機構,配齊配足機電專業人員。負責建立設備定期查驗、監測、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建立有專門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臺帳,按期對各類設備進行校驗,保證設備完好;建立完善供電系統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檢修供電線路、設備,保證礦井供電安全、各種設備運行正常。
十、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技術礦長(總工程師)和管理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及檢查人員必須對整合或技改項目與保留的獨立生產系統的安全生產負責。
十一、加強礦圖管理。煤礦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繪制《井田地質地形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等相關圖紙,圖紙要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并與實際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圖》每半月要實測、填繪一次,所有礦圖每季度交換一次,避免越層、越界開采造成安全隱患。所繪制的圖紙必須能準確反映整合或技改項目與保留的獨立生產系統相互之間的關系。
十二、確保各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強化煤礦現場管理
(一)礦井和采區生產布置要科學合理,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正規的采煤方法開采,淘汰“巷采”、“高落法”等采煤法。
(二)嚴格執行支護改革的有關規定,加強頂板管理。煤礦必須嚴格落實采掘現場各工序的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必須采取前探支護和其他措施;礦井主要開拓、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砌碹、錨噴、金屬支護等支護方式;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單體液壓支柱配合金屬絞接梁支護,單體液壓支柱必須定期校檢,嚴禁使用木支護。
(三)加強礦井機電管理。煤礦實行雙回路供電,一類負荷必須實現雙電源供電。杜絕電器設備失爆,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變壓器向井下供電。井下電器設備接地、過流、漏電三大保護要齊全可靠。
(四)加強礦井運輸管理。煤礦斜井提升,必須按規定安設合格的防跑車裝置;使用煤礦專用提升絞車,絞車松繩、過卷等各種保護裝置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鋼絲繩直徑能滿足生產能力要求,按規定定期檢測并有記錄;軌道鋪設質量達到規程要求。使用刮板、皮帶運輸的礦井,刮板、皮帶鋪設質量達到規程要求,各種保護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檢修設備,確保運轉正常,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在運輸過程中,各種信號必須準確、靈敏、可靠。
(五)強化礦井通風系統管理。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要按規定配備兩臺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性能測定并定期進行反風演習;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及主要風門應設置開停傳感器,明確專人看管及維護;風門、風橋、風窗、風墻、密閉等通風設施必須安全、穩定、可靠;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并建立完善的測風制度,定期測定礦井及各用風地點的風量,確保供風量滿足需要。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嚴禁采用串聯通風和下行風。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壓入式通風,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使用及維護必須符合要求,確保供風安全、可靠;要不斷優化通風網絡,提高礦井通風系統安全可靠性。
(六)加強礦井排水系統管理。煤礦必須設置井下中央主要水倉。主要水倉要有主、副水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要確保能正常使用。水倉容量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280條的規定。排水設備必須實現“三泵兩管”,一臺泵工作,一臺泵備用,一臺泵檢修;一趟管工作,一趟管備用。排水能力必須滿足20h能排出24h的最大涌水量。
(七)加強礦井抽放系統管理。凡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礦井必須按規定安裝抽放系統。抽放系統必須能實現高、低負壓抽放,抽放系統安裝能滿足設計要求,設施設備定期檢修維護,儀器儀表定期校檢。
(八)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煤礦必須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專職的監測監控員。監測監控系統必須與煤管站和縣煤炭局監控中心聯網,提高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監測和預警效能,提升應對瓦斯災害的應急處置能力。監測監控系統主機要按規定升級,探頭、傳感器、分站安裝位置要合理,傳輸設備、線路要有專人負責檢修、維護,儀器儀表定期校檢,確保系統運行正常、可靠,傳輸數據準確無誤。
十三、深化瓦斯治理,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煤礦要加強瓦斯防治組織領導,明確瓦斯防治責任制,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責任考核體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現“三專”,采、掘工作面供電必須實現“兩閉鎖”。要設立防突機構,配齊專職防突管理人員,配備防突設施設備、儀器儀表,并按有關規定健全防突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和審批責任制。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的高沼區,必須按規定建立合格的瓦斯抽放系統。
十四、加強礦井水害和地質災害綜合管理。煤礦必須執行“預測預報,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先治后采”的原則和“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煤礦必須設置水害和地質災害防治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探放水制度和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制度,配備兩臺以上的探放水設備,編制水害防治預案和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十五、加強礦井防塵管理。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掘進巷道必須采取濕式鉆眼、爆破噴霧、裝煤(巖)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要建立健全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煤礦,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沖洗沉積煤塵,防止煤塵堆積。
采掘工作面回風流應安設防塵設施和風流凈化水幕,井下各轉載點都要安設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作業時進行噴霧灑水。要加強個體防護工作,減少粉塵對從業人員的危害。
十六、加強礦井防滅火管理。煤礦必須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井底車場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滅火器材,采煤工作面(薄煤層除外)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
十七、保留生產系統必須遵循新系統建設為主,保留系統生產為輔的原則,加快整合、技改、復采項目的建設進度,決不允許只搞生產而忽視建設。在保留系統的生產影響新井建設時,必須以新井建設為前提,停止保留系統的一切活動。
十八、保留一套獨立生產系統的整合、技改、復采改造礦井,新系統必須開工建設,并根據工期要求,制定建設計劃,以三個月為一個時間段,明確工程進度,確保按時建成。對未開工建設新系統的整合、技改、復采改造礦井,過渡生產系統不予保留。
十九、保留生產系統原則上不再允許掘進布置新回采工作面,如需布置的回采工作面新系統不能利用,煤礦必須寫出申請,經縣煤炭局同意后方可布置。
二十、保留生產系統必須均衡完成電煤供應任務。
二十一、對達不到以上要求或違反相關規定的將取消其保留生產系統生產資格,并實施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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