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30 02:07:00
導語: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實施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省、市、區各級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精神,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協調機制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06號)及《*市試行建立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實施方案》(錫政辦發[2009]189號,決定于2009年6月至12月試行*區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協調機制。現制訂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建立、規范部門行政許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機制、加強部門協調和聯合執法為主要目的,按照先試行、后推廣的方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政府部門消防工作監管內容和程序,研究制訂消防工作協調過程中有關文書或文件制式和運轉流程。依托區政府、公安*分局外網平臺,建立消防信息共享平臺和本地區統一的消防信息網絡,及時向社會公布消防行政許可、消防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監督整改、消防產品管理等信息。在區及部門行政許可受理平臺上,落實許可受理的消防前置內容。
三、組織領導
為保證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合理、高效,依托市消防聯席會議,成立區消防工作協調機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公安*分局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區建設、房管、安監、文體、工商、質監、消防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公安消防大隊,由消防大隊大隊長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領導小組圍繞目標任務,結合實際,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努力推動消防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和聯動機制的建立完善;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落實專人負責,采取現場辦公、蹲點幫扶等形式,深入基層和有關部門開展檢查、指導工作。
四、主要內容
(一)建立定期會議協調機制
由區消防聯席會議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聯絡員會議,通報公安、工商、文化、安監、街道等相關部門對涉及本部門移送查處的消防違法行為,研究分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具體工作的協調意見和要求,公布行政許可結果,研討協調工作機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案,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二)完善政府部門行政許可前置監督機制
1、區建設局: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審核驗收的建設項目,將是否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及驗收作為審查前提,對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對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不予核發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嚴格把關,對不按消防法律法規進行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或不按資質進行設計和施工的單位,依法暫停或吊銷相關許可文件。
2、區房管局: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或備案的建設項目,將是否通過消防驗收或備案作為審查前提,對建設項目未經消防竣工驗收合格或備案的,不予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3、區安監局:對建設工程未獲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許可或未在消防機構備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相應安全許可手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者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許可或未在消防機構備案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有煙花爆竹儲存設施),不予受理其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領材料;對建設工程未獲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許可或未在消防機構登記備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予受理其相應許可證申領材料或核發經營許可證(其中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以及劇毒化學品、成品油經營,由區安監局受理后送市安監局核發相應許可證)。
4、區工商局:對未依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并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公共娛樂場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核發營業執照手續。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被撤銷,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公共娛樂場所,在接到消防大隊函告后依法撤銷注冊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5、區教育局:對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審批時,將消防安全條件作為審查前提,對相關建設工程未獲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通過或未登記備案的不得批準。
6、區文體局:對擬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網吧等實施審批時,對未獲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不予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文件;對擬申辦的體育審批項目,建設工程未通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或未登記備案的不得批準。
7、區衛生局:對擬開辦的門診部以上的醫療機構實施審批時,將消防安全許可或備案的文件作為批準條件之一。
8、區民政局:對擬開辦的養老院、福利院等實施審批時,將消防安全條件作為審查前提。建設工程未通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或未登記備案的不得批準。
9、區公安局及消防大隊:區公安局對建設工程未獲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許可或備案的公共娛樂場所、網吧不予備案,旅館不予核發旅館業登記許可證;消防大隊對未經消防審核、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備案項目,應及時通過公文抄送、網站、政府政務信息系統等方式,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對原已取得批準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必須撤銷批準文件,并抄告相關部門撤銷有關批準文件或暫停、吊銷有關許可證照。
(三)建立政府部門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1、消防安全信息公告機制
(1)行政許可公告機制。建設、工商、衛生、文體、經貿、公安以及公安消防機構等行政部門依托政務信息平臺,及時公布行政許可結果,以供其余部門隨時查詢,實現信息互通。
(2)登記備案查詢機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登記備案抽查的項目,抽查結束后5日內在江蘇消防網消防辦事大廳上公布并供查詢。
(3)重大火災隱患公告機制。區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為公眾服務的場所,要采取公告、廣播、設置警示牌等方式,向公眾進行告知。新聞媒體定期本地區火災隱患情況,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報道,對整改不力的予以曝光。
2.重大問題抄告機制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而撤銷原批準文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撤銷后5個工作日內抄告相關部門,以便有關部門依法撤銷批準文件或者暫停、吊銷有關許可證照。對需要提請相關部門處理的事項要通過專用文書函告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區域性或行業性的消防安全問題,要及時以文件形式告知區政府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2)建設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設計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設計)資質或資質證書失效、年檢不合格、降低等級、取消資質的,在作出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抄告*區公安消防大隊。
(四)建立政府部門消防聯合執法機制
1、消防違法行為查處、移送和通報
(1)文體、民政、衛生、教育、工商、安監、質監、建設、房管、城管、公安等部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單位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督促單位進行整改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無權進行處理時,應當填寫《消防違法行為移送處理單》,在5個工作日內,寄送*區公安消防大隊處理。消防大隊接到《消防違法行為移送處理單》后,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依據消防監督檢查程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移送部門。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及時移交公安派出所予以處理;消防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由*區公安消防大隊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涉及消防產品的重大案件,工商、質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職能。對影響消防車通行和防火間距的臨時建筑物,城管部門應加強拆除力度。對多產權、多使用權建筑,房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公司的指導,督促各個業主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單位或人員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4)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投資人和負責人重新開辦娛樂場所的消防行政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不予受理。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單位有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該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積極會同文化、公安治安部門建立娛樂場所加重處罰機制,對娛樂場所違反消防法規,同時也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要加重處罰,要加大對娛樂場所消防違法行為,特別是妨礙安全疏散的“習慣性”消防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娛樂場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向文體、工商部門通報,文體、公安治安等部門應當將其納入警示記錄系統。
2、火災隱患監督整改機制
(1)火災隱患舉報查處機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站或政府政務公開信息系統等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認真受理并及時依法查處公民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信訪、安監、工商、文體、教育、公安等部門對群眾舉報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受理,并按照各自的消防職責依法進行查處,對無權進行查處的,要在接到舉報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移送、通報*區消防大隊進行調查處理,情況緊急的或舉報安全出口上鎖、安全通道堵塞的,應當自接到舉報之后24小時內交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相關職能部門自行查處的舉報,應當將查處情況函告消防大隊。消防大隊應當將相關部門移送、通報的舉報查處情況在查處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函告相關部門。
(2)隱患信息互通機制。消防大隊對日常監督檢查或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在依法監督整改的同時,應當及時通過公文抄告、網站或政府政務信息系統通報相關單位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督改。安監、建設、文化、工商、質監等部門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依法查處或移送、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3)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機制。*區公安消防大隊應定期進行重大火災隱患論證、認定,按規定及時報請政府掛牌督促整改,并抄告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對涉及多個部門或整改難度較大的隱患,要組織會辦,明確整改的責任、時間、方案、要求、程序、指導、督查等工作分工,形成政府會辦紀要。
(4)行政監察制度。凡是由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監察部門應及時下發行政監察意見書進行督辦。因失職、瀆職造成火災的,要及時立案倒查責任。
3.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主動向安監、監察、工會和檢察等部門和機關通報火災事故的調查情況以及處理政策。
(2)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根據火災事故的等級和性質,主動邀請安監、監察、工會和檢察機關及早介入火災事故調查,在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上爭取支持。
(3)市價格認證中心要根據火災事故受災單位、個人或事故處理機關的委托,積極主動地參與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的核定工作。
(4)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應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及時派員參與相關火災事故調查,加強對“兩罪”案件的指導。
- 上一篇:區無車日活動實施方案
- 下一篇:企業保障群眾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