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15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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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工作方案

為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加快推進我縣“食品安全示范店(街)”建設進程,根據成都市工商局《關于進一步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工作的實施意見》(成工商辦〔2008〕61號)以及我局《2009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安排》(成工商雙發〔2009〕45號)和《關于開展二00九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農村商品市場專項整治工作意見》(成工商辦〔2009〕4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食品安全示范店(街)基本條件

(一)經營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證照,并統一規范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自覺按時參加證照年檢(驗照),及時申請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注冊事項,無出租、出借營業證照,超范圍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正確的經營理念。經營者自覺學習、掌握和遵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知識和法律法規,積極配合當地工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文明經商,誠實守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廣告、商標、價格、計量等法律法規。

1.不銷售違法食品。不銷售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中所列禁止上市的11種食品,以及其他違法違規食品。

2.經營管理規范。近兩年未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處罰。店內整潔衛生,食品擺放有序,其他商品擺設與食品明顯分開;店內無農藥等對人民生命健康高危的商品和物品。

3.經營環境良好。食品店周邊不存在危及店內食品安全的明顯隱患,確保食品質量。

4.信譽較佳。經營中因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等方面問題被消費者申訴、投訴、舉報較少且能積極認真妥善處理。

5.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要求,以及《國務院關于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經銷的食品做到“四對應”即:一是經銷的食品與供貨商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相對應;二是經銷的食品與合法有效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相對應;三是經銷食品其標志標識與相關證明文件相對應;四是經銷的食品與進(銷)臺賬相對應,切實做到索證索票100%;進(銷)貨臺帳建立100%。努力實現食品質量的可追溯性。

二、創建目標及任務分解

通過開展創建工作,進一步鞏固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農村食品整頓年”成果,加大監管執法力度,擴大覆蓋面,為城鄉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使廣大人民群眾消費更加安全。

(一)各工商所轄區各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建立要達到全覆蓋,尚未建立“示范店”的行政村至少建立1戶“示范店”。

(二)各所于2009年10月20日前,將本所今年擬推薦為“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成都市工商系統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請評審表”(附件1)初審后報局消???。

(三)今年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創建任務,各所應主要是鞏固去年示范街創建成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創建工作,要在去年“示范街”創建的基礎上,把我縣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創建工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年底,我局將組織相關單位對各所去年創建的“食品安全示范街”的現狀進行復查并向全局通。

三、工作方法

各工商所應結合轄區實際,有重點、有步驟,逐步推進“食品安全示范店(街)”創建工作,東升、華陽主城區設置“食品安全示范店”按照《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創建工作的實施意見》(成工商辦〔2007〕129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打造“示范店”(見附件3);各所轄區內的鎮(街辦)及其行政村(社區)“食品安全示范店”只授標牌(見附件2),相關制度歸檔備查。

各工商所對轄區內列入創建“示范店”的食品經營戶發放《成都市工商系統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請評審表》(見附件1),并指導其填寫。各工商所初審后,報縣局、縣消協評審,通過評審合格食品經營戶,由縣局、縣消協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店”標志牌。

四、工作步驟

(一)初審階段(9月30日-10月26日):各工商所按要求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于10月26日前報縣局消保科。

(二)綜合評審階段(10月26日-11月6日):縣局、縣消協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評審。

(三)公布授牌階段(11月6日-11月30日):縣局、縣消協對通過評審的食品經營戶進行公示和公布,并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店標志牌。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街)創建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履行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做好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舉措。各所要在鞏固2008年創建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創建工作具體方案,并抓好落實。

(二)統一名稱和標牌。名稱統一為“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標志牌由縣局統一制作。

(三)各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對創建工作的支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創建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創建工作。

(四)加強監管,保持形象。對被授予的“食品安全示范店(街)”,要通過日常巡查、定期走訪和年度復審等方式,加強監管,促使經營者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的自律意識,從而,確保“食品安全示范店(街)”良好社會形象。

六、年度考評、復審

“食品安全示范店(街)”每年度考評一次,各工商所在10月20日前將“食品安全示范店”年度復審表(附件4)報局消保科,同時推薦2—3戶A級示范店,縣局考評時對推薦的示范店進行復審,其余達標示范店進行抽查,對考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街)”條件的,由縣局予以撤銷,并對外公布(考評工作由縣局統一組織進行)。

“食品安全示范店”本年度雖未有違法違規行為,但未能起到“示范”作用的,轄區工商所應及時指導督促其履行“示范店”責任和義務,仍不履行的,應予以撤銷并對外公布。

“食品安全示范店”如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撤銷并對外公布。

(五)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所要通過各種形式將食品安全示范店(街)的創建條件、目的、意義向轄區食品經營戶進行廣泛宣傳,努力營造創建工作氛圍,確保創建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