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1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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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通過集中清理,了解和掌握征收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摸清我市征地補償費的拖欠底數,全面兌付被征地農民補償費。建立長效機制,杜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費行為。
二、清理的主要內容
(一)清查土地征收補償費的拖欠情況。要按照縣(市)區、鄉(鎮)、企業等進行分類調查統計,全面掌握我市及各轄區拖欠、截留、挪用農民征地補償費的情況,并如實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籌措資金按期兌付。各級政府要制定資金籌措辦法,兌付及監督措施,確保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被征收土地農民手中,杜絕截留、挪用資金行為。
(三)糾正土地征收中的政策不一致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對歷年來征收農民土地和其他土地補償過程中法律、規章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先前的征地補償費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進行清理并修改或廢止,同時檢查有無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監督措施,對違紀行為是否進行了糾正。
三、方法步驟
清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糾、整改落實與總結驗收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由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儲備局、各轄區政府自查,領導小組進行初驗后,市人民政府組織驗收。
這次清理工作從2009年9月10日開始到11月15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9月10日-9月20日)。各縣(市)區政府從征地項目入手,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糾,摸清本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費的拖欠、截留、挪用的底數,掌握征地補償費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如實填報統一制發的表格。
(二)整改落實階段(9月21日-10月16日)。各縣(市)區針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問題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和問題進行處理。在此基礎上,全面兌付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補償費,由市人民政府進行初驗。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清理情況,由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針對市本級欠賬,逐筆核實,核實一批清理一批,直至全部清理完畢。
(三)總結驗收階段(10月17日-11月17日)。各縣(市)區政府對清理工作進行總結,市人民政府組成檢查驗收組,按照聽取匯報、查閱資料、隨機抽查(包括問卷調查)、清理公示的程序組織驗收。
四、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市征地拆遷補償費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進展,市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市清理征地拆遷補償費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
各部門職責:
市國土資源局作為清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市土地儲備局配合,負責具體清理工作,并將清理情況報送領導小組審核。
市監察局依據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費相關責任追究制度和有關責任人的立案查處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機制。
市財政局根據清理情況籌集資金,加快撥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的進度,監督征地補償費運行的全過程。
市審計局要加大對征地補償費專項審計力度,監督征地補償費運行的全過程。
各轄區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制度和審計辦法,監督征地補償費運行的全過程,逐個項目落實征地拆遷補償費到位及發放情況。
五、具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清理征地補償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做好征地補償費清理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縣(市)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將征地補償費清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妥善處理好保障發展與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關系,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補償機制,規范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加大征地補償費清理工作力度。各縣(市)區、各部門要集中力量,對歷年發生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問題進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數。對清理出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區別情況,加以解決。按照“誰拖欠,誰清理’’的原則限期兌付。對在建項目或擬建項目按照先兌付征地補償費,后安排施工建設資金的程序進行。逾期不兌現的,視情況收回土地;對當地經濟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害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切實加強征地補償費撥付和使用管理。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補償費的工作機制。完善資金撥付使用管理辦法,嚴禁以任何名義截留、克扣征地補償費。要加強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嚴禁建設用地單位拖欠征地補償費。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征地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批建設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開工手續,供水、供電部門不予核批用水用電指標。加強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支付給群眾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應在資金下撥到位后1個月內,由所在村委會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張榜公示,經群眾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實施。支付給群眾個人的部分,要引導其投向生產性支出,主要用于發展生產。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部分,優先解決失地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發展集體經濟,興辦公益事業。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應實行公開,民主理財,定期向群眾公布收支狀況,對使用征地補償費數額較大的開支,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群眾代表同意后方可實施。建設單位在申報工程項目時,必須將征地補償費足額納入工程預算;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不得強行使用土地。
(四)嚴肅查處征地過程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紀律,堅決防止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等行為。要嚴格執行政策,對過去采取不當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如能按本實施方案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清理的,不追究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實施方案下發后仍采取不當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要公開曝光并嚴肅處理。對自查自糾工作不認真,政策規定不落實,甚至頂風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要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加強征地審批的監管工作。要嚴格執行征地聽證和公示制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把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進行考核,建立征地拆遷補償費支付的長效管理機制。要堅持以土地換保障的原則,建立獨立于其他保障形式之外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明確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渠道,建立農民個人、農民集體、政府、社會多方籌集機制,變一次性補償為長久性保障,建立失地農民生活、住房、就業、養老、醫療等綜合保障體系。
(六)加強對征地補償費清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市政府將把此次清理征地補償費工作納入對各相關部門年度效能目標考核中,對工作完成好的單位予以表彰,對沒有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清理征地補償費工作的予以問責。各轄區政府要把此次清理征地補償費工作納入年度效能目標考核中,嚴格考核分值、標準和程序,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及時掌握清理工作進度,解決清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市政府督查室在整改期間組織要有關部門進行檢查,督促各轄區政府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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