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9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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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推進宜居城鄉和全省“首善之區”建設為目標,以創新街(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進綜合執法狀況、提高行政執行力為重點,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科學、合理配置行政資源,下移管理重心,解決基層綜合執法中長期存在的職能交叉、權責分割、執法效率不高、基層執法力量薄弱等問題,完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和運行機制,建設運轉協調、行為規范、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綜合執法隊伍,不斷提高綜合執法法制化、規范化水平,為*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強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責權一致。合理劃分市、區、街(鎮)相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強化市、區兩級的管理監督職能,按照責由權定的原則,實行重心下移,明確各自事權范圍,落實管理責任,在強化屬地管理的基礎上相應加強基層的執法權限,創新基層執法手段和方式。
(二)堅持精簡統一,高效便民。合理配置行政資源,實現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離;科學界定各級職能,確??v向不重疊、橫向不交叉;擴充、優化綜合執法隊伍,節約行政成本,提高綜合執法效率,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堅持整體運作,協調推進。將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工作與改革完善城市管理體制、創新城市政府管理方式、調整街(鎮)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實行市、區、街(鎮)上下聯動,相互協調,發揮整體效能。
(四)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按照先易后難、先簡后繁、因地制宜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街(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
三、綜合執法模式
(一)各區城管分局在區屬各街(鎮)設立執法隊,作為區城管分局的派出機構,街(鎮)執法隊以區城管分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二)街(鎮)執法隊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街(鎮)執法隊接受區城管分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業務工作接受區城管分局的領導和監督,人事、財務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揮、調度和考核,行政執法責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承擔。
(三)街道黨工委(鎮黨委)和區城管分局黨委(黨支部)共同負責街(鎮)執法隊主要領導的考察、考核工作。調整領導班子時,街道黨工委(鎮黨委)要事先函告區城管分局黨委(黨支部),區城管分局黨委(黨支部)要積極配合,共同考察。
(四)街(鎮)執法隊領導班子成員和執法人員要定期輪崗交流,輪崗交流方案由區城管分局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五)街(鎮)執法隊所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在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專項編制總額內,由各區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執法情況合理配備。街(鎮)執法隊的領導職數與機構設置由區有關部門報區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六)街(鎮)執法隊的具體工作職責是:
1.以區城管分局的名義,在轄區內行使省政府公告的綜合執法事項,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鄉規劃、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根據《印發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2004〕10號)和《關于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通告》(穗民〔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協助民政、公安、衛生部門對市區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服務管理。
3.執行區城管分局組織的綜合執法活動和應急任務。
4.配合處理以區城管分局名義執法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市、區相關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增加街(鎮)執法隊的執法事項,在無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托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擴大執法范圍。各區政府確需擴大街(鎮)綜合執法范圍的,須報市政府批準。
市、區和街(鎮)綜合執法機構要按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對列入街(鎮)綜合執法的事項,應以街(鎮)執法隊查處為主。市、區城管機構在街(鎮)轄區內發現的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交由街(鎮)執法隊依法處理。
(七)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輕微或未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依法糾正的同時,要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實施綜合執法。
(八)市法制辦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牽頭組織執法人員進行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執法人員經考試合格持《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
四、保障機制
(一)建立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市綜合執法聯席會議由分管副市長負責召集,各區政府分管領導,市城管局、法制辦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分管領導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綜合執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協調解決街(鎮)綜合執法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法律依據、執法權限、執法區域、管理部門和執法隊伍關系等方面問題。市綜合執法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城管局負責。區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參照市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運作。
(二)建立公安保障機制。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支持、保障街(鎮)執法隊的執法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積極做好預防和打擊阻礙執法或暴力抗法行為,對妨礙城管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處置,保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順利進行。
(三)建立執法協調機制。街(鎮)綜合執法發生的爭議,屬于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爭議的,按照《*市行政執法協調規定》處理;屬于同一行政主體之間爭議的,由區城管分局先行組織協調;區城管分局難以協調的,提請市城管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在解決爭議期間,相關行政管理事項由最先發現的執法機構受理,待爭議協調解決后再由協調確定的執法機構負責處理。
(四)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市城管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負責建立、開發全市街(鎮)綜合執法信息系統。市城管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在網上及時公布、更新有關行政許可及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供街(鎮)執法隊調閱。街(鎮)執法隊要及時采集和整理各自的執法信息及相關社情、動態并在網上公布,供市、區相關行政機關調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五)健全執法監督和行政復議機制。
市城管局負責對各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區城管分局對各街(鎮)的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和綜合考評。街(鎮)綜合執法機構要切實做到文明執法、人本執法、規范執法和嚴格執法。市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和市城管局分別設立投訴舉報電話,負責受理人民群眾對街(鎮)綜合執法的投訴舉報,對街(鎮)執法隊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當事人對街(鎮)執法隊以區城管分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向區政府或市城管局申請行政復議。市行政復議辦要加強對區政府、市城管局復議案件的指導,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監督作用。
(六)建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與責任倒查制度。
街(鎮)執法隊對以區城管分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街(鎮)執法隊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對于本方案確定的執法事項,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正確的,或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2.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違法行為移送有處理權的執法主體而沒有移送的。
3.沒有按照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意見進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4.街(鎮)執法隊的工作管理不力或指揮調度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市、區城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生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按照《*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五、具體步驟
全面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試點階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在1至2個區先行試點。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工作方案,選3至5個條件不同的街(鎮)進行試點,探索總結經驗;已開展試點的區可在轄區內先行推進。
(二)展開階段(2009年7月1日至12月30日)。
市城管局匯總各區試點經驗,指導各區全面推進。各區政府在試點基礎上,以點帶面,在轄區內組建街(鎮)執法隊,按規定時間完成職責交接,實現工作責任的無縫銜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全面推進街(鎮)綜合執法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門必須解放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市、區要成立相應機構,制訂具體方案,層層抓好落實。
(二)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各級各部門特別是城市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依法履行各自職能,相互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審批、管理、執法部門及市、區、街(鎮)各級銜接緊密、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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