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加強寵物管理提案

時間:2022-03-08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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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加強寵物管理提案

在法律上對養狗等寵物做出明確規定的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養狗等寵物涉及方方面面,僅憑借一條籠統的法條,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制訂具體方案加強狗等寵物管理已經是迫在眉睫了。

為此,建議:

一、盡快出臺豢養寵物管理辦法。內容包括豢養寵物要掛牌登記,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注冊、變更、注銷等手續,管理部門收取適當的登記、年檢等服務費以便管理。對無證養犬或者逾期不登記注冊的,由公安部門沒收或者捕殺,并視情節處以罰款。

二、對于寵物實行分類管理,鬧市區為重點管理區,限定范圍以外的郊區為一般管理區。鬧市區應劃出指定的騮狗等寵物的區域。

三、畜牧部門在檢疫或檢查中發現狂犬等寵物帶傳染性病菌時,應當監督捕殺,寵物尸體應當在畜牧部門指定地點深埋或者焚燒。

四、建議有關管理部門與養寵物尤其是養狗者簽訂嚴管協議,即狗等寵物的主人必須管理好自己的寵物,如果發生咬傷他人的情況,將受到包括取消掛牌等措施的處罰。

一個城市必須限制狗等寵物的數量,就像必須限制城市人口的數量一樣。希望通過加強管理,減少寵物擾人傷人的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