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項目投資稽查方案

時間:2022-06-13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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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項目投資稽查方案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會同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和縣招投標辦、建設局等項目行業監管部門開展項目稽察。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對建設項目的投資計劃、招投標、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稽察范圍以本級批準的建設項目或縣級財政資金安排建設的項目為主,上級批準立項的交通建設等項目可參照執行。

二、投資計劃監督管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開展項目審批立項等前期工作。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立項的,項目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招投標管理部門不得進行招投標;建設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審計部門不得通過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財政部門不予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條為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建設單位在報批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或施工圖審查)時,必須編制項目投資概算(或工程預算),報經財政部門審核或財政部門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認,否則不予批準開工建設。

第五條經縣政府批準下達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途需要增加項目或調整項目投資規模的,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向縣發改局提出申請,經縣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招投標監督管理

第六條按《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所有建設項目(除特殊情況經縣招投標辦公室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可采取其它方式進行交易的項目以外),必須進入縣招投標中心交易,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規避招標。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受其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超投資概算(或工程預算)編制標底。確需增加原投資概算(或工程預算)的,應重新報原項目審批和投資概算(或工程預算)審批部門批準。

第八條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各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做好招投標監管工作。建設、交通、水利等項目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工程造價定額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對工程造價書(標底)評審,并由縣財政稽核中心負責對招標文件中有關影響工程造價條款的審核;縣招投標交易中心協同招標人(建設業主)負責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縣招標辦要嚴格履行好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復核和現場專業評標小組的審定;現場專業評標小組要嚴格按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等規定履行職責。

四、工程施工監督管理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要對項目施工管理負總責,凡通過招標的建設項目都應依法簽訂施工承包、工程監理等合同,其項目經理的管理應列入合同附加條款,并報建設局和行業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批準文件、行業規章等要求,嚴格工程管理,履行合同約定,杜絕工程隨意轉包、分包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一條加強對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管理。未經項目建設單位允許并報經縣招投標辦、建設局等行業監管部門重新備案的,施工企業不得擅自調換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實行現場駐地制度,每月原則上不少于22天,作為監理事項列入該項目監理,由監理公司負責做好考勤記錄。

第十二條加強在建工程變更設計管理。對確實需要變更設計造成額外增加工程量的,依據《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經項目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方案后,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審核報批(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未經批準的,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計量,財政部門及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縣財政稽核中心不得進行工程決算稽核,審計部門不得通過項目竣工決算。

第十三條建設、交通、水利等項目行業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做好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安全監管、工程變更設計及工程計量等環節的管理。

五、項目竣工驗收及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為確保項目經濟安全運行,按項目設計要求,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及時邀請行業監管部門(或專業鑒定單位)做好專項驗收;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推行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每年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提出一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報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第十六條列入績效評估的項目,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要求提供項目建設總結報告、工程決算審計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及工程檔案,由項目審批部門牽頭,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和審計部門組成評估小組開展項目后評價。

六、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縣招投標辦公室、建設、審計和財政等部門違反第三、四、五條規定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下發《稽察整改通知書》責令糾正。未予糾正或糾正不力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提請縣監察局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或由縣招投標辦公室責令整改;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違反第七條規定的,由縣財政稽核中心督促其整改,縣招投標中心可暫停或取消該項目的招投標交易活動。對整改不力的,提請縣監察局對其單位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相關部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發生監管不到位、審查失誤等責任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會同縣監察局查清責任,并予以通報批評,或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監管部門及財政、審計等部門不履行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相關規定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下發《稽察整改通知書》責令糾正;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并予以經濟處罰;發現工程違規轉包、分包的,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要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施工企業資質(資格)相應的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相關規定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下發《稽察整改通知書》予以糾正。

七、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