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社會保障金監督方法

時間:2022-06-14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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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社會保障金監督方法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全過程進行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一)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障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執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情況;(二)社會保障費的征收和劃撥情況,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基金的存儲、劃撥情況,社會保障金的支付情況;(三)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財務收支計劃編制和執行情況;(四)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內部監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五)社會保障基金銀行賬戶開設和管理情況;(六)社會保障金審核發放情況;(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實施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對社會保障基金及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有關的帳戶收支、結余、投資運營等的監督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等。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是指上級財政撥入的社會保險資金、再就業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福利基金、企事業單位改制職工托管經費、城鎮職工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社會保障專項資金。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適用本辦法,縣慈善基金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縣政府成立"磐安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縣政府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代表縣政府協調全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一)建立重大事項報批制度,審核批準各項基金的政策調整、大額資金投資運營等重大事項。(二)負責審定社保基金預決算(草案)。(三)建立社保基金收支預警體系,定期向縣政府報告基金收支、結存情況。(四)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社保基金檢查考評。

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是:(一)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基金專戶等社會保障基金銀行帳戶進行監督管理。(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檔案、基金數據庫。(三)每半年召集有關部門舉行一次會議,分析社保基金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問題和對策。(四)每半年向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一次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存情況和存在問題。

第五條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財政、審計、勞動保障、地稅、衛生、住房辦、民政、殘聯、監察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貫徹執行基金管理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實施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金發放、基金管理和運營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監督,定期或專題向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檢查情況。

財政局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局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的支付和管理基金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等各類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進行監督管理;對社會保險待遇申領、審批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地稅局負責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管理,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結余情況的監督。

住房委員會公辦室負責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結余情況的監督。

民政局負責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管理,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福利基金、慈善基金收支、結余情況的監督。

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進行管理,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結余情況的監督。

監察局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查處,對違反規定動用社會保險基金或因工作失誤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人民銀行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銀監機構負責對基金存款的安全進行監管。

第七條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實行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由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各有關部門實施,各部門也可根據本部門職責單獨組織開展監督工作。

社會保障基金各項審計檢查(除國家和省、市組織外),由縣社保基金監管委員會統一計劃,統一部署、統一組織、統一實施。檢查結束后,在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檢查的情況通報給相關部門。已作出審計結論的,能夠滿足有關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應該加以利用,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第八條現場監督是指對被監督單位實施的實地檢查。主要形式為定期監督、不定期監督和按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規定開展的舉報案件受理查處工作。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同時進行。監督人員履行職責時,應忠于職守、實事求是、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并依法實行回避制度。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有權就監督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被監督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監督檢查人員認為被監督單位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以及其他資料的,有權采取取證措施。

第九條非現場監督是指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關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主要形式為常規監督和專項監督。常規監督通過被監督單位按監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數據進行,專項監督通過被監督單位按監督機構的要求報送的專項數據進行。在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條對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中出具的監督報告,被監督單位無異議的,監督機構針對具體情況分別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和監督處理決定: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下達監督意見書;對違法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作處理決定,下達監督決定書。

第十一條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終結后,監督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情況向本級政府、審計機關報告監督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保障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被監督單位應當自監督意見書或監督決定書生效之日起30天內,將監督意見書或監督決定書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監督檢查機構。

第十三條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轉移、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社會保障基金資產的。

第十四條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設立并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基金監督舉報電話,接受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責任制,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工作責任制。對失職瀆職、違法違紀等問題,應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