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規劃

時間:2022-06-15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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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強化依法管理和保護水工程,結合我縣實際,對水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按以下標準劃定。

一、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一)水庫庫區的管理范圍為校核洪水位或者庫區移民線以下的地帶;保護范圍為上述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內的地帶,小型水庫(山塘)管理范圍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帶。

(二)大型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為大壩兩端以外不少于100米的地帶(或者以山頭、崗地脊線為界),以及大壩背水坡腳以外100米至300米內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內的地帶。

(三)中型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為大壩兩端以外不少于80米的地帶(或者以山頭、崗地脊線為界),以及大壩背水坡腳以外80米至200米內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30米至80米內的地帶。

(四)小型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為大壩兩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帶(或者以山頭、崗地脊線為界),以及大壩背水坡腳以外50米至100米內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內的地帶。

山塘大壩根據工程規模、安全需要及管理養護情況參照小型水庫劃定管理范圍。

(五)規劃兩岸均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規劃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包括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二、三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不少于10米的護堤地,四、五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不少于5米的護堤地,五級以下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防和背水坡腳起不少于3米的護堤地(上述堤防的局部危險河段應適當放寬);堤防的保護范圍為護堤地以外的3米至10米內的地帶。

規劃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規劃河岸線之間的水域、灘地、行洪區及兩岸安全控制范圍。

兩岸安全控制范圍按規劃河道深度分別確定:河道深度8米以上的為護岸內側頂線以外不少于20米,河道深度6米至8米的為護岸內側頂線以外不少于15米,河道深度4米至6米的為護岸內側頂線以外不少于12米,河道深度2米至4米的為護岸內側頂線以外不少于8米,河道深度2米以下的為護岸內側頂線以外不少于5米(局部危險河段應適當放寬)。

(六)中型水閘(堰壩)的管理范圍為水閘(堰壩)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閘(堰壩)左右側邊墩翼墻外各25米至100米的地帶;小型水閘(堰壩)的管理范圍為水閘(堰壩)上、下游河道各50米至150米,水閘(堰壩)左右側邊墩翼墻外各15米至50米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內的地帶;

(七)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電站及其配套設施建筑物周邊20米內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內的地帶;

(八)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管理范圍為渠道兩側、建筑物兩側或周邊外5米至10米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30米的地帶。

(九)排澇站、灌溉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筑物周圍外10米至20米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30米的地帶。

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參照上述相同類型的水工程執行。

二、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堆放物料,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物質;

2.在堤身、渠身上墾植;

3.圍庫造地、庫區炸魚;

4.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窯、開溝以及在輸水渠道或者管道上開缺、阻水、挖洞;

5.建設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6.其他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二)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開礦等活動。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確需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在城鎮規劃建成區范圍內,除符合水利規劃和管理的條件外,還須符合城鎮規劃和建設的要求。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水利工程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

(五)禁止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渠頂、戧臺、護堤地和水閘工作橋上通行,但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水利工程管理、維護的車輛除外。

確需利用堤頂、壩頂、渠頂、戧臺、護堤地和水閘工作橋兼作道路的,應當經過技術論證,不得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道路建設質量應當符合道路技術等級標準,并由道路主管部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標線,負責道路的日常維修管理。道路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對已兼有道路通行功能的水利工程,根據水利工程安全狀況和防汛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限制或者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意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并組織實施。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因建設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拆除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的,應當給予賠償。

三、附則

(一)堤防工程的防洪標準與級別。二級堤防的防洪標準為小于100年,且大于等于50年;三級堤防的防洪標準為小于50年,且大于等于30年;四級堤防的防洪標準為小于30年,且大于等于20年;五級堤防的防洪標準為小于20年,且大于等于10年;五級以下堤防的防洪標準為小于10年洪水重現期。

(二)本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執行。年月日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頒布<縣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