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時間:2022-06-20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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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余泥(含泥漿)、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漿等)及散體物料。

本辦法所稱處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縣城區內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全縣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本縣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本縣城區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

(二)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城市建筑垃圾臨時消納證》;負責《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資格證》、《城市建筑垃圾消納服務資格證》的受理和初審;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登記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負責對本縣城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的業務管理和檢查督促;

(四)負責對本縣域區內建筑垃圾產生點、消納(中轉站)點和運輸線路實施管理。

(五)負責與本縣域區內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實施施工現場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六)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和管理;

(七)負責上級交辦的其它有關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建設、環保、交通、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縣城管局實施本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縣城管局應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聯合執法。

第六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城管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處置。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等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經營性運輸單位應當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資格證》,并為實際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消納場等單位應當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納服務資格證》。建筑工地、磚瓦廠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臨時消納證》。涉及同一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受納單位應當分別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單位統一辦理。

縣城管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及時到現場踏勘,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單位,不得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活動。

取得核準文件的單位確需調整建筑垃圾處置數量、地點、時間、路線等內容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經核準后方可調整處置內容。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到縣城管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還應當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建筑垃圾清運合同;

(二)與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消納場)簽訂的消納合同;

(三)建筑垃圾處置清運計劃(主要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地點、清運建筑垃圾的工期、數量、時間、路線和消納場名稱等);

(四)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資格證》和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消納場)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納服務資格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產生的各類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進出口道路必須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防止車輪帶泥的有效措施,并進行清掃保潔;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駛出現場。

第十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格的,清運車輛必須按統一標準,符合密閉化要求,并配置相應數量的運輸車輛,配備辦公用房、停車場地等。

第十一條經營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資格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運輸單位營業執照;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車輛戶籍臺帳、車輛行駛證;

(四)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條《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資格證》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需要繼續經營建筑垃圾運輸業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運輸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得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工作:

(一)在本年度內有2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

在本年度內有3臺以上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注銷該運輸單位的《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資格證》。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運輸前持運輸合同、《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資格證》和車輛基本資料到縣城管局申領《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

《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實行一次使用制度,一個工地辦理1次,工地轉移的,應當交還舊證重新辦理新證。《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實行一車一證,運輸過程中放置于運輸車輛駕駛室的前擋風玻璃上,隨時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縣城市管理局在確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時間,應征求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意見。

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需要駛經禁行路段的,運輸單位應當事先到縣交警大隊辦理《通行證》。

第十五條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點裝載和消納;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現場時車身清掃干凈,車輪沖洗干凈,不準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

(六)不得轉借、偽造、復制、涂改、買賣《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十六條嚴禁無牌照、無合法來歷的車輛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工作,嚴禁無證駕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第十七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縣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區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可分別設置1至2個建筑垃圾消納場。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納服務資格證》。

第十八條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經營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等的單位,應當向縣城管局申報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臨時消納證》,由縣城管局負責統一安排。個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臨時消納證》的單位,不得擅自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各類運輸車輛進入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居民住宅因維修、裝飾、拆除等產生零星建筑垃圾的,應按城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清運。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經批準后不按有關規定堆放場料、渣土,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工地不設護欄或護欄設置不符要求,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施工場地的泥漿、污水外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其撤除,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七)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其立即清除,并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運輸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未按指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清除,給予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蓋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每輛(次)處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十)出借、轉讓、涂改、偽造建筑垃圾處置和其他有關證書、單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月日起施行。《縣城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理管理規定》(天政發[2000]2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