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暫時項目聯合審批方案

時間:2022-06-21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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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暫時項目聯合審批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我縣的發展環境,充分發揮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聯合審批優勢,改善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環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聯合審批堅持公開、精簡、便民、高效和同步辦理的原則。

第三條聯合審批范圍:縣級權限內需由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

第四條聯合審批方式:受理備案、聯合踏勘、集中會審、同步辦理、限時辦結。

受理備案:指需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由牽頭責任部門受理,并由牽頭責任部門報送縣行政服務中心備案,便于下一步聯合審批的組織協調。

聯合踏勘:指需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審查的活動。

集中會審:指需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以會議形式對審批項目進行集體性審查的活動。

同步辦理:指聯合踏勘、集中會審通過的項目,由各相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分頭同時辦理。

限時辦結:明確項目審批的具體時限,各相關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

第五條聯合審批職責分工

一、組織協調部門及主要職責:

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聯合審批的組織協調。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聯合踏勘、集中會審的召集組織工作,起草、簽發集中會審會議紀要。

(二)協調項目審批的同步辦理,對項目實行全程跟蹤,做好項目審批過程和實施結果的檢查監督,掌握項目進展情況。

(三)根據項目性質,分類制定項目聯合審批的具體辦法和流程。

二、責任部門及主要職責:

(一)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外貿局、縣國土局、縣農業局、縣工商局等部門為牽頭責任部門,分別負責相關項目的牽頭辦理:

1、縣發改局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牽頭辦理。

2、縣經貿局負責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牽頭辦理。

3、縣外貿局負責外商投資項目、招商引資項目的牽頭辦理。

4、縣國土局負責采礦許可的牽頭辦理。

5、縣農業局負責設施農用地項目的牽頭辦理。

6、縣工商局負責工商企業登記的受理和無前置許可項目的牽頭辦理;有前置許可的項目,其行業主管部門或前置許可審批部門為該項目聯合踏勘、集中會審的牽頭責任部門。

7、其它聯合審批項目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根據項目性質、內容及具體環節,指定一個部門為牽頭責任部門。一般以行業主管部門或第一個審批環節受理部門為牽頭責任部門。

牽頭責任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負責項目受理及初審工作,出具《項目聯合審批聯系單》,并報送縣行政服務中心和相關部門。

2、及時向縣行政服務中心提出聯辦意見,并收集相關資料。

3、協助縣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好聯合踏勘、集中會審和聯辦意見的匯總。

4、協助縣行政服務中心做好對聯辦部門審批工作的銜接和督促檢查。

5、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審批工作。

(二)縣建設規劃局、縣國土局、縣環保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質監局、縣文廣新局、縣衛生局、縣旅游局、縣水電局、縣林特局、縣氣象局、縣人防辦、縣消防大隊等所有相關部門為聯辦部門,其主要職責:

1、向牽頭責任部門提供本部門審批項目所需的資料清單,說明有關要求。

2、按時參加聯合踏勘和集中會審,承擔自身職責范圍內的責任。

3、積極配合縣行政服務中心、牽頭責任部門和其他聯辦部門開展聯合審批,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審批工作。

(三)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有窗口的部門,由其窗口負責相關項目的受理,并指派人員負責本部門內部的全程。未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的部門,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負責受理,相關部門落實專人,負責本部門內部全程。牽頭責任部門在縣行政服務中心的窗口,負責相關項目牽頭受理和全程。

三、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功能)區職責

1、建立項目全程工作站,確定人員,落實責任,實行全程跟蹤服務。

2、負責幫助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做好政策處理等基礎性工作。

3、做好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與審批部門之間的溝通、銜接,幫助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做好所需申報資料的準備工作。

4、對于邊批邊辦、先批后補的事項,要負責督促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及時按審批部門要求補齊資料和手續。

四、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職責

1、按規定提供審批所需的基礎性資料,并繳納各項費用。

2、對審批部門要求補辦的資料和手續,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出具承諾書,按要求在承諾時限內補齊,如果逾期不補,審批部門有權撤銷原審批決定。

3、做好應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自身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聯合審批程序

(一)凡屬聯合審批的項目,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向牽頭責任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供項目有關基礎性材料。

(二)牽頭責任窗口根據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所申報事項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或基本符合條件的進行初受理,確定聯辦窗口,出具《項目聯合審批聯系單》,并分別抄報縣行政服務中心業務科、相關聯辦窗口、項目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同時指導、幫助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準備好有關資料。

(三)相關聯辦窗口在收到《項目聯合審批聯系單》的半個工作日內明確是否需要參與相關聯合審批工作,并反饋給牽頭責任窗口。

(四)牽頭責任窗口在收回《項目聯合審批聯系單》后半個工作日內匯總相關窗口的意見,并報縣行政服務中心業務科審定。

(五)縣行政服務中心自收到匯總意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窗口進行聯合踏勘、集中會審。

(六)經聯合踏勘、集中會審,不違反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具備或基本具備審批條件的項目,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按要求備齊所需的資料和手續,統一提交到牽頭責任窗口,由牽頭責任窗口正式受理,各相關部門進行同步辦理,在承諾的時限內統一辦結。

第七條參加聯合踏勘、集中會審的相關窗口應及時準備好所需的相關材料,參加人員帶好所需材料準時到達指定地點集中參加相關聯合審批工作。

第八條參加聯合踏勘、集中會審的相關窗口原則上由行政審批科長(窗口負責人)參加或指派業務骨干參加,并應給予充分授權。應參加會審而未參加或參加會審而未發表明確意見的視為同意,并在承諾時限內無條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由此產生的有關責任由該窗口部門承擔。

第九條參加聯合踏勘、集中會審的相關窗口,一般情況下應根據各自職責當場作出審定意見,確因技術等特殊原因需進一步論證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意見。

(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場作出承諾,在承諾工作日內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對暫不符合審批條件需補正的,應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出具一次性書面補正告知書。待申報資料和手續符合要求后,相關窗口應在承諾工作日內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對條件不成熟的暫緩審批,提出建設性意見,方便今后審批。

(四)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場說明理由,作退回件處理或作出不予審批決定,出具退回件通知書或不予審批決定書。

第十條聯合審批的項目,原則上以向社會公開承諾最長審批時限部門的承諾時限為基準,其他部門均要在這一時限內辦結。

第十一條實行集中會審制度。聯合審批項目,原則上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牽頭召開聯審會議,對項目的辦理進行集中討論、會審,明確職責、分工和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實行聯系單制度。簡單的聯合審批項目建立聯系單制度。牽頭責任窗口出具聯系單,相關部門窗口在聯系單上簽署意見的視同會審意見,在承諾時限內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實行聯系單制度的項目由牽頭責任窗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建立縣政府重大事項或疑難事項審批協調制度。對重大事項或疑難事項提請縣政府審定,符合條件的進入同步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聯合審批實行“一票否決”制。參加聯合踏勘或集中會審的某個部門認定某個項目違反法律法規、不符合產業政策或不具備審批條件不予審批的,牽頭責任部門應將該部門提供的不予審批意見和理由及不予辦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同時告知相關聯辦窗口,相關聯辦窗口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該事項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同一事項不重復踏勘制度。已參加聯合踏勘的部門,未經縣行政服務中心批準,對同一事項不得擅自進行重復踏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建立會審意見實時簽署制度。參加集中會審人員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署明確意見,再由牽頭責任窗口組織實施。如遇重大或特殊項目時,形成會議紀要,再由牽頭責任窗口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實行同步辦理制度。經聯合踏勘、集中會審符合審批條件的事項,在集中會審會議的次日起相關聯辦窗口實行同步辦理。凡涉及前置條件審批的材料,各相關聯辦窗口在完成審批后的一個工作日內統一將審批材料提交牽頭責任窗口,由牽頭責任窗口移交相關窗口。

第十八條建立同步辦理報告制度。參加聯合審批的各相關窗口每星期五以書面形式向縣行政服務中心報告項目同步辦理的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建立掛牌銷號制度。凡聯合審批項目,經聯合踏勘、集中會審同意辦理的,實行掛牌銷號。

第二十條跟蹤監督制度。為加強效能監督,提高執行力,縣委縣政府督查室、縣效能辦與縣行政服務中心督查科一起加強對聯合審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審批部門及其相關人員違反聯合審批辦法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考核扣分,并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并由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