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方案
時間:2022-07-14 11:32:00
導語:落實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維護公共平安,根據《省平安技術防范條例》制定本辦法。
適用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
指利用視頻等技術手段,本方法所稱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對涉及公共平安的場所和區域,進行圖像信息采集、傳輸、存儲、顯示和管理應用設備、設施與軟件的總稱。
維護公民個人隱私的原則。第三條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規范、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和激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組織發展改革、教育、工業信息、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和文物等部門做好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應用工作的領導。
其職責是第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和使用的指導與日常監督工作。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規劃。
(二)負責鄉村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區域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使用;
(三)協調有關單位對現有涉及公共平安的圖像信息系統進行資源整合;
(四)負責對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和使用的指導與監督。
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發展改革、教育、工業信息、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和文物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供電、電信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技術規范,
第六條省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經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下列場所和區域應當裝置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
(一)省平安技術防范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范圍;
以及區域公安檢查站;
(二)高速公路、鄉村道路、鄉村快速干線、地鐵、隧道、大型橋梁的重要路段或者部位。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大型廣場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
(四)物流中心、大型物資貯藏場所和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五)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及其他水利工程的重要部位;
(六)其他社會治安復雜場所。
指涉及公共平安的路段或者部位。前款所稱重要路段、重要部位。
第八條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裝置視頻監控設備:
(一)旅館客房;
(二)集體和個人宿舍;
(三)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哺乳室等;
(四)金融、安全、證券場所中可能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操作區域;
(五)選舉箱、投票點等可以觀察到個人意愿表達情況的區域;
(六)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
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九條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區域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使用費用。
其建設、管理和使用費用由所屬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其他場所和區域安裝的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
應當遵守統一規劃和技術標準,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方法第七條規定建設或者自行建設圖像信息系統。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在公共場所裝置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識。
應當根據技術發展和使用需要,
第十二條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升級。
對涉及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項目審批和驗收時,
第十三條發展改革、工業信息、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負有建設項目審批和驗收職能的部門。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可以先行征求公安機關對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意見。
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
依照本方法第七條規定安裝的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因客觀條件變化,可以變卦或者撤除有關設施、設備,變卦或者撤除后30日內演講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第十六條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
(一)建立信息失密、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平安檢查等制度;
(二)對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思想品德、業務技能和失密知識培訓;
不得刪改系統原始記錄;
(三)不得改變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設施、設備的位置和功能。
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發現涉及公共平安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可疑信息。
(五)配合執法機關依法使用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六)對信息資料查閱、復制或者調取的單位、人員、時間、用途等進行登記;
(七)信息資料的存儲期不少于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可以查閱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資料;需要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平安圖像信息資料的國家平安機關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國家平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經縣級國家平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因維護國家平安、公共平安和社會治安的需要。國家平安和公安機關可以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
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平安圖像信息資料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第十八條公安、國家平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查閱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資料時。
(一)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
出示執法證件;
(二)具備執法資格。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遵守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資料的使用、失密等制度。
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資料時。還應當出示本方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批準文件。
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裝置范圍、日常運行、維護和信息資料的平安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為偵破重大刑事案件、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線索,
第二十條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單位和個人。以及為維護社會治安作出突出貢獻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懲處、獎勵。
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單位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方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撤除;拒不拆除的強制撤除。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方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方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并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方法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在公共平安圖像信息系統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本方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國家平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上一篇:夯實心理教育運行機制小結
- 下一篇:詮釋會計舞弊成因與治理策略
精品范文
1落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