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契稅征管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31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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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房地產契稅征收管理,根據《進一步加強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下列行為屬于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4%。
第四條契稅計稅依據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按成交價格計算。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和房屋交換,按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進行計算。
買賣雙方提供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房屋評估中介機構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應納稅額計算方法為:
應納契稅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第六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七條全縣契稅征收機關為邵陽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局。各鄉鎮財政所協助本鄉鎮區域內的契稅征收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全縣范圍內的房地產契稅由縣房產局統一代征,代征地點設縣房產局。
第八條收驗資料及辦事流程:
(一)收驗資料:1、房屋權屬證書;2、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3、房地產轉讓證明材料(房地產轉讓合同或協議,法院司法文書、房地產繼承公證書等)和房地產買賣契約。4、房地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及房產機構出具的房屋現值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附后)。
(二)用戶憑房地產評估報告,到縣房產局交納契稅,并分別到縣地稅局交納相關稅收及縣政務中心交納房地產交易過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辦事流程:收件—外勘—稽查—評估—初審—復審—審批—收費—發證。
第九條契稅的減征和免征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納稅人向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局按規定權限負責審批,在“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局意見”欄簽具意見,加蓋征收專用章交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手續。房產、國土資源部門將《契稅減免審批申請表》作為辦證存檔資料。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契稅減征免征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契稅征收機關審批;減征、免征額超過5萬元的(含5萬元),報地、市、州契稅征收機關審批;減征、免征超過40萬元的(含40萬元),報省契稅征收機關審批。
第十條財政、房產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契稅政策,做到依法征稅,依率計征,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擅自緩征、減免或不征契稅的行為。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特別是對現行契稅優惠政策要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文件,應立即停止執行,造成稅款流失的應及時補征稅款,根據需要可追溯檢查到以前年度。要嚴格規范契稅減免程序,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稅款,導致國家稅收流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縣內以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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