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園林綠化管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1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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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促進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第三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城市規劃區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努力提高公民園林綠化和環境意識。城區義務植樹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部署,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雙線”控制,即規劃部門劃定規劃紅線,園林部門劃定綠化“綠線”
第七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以下指標執行:
㈠人均公園綠地面積9平方米;
㈡城市綠地率37%
㈢城市綠化覆蓋率39%
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并按公園的定位和內部的功能分區搞好公園建設。㈤城市公園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公園設計規范》執行。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用地面積的比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㈠中小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賓館不低于40%
㈢企業單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綠地不低于10%
㈥舊城區改造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低于30%
㈦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廠礦綠地率不低于3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現有居住區的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第九條城市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并給予技術指導。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地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由建設方或業主提出招標申請,第十條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工、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園林綠化設計、施工企業依法參與投標、競標。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報建時必須提交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綠化設計圖。未提交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
服從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外地單位在市承包園林綠化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必須持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配套建設。綠化項目的土建部分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
按所缺面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第十四條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標準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統一組織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收取標準由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第十五條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資料交存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選址定點時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六條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建設等活動。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實行分工負責制: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
㈠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的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道路綠化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和管理;
㈡單位自建的公園、防護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理;
也可由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㈢居住區綠地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㈤鐵路、公路沿線兩側及江、河、湖岸的綠地。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花草樹木由居民自行負責管理。
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化和規劃已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或者破壞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規劃技術控制指標調整幅度較大的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確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并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占用期滿后,占用者應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與園林綠化無關的設施。確需設立的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業主限期拆除;對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由業主負賠償責任。
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業主。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砍伐城市樹木。并依法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三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保持樹木花草茂盛,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園容園貌整潔優美,設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條城市樹木花草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㈠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國家所有;
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㈡經鑒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
㈢單位的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的樹木花草屬該單位所有;
㈣由個人或集體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㈤居住區、居民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分別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制定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米內禁埋任何地下管線。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10米內嚴禁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架設網線。
禁止下列行為: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地內。
㈠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㈡在樹木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采摘花草,㈢攀、折、釘、拴樹木。踐踏植被,丟棄廢棄物;
㈣利用樹木蓋房搭棚、架設電線;
㈤損壞園林綠化的設施;
㈥采石、取土、葬墳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二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專用資金,由財政監督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罰則
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所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占用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以及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因維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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