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房屋出租稅收委托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06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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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房屋出租稅收委托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區房屋出租行為的稅收征管,提升稅收協控聯管工作水平,使個體稅收社會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開展,促進經濟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公安部等六部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地稅局是全市城區房屋出租稅收征管的主體,市地稅二分局具體負責,按照“政府主導、稅務主管、委托代征、協控聯管、績效共建、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則,委托慶云山街道辦事處和瓊湖街道辦事處代征各自轄區范圍內的城區房屋出租、房屋自營、房屋裝修稅收工作。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單位或個人)為出租房屋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是納稅主體。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房屋由實際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因承租人原因無法與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聯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費。

第四條下列行為為房屋出租行為:

(一)將自有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獲取其他經濟利益。

(二)承租人將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轉租行為。

(三)以房屋產權投資入股不承擔經營風險,從被投資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以承包、租賃經營或以其他名義提供房屋使用權,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第五條根據屬地征收的原則,所有在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出租戶都屬于本辦法委托代征的范圍,房屋出租稅收代征范圍包括:

(一)非住宅出租房屋,包括商業用房、產權商鋪、寫字樓和廠房、倉庫、車庫等非住宅房屋。

(二)住宅出租房屋。

第六條委托代征稅種包括:房產稅、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七條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地稅部門與街道辦事處簽訂的“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為準,一般期限為一年,每年簽訂一次。

第八條房屋出租稅收根據簡并征收的原則按以下征收標準執行:

(一)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綜合征收率征收。

(二)個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6%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按12%的綜合征收率征收。

(三)對單位取得的房產租金收入依稅法規定按實征收。

第九條計稅租金收入的確定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租金收入額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協議租金收入額低于租金最低標準的,按租金最低標準確定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十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房屋所有人將自有房屋以無償使用的名義交給其他個人或單位用于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的。

(四)拒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納稅資料的。

第十一條核定征收計稅價格、租金最低標準的確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按照《征管法》規定,對列入核定征收范圍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類別租金標準確定計稅價格。對無標準參照的,按租金最低標準確定計稅價格。不同區域、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標準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有關部門相關規定確定,并根據地價變動情況,每年做出調整。

核定月租金收入計算公式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標準×房屋使用面積

(二)出租房屋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或法定稅率)

第十二條房屋出租稅款征收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征收期限可實行簡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應采取以下代征方式征收稅款:

(一)代征人員排查登記,對轄區內的出租房屋逐街、逐戶、逐間進行登記造冊,摸清稅源底子。

(二)房屋出租稅收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出租人收訖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憑據的當天。

(三)出租人應自發生出租行為之日起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出租房屋的申報登記,并提供以下申報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核對后退還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房屋轉租的,提供承租時簽定的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納稅資料。

(四)代征人員審核其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確定應征稅款,由代征人員開票征收的方式進行代征。

(五)申報登記后,出租人變更租金或終止租賃行為,應在變更租金或終止租賃行為30日內,到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出租人在完稅后應將完稅憑證保留年,作為房屋出租已完稅的依據。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應按照規定做好完稅證的管理工作:

(一)街道辦事處必須使用地稅部門提供的《完稅證》代征稅款,不得以其他票據代替。開錯作廢的《完稅證》要加蓋《作廢》戳記,同時要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專門指定一名會計人員,負責《完稅證》的領用、保管和票款結報。會計人員要按規定到市地稅局領取并保管《完稅證》,指導代征人員正確填寫,并于每日下班前統一存放保險柜內,嚴禁私自攜帶外出。建立票據管理制度,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確保票據安全。

(二)街道辦事處每月15日前要與市地稅局結算上月《完稅證》使用情況,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將稅款及時繳入國庫。

(三)市地稅二分局負責對街道辦事處代征稅款工作進行政策業務輔導、《完稅證》的使用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等,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完稅證》領、用、存情況。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的納稅人在街道辦事處繳清稅款后,確需向承租人提供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開具。代開發票的程序是:納稅人到街道辦事處領取《代開發票申請表》,按表內項目要求填寫,經街道辦事處代征人員在稅款欄內按稅種填寫已納各稅,加蓋“街道辦事處委托代征稅款專用章”及經辦人章后,攜帶《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產權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經市地稅二分局審核后到市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窗口辦理。市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窗口人員開具發票后要在《完稅證》原件上加蓋“發票已開具專用章”,留存《代開發票申請表》、《完稅證》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復印件和房屋產權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如下規定建立檔案,加強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代征人員有義務將代征稅款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和稅務機關報告。

(二)代征人員應按稅務機關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解繳全部代征稅款。街道辦事處要在銀行設立“委托代征稅款專用賬戶”,稅款征收后要按期分稅種打印《稅收匯總繳款書》繳入國庫。

(三)稅務機關定期對街道辦事處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使檔案管理規范化,街道辦事處應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對代征稅款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街道辦事處對納稅人登記、申報、征稅、繳庫等環節的資料要及時整理、逐戶建檔,帳表冊要實行紙制資料和電子檔案雙重管理,妥善保管,嚴禁丟失。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一)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與街道辦事處簽定《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二)稅務機關有責任對街道辦事處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稅務機關應依法及時向街道辦事處提供代征稅款所需要的稅收票證《完稅證》。

(四)稅務機關根據征管需要,依法組織對房屋出租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檢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義務配合,并提供與納稅相關的資料。有權隨時檢查街道辦事處代征稅款的情況。

(五)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稅務機關要及時通知街道辦事處并要求終止或修改協議。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的權利和義務:

(一)街道辦事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委托代征稅款的規定,按照協議規定的稅種、范圍、標準、期限代征稅款。

(二)街道辦事處要做好稅法及各項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解釋工作,加強對代征納稅人的日常管理,認真做好排查登記工作,輔導納稅人填寫納稅申報表,督促納稅人如實申報,足額繳稅。

(三)街道辦事處依據與稅務機關簽定的《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條款履行職責,在授權征收的范圍內正確使用《完稅證》,并按照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做好完稅證領取、使用、保管、報繳工作。

(四)街道辦事處于每月日前將上月登記、申報、征稅、繳庫情況報市稅收協控聯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要加大對房屋出租稅收管理的投入力度,保障房屋出租稅收管理中必要的工作經費和代征、協征經費;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房產等部門要加強房屋出租稅收協控聯管工作力度,要與稅務部門實行房屋出租信息共享,積極協助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管理;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出租房屋逃、抗稅行為;

第二十條本辦法其它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日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