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集中征繳方案
時間:2022-02-06 03:41:00
導語:社保費集中征繳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縣本級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縣本級社會保險費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統籌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企業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大病互助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上述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辦法;其征收范圍、統籌層次、費基、費率、保險待遇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在同一統籌層次內只向一個征收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同時只向該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縣本級社會保險費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專門征收機構(以下統稱征收機構)統一、集中征收,縣企業社會保險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工傷保險中心、就業服務局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協助、配合。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縣本級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一)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二)繳費單位申報繳費數額的情況,(三)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四)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事項的情況,(五)征收機構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事項的情況,(六)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監督檢查時,至少應當由兩人共同進行,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承擔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保守繳費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員保密等三項義務。并行使向繳費單位了解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繳費單位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可以記錄、錄音、錄相、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等三項職權。
第六條征收機構和經辦機構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征管工作職責;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工商、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協助和配合做好全縣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縣財政部門負責全縣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審計部門依法對全縣本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條征收機構辦理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業務;按照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依率征收社會保險費,并按時繳入縣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向縣財政和經辦機構提供分險種的收入明細情況,同時向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的明細情況;按照相關程序、規定辦理審批緩繳社會保險費手續;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對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經辦機構負責全年本級社會保險費收入計劃的制定;負責核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基數,確認繳費人數;負責社會保險費的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賬核算以及個人賬戶的記錄、管理;負責社會保險金的發放。
第九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章征繳
第十條繳費單位登記:
繳費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批準成立文件或者其他核準執業的文件,在下列規定時間內,向征收機構申請辦理或者補辦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二)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日內,(三)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四)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但尚未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繳費單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日內。
繳費單位的下列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出示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變更文件和社會保險登記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一)單位名稱,(二)住所或者經營地點,(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四)開戶銀行賬號。
繳費單位破產或者被撤銷、合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因其他情形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日內,向征收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征收機構應當收繳社會保險登記證。
繳費單位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第十一條繳費數額申報:
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應按有關規定向征收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含個人部分,下同)。未按規定申報的,除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外,由征收機構按照下列辦法確定應當繳納的數額:(一)按該單位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應當繳納數額的1110%確定,(二)沒有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應當繳納數額的,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確定,(三)不能提供上述情況的,按本行政區域內繳費單位上年度平均每月應當繳納數額的110%確定。
繳費單位應當按照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待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多繳納的費用折抵下月應當繳納的費用;少繳納的費用,應當及時補繳。
第十二條繳納:
繳費單位應當在接到征收機構的繳費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有關單位、個人不得拒絕。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因經營困難無力支付社會保險費,可向征收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予以延期繳納,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90天。
繳費單位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到其開戶銀行繳納,(二)到征收機構繳納,(三)繳費單位開戶行根據征收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賬戶直接劃撥,(四)繳費單位與征收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有關經辦機構和征收機構應當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征收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征繳經費按上年度實際完成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2.3%列入財政預算,由縣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收入進度撥付;超上年度實際收入部分,按5%追加征繳經費,由財政部門核實后撥付。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繳費單位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征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并按相關規定征繳,延遲繳納的,由征收機構依規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所在單位不得報銷。
第十六條繳費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處罰;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征收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征收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征收機構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對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外,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月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 上一篇:萬村千鄉市場管理方案
- 下一篇:安全生產基層考核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