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幼林撫育管治和管護方案

時間:2022-02-14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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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幼林撫育管治和管護方案

第一條為搞好全旗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工作,加強新造幼林保護和管理,完善林木管護措施,確保栽活管好,解決“重栽輕管”的問題,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旗道路、村屯、工業園區、沙坑和山地五大綠化屬于政府公益性綠化工程。本辦法所稱新造幼林是指該五大綠化工程所植的人工林。其他項目區所造新造幼林撫育管理由項目單位負責。

第三條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堅持“誰種誰擁有,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

旗人民政府是全旗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工作的主管部門,林業局負責全旗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各蘇木鎮人民政府、項目實施單位是全旗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工作的具體責任單位。

第四條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內容主要有:澆水、扶苗、踩實、打圍堰、除草、綁扎、涂白、修枝、病蟲害防治、鼠兔害預防與控制。管護內容主要有:安排專職護林員禁牧管護、防火、防止噴農藥等人為破壞和其它毀林行為發生。

第五條今年實施的五大綠化工程及其他項目農田林網等新造幼林,根據旗政府土地征用、占用和租賃等協議規定,按確定的權屬由林業部門依法核發林權證。

第六條政府公益性綠化工程所造林木,歸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工礦企業營造的林木,歸企業所有;農民、居民和個人土地上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第七條新造林當年的撫育管理工作堅持“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即政府公益性綠化工程和其他項目區綠化工程當年的撫育管理工作由造林承包單位負責,二年后移交林權所有人管理;新造林管護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蘇木鎮負責本區域內的新造幼林管護工作。

第八條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工作要堅持適時澆水、合理除草、嚴防病蟲、幼林綁扎、堅決禁牧等基本措施到位。

第九條負責新造幼林撫育管理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給林木澆水、除草、修枝和防治病蟲鼠兔害,每年喬木澆水不少于10次,除草3次;灌木不少于5次,除草2次,保證林木正常生長,綁扎率100%,啃食率低于5‰,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第十條負責新造幼林管護的單位要安排專職護林員,實行護林責任制,嚴格執行禁牧政策,牲畜舍飼圈養,禁止放牧。嚴禁行道樹拴牲畜、林地倒垃圾、噴農藥等人為、牲畜等毀林行為發生。同時刷寫禁牧標語,設立宣傳牌,加強禁牧宣傳。

第十一條林權所有人必須加強對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增強生態意識,服從部門整體安排,不得單獨采伐或更新,需要整體采伐或更新的,經林業部門批準后方可采伐。

第十二條屬于政府公益性綠化工程,旗財政部門每年安排新造幼林撫育管理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撫育管理面積、難易程度和工作成效,分批撥付實施單位。屬于其他工程項目區綠化的,由項目單位安排撫育管護經費,用于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支出。

第十三條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工作納入各蘇木鎮、旗直有關單位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主要內容,每年實行嚴格考核和獎懲。

第十四條年底由旗政府對負責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的單位進行檢查驗收,重點檢查新造幼林成活率、保存率、防治率、綁扎率、林木啃食率和管護責任落實等指標。

第十五條對管護工作完成比較出色的單位或個人,將在每年政府召開的林業工作會議上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工作領導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責任區內成活率低于標準或林木被破壞的,要給予單位和個人全旗通報,減少或停撥工程建設資金和撫育管護經費,并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嚴肅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及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牧放牲畜,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根據《烏拉特后旗禁牧護林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賠償和處罰。

第十八條各蘇木鎮、責任單位每月對本轄區的新造幼林撫育管理和管護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定期報告旗委、政府“兩辦”和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