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河道綜合整治的方案

時間:2022-02-16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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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河道綜合整治的方案

縣大、小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已劃為保護區,為進一步規范河道管理秩序,加強河道污染防治、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縣實際,現就加強縣河道綜合整治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規范涉河審批項目

縣國土資源、林業、環保、交通、農經、水利、安監、畜牧獸醫等部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審批活動時,須先征得縣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同意或出具相關審查證明手續。

(一)國土資源部門:項目選址、設置礦權、建房用地、臨時使用土地、征地后臨時使用土地進行采砂、河灘地整理和復墾。

(二)林業部門:發放《林權證》、采伐林木、營造河灘林。

(三)環保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四)交通部門:公路橋梁選址、水上運輸管理。

(五)農經部門:農藥使用管理、種植項目選址。

(六)水利部門: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選址。

(七)安監部門: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畜牧獸醫部門:畜牧小區、養殖基地選址。

二、相關部門職責

縣保護區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查處向河道內排放尾礦、礦渣、傾倒垃圾等擠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響防洪安全的行為;負責制定清障方案,確定清障范圍,配合鄉鎮政府和林業部門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查處毀壞耕地采砂、非法選礦、擠占河道修建房屋、廠礦、尾礦庫等影響河道行洪的行為。

縣林業局:負責制定林木清除方案并配合所在鄉鎮政府組織實施;負責取締河道行洪區內的林權證;負責查處毀林采砂行為。

縣環保局:負責查處向河道排放廢水、廢渣等污染物的行為;負責對河流水質有影響的污染源進行監測;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監管。

縣水利局:負責編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規劃和礦山企業水土保持方案,配合鄉鎮政府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和監管礦山企業恢復治理,以減少河道泥砂淤積。

縣農經局:負責查處使用違禁農藥的行為,防治水質污染。

縣安監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礦企業及設施安全防范;負責尾礦庫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整治重點

(一)嚴禁毀壞林地、耕地采砂行為。由縣管理局牽頭,會同縣林業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聯合執法,對毀林、毀地采砂行為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拆除采砂設備,依法從重處理,收取治理保證金,責令其限期恢復治理。

(二)清除影響行洪林木。由縣管理局牽頭,縣林業局和鄉鎮政府配合,確定河道主行洪寬度和林木清障范圍,制定林木清除方案。林木清除范圍內已發《林權證》的要予以取締,將行洪區的林地面積扣除,重新核定面積后辦理新《林權證》,河道行洪區的林木經審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區內繼續栽植林木。

(三)加強護岸林草保護。河道兩側灘地在不影響行洪前提下造林種草或生態封育,可起到保護河岸、凈化水質、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塵暴作用。要認真保護河道護岸林和生態林,嚴格控制采伐,嚴禁改變林地用途。對毀林種地、不及時或不按規范栽植樹木的行為,林業部門要依據林業法規嚴肅查處。

(四)規范礦渣排放行為。由縣管理局牽頭,縣環保、水利、國土資源、安監等部門和鄉鎮政府配合,監督、查處采礦企業礦渣排放行為。對沒有合法規范排渣場地的,責令其停產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礦處理,杜絕向河道管理范圍內排放礦渣。

(五)消除尾礦庫安全隱患。由縣安監局牽頭,縣管理局、環保局、相關鄉鎮政府配合,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尾礦庫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對沒有合法手續、超過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達到要求的,尾礦庫不得繼續使用并限期清除。對于未建尾礦庫,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礦、堆放礦渣的行為,依法從重查處。

(六)禁止河灘開荒種植、放牧、燒荒。由縣管理局牽頭,會同縣林業局、環保局、公安局和鄉鎮政府聯合執法,對搶占河灘、開荒種植、放牧、燒荒行為予以清理及糾正。對于享受“退田還河”補助政策,仍然種植農作物的行為給予制止并清除作物。

四、保證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政府辦副主任、管理局局長任副組長,管理局、安監局、公安局、物價局、交通局、環保局、農經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畜牧獸醫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河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河道綜合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二)加強協調配合。河道綜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廣,法律性、政策性強,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密切配合,協同作戰,把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確保河道綜合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建立長效機制。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和建立河道長效管理機制,因地制宜制定各河道長效管理辦法,規范河道日常管理,細化管理措施,鞏固河道綜合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