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整頓違法建設工作辦法

時間:2022-03-02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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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整頓違法建設工作辦法

為了具體依法落實涉河事務治理職責,果斷遏制新違章建筑的發生,保證湖泊、河流岸線、灘地、堤防禁腳地和維護范圍內水工程設備的完好與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市湖泊維護條例》和《市節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方法》等司法律例,依照《逐個年全市節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意見》(控查違〔2012〕2號)和《關于印發新的<市節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績效審核施行細則>的通知》(控查違〔〕24號)精神和區委、區縣政府對控違拆違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局實踐,現制訂我局節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實科學發展觀,遵照以區為主、上下聯動、部分結合、城鄉統籌的工作思緒,堅持以控為主、以拆為輔的工作準則,著力增強巡查發現、快速處置的長效機制,嚴厲打擊水事違法行為,經過“定段、定人、定崗、定責、定獎懲”的嚴厲治理形式,具體促進湖泊和堤預防理范圍內的節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二、組織指導

為了增強拆違控違的組織指導工作,成立區水務局拆違控違指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職責分工

(一)堤預防理科:是堤預防理范圍拆違控工作的責任科室,負責節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工作安排;確定年度工作目的;掌握拆違控違律例的合用和提出違法行為的處置意見;負責拆違控違案件中呈現陳說申辯、聽證、復議和訴訟等順序的相關工作;負責監督搜檢答應工作后的落實和詳細拆違控違工作的指導;督促堤管所、水政大隊依法落實拆違控違工作。

(二)區堤管所:負責堤預防理范圍拆違控工作的日常監管,嚴厲落實“五定”工作思緒做到“定段、定人、定崗、定責、定獎懲”,將25.25公里的堤防分為5段,辨別由5個治理段落實日常巡查監管責任,每段指定一名巡查責任人,對普通性小規劃違法行為要實時勸慰、避免和撤除,狀況嚴厲的立刻上報堤預防理科,結合水政大隊一起撤除違章建筑,還共同水政大隊完成違法行為的取證。

(三)區水政監察大隊:是受水務局托付,擁有行政法律資歷的專職法律隊伍,負責湖泊和堤預防理范圍內拆違控違的法律工作。依據《水政監察條例》規則,水政監察大隊要切實負起治理范圍內的巡查、定點控查的任務,加大對違法建設等水事案件的行政處分力度。一是在湖泊治理上,增強湖泊治理范圍內的巡查力度,堅持天天巡湖,做好《巡湖日記》的注銷,發現問題實時避免,避免不了的實時上報。二是在接到違法行為的通知單、督辦件后,依照法定順序查處違法行為。負責違法行為證據的搜集,采取攝像、相片和現場勘驗等方法取證,并負責拆違檀卷的搜集、整治、評查和歸檔。三是在強迫撤除違法建設時,應實時向區拆違控違辦公室申報,并同區城管法律大隊溝通聯絡,增強結合法律力量。

四、有關要求

(一)因為巡查、處置違法建設不力而招致違法建設發生,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政差錯責任追查。

(二)堤管所巡查人員應加大對巡堤查違力度,水政監察大隊應加大湖泊巡查力度。杜絕堤防和湖泊治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案件發生,發現一同,果斷查處一同。

(三)局拆違控違工作指導小構成員應積極實行各自職責,切實擔負起拆違控違指導責任,加大指導、監督、督查和行政差錯責任追查力度,全力做好拆違控違工作,保證違章建筑處置率100%。

(四)時限要求。一是巡查人員一旦發現違建景象,應在30分鐘內向分片責任指導和段長匯報,并進行現場避免;狀況嚴厲,一小時內向分擔所長、所長和治理組申報,所指導接申報后1小時內抵達現場,檢查狀況并依法處置,實時以書面方式上報堤預防理科。二是堤預防理科接通知后,立刻趕到現場勘驗核對,在2小時內依法提出處置意見并上報局指導,以書面方式通知堤管所和水政大隊。三是水政大隊在接到違法通知后1小時內立刻趕到現場,對違法建設進行取證,采取攝像、攝影和現場勘驗等方法取證,并負責拆違檀卷的搜集、整治、評查和歸檔。需結合城管局法律拆違的,由水政大隊負責溝通協調,并依照法定順序依法撤除違法建設。

五、獎懲罰法

對法律巡查工作不到位,沒有實時處置水事違法行為而形成違法建筑施工完成,并沒有在規則時間內撤除的,堤防科科長、堤管所所長、分擔副所長、水政大隊隊長、分擔副隊長、堤預防理人員和法律責任人依照以下規范施行經濟處分:第一次扣發100元,第二次扣發月度目的獎,三次以上(含三次)扣發半年的月度目的獎。

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差錯責任追查試行方法》規則,對科、隊、所負責人責令作出版面檢查、作廢昔時評先資歷、扣發獎金、誡勉說話等組織處置;對形成嚴厲結果的,給予降級及以下行政處置:

1、違法審批、越權審批、違法處理相關行政答應的;

2、不按規則巡查的;

3、關于告發或許巡查發現的違法建設,不按規則申報、避免、移送或立案處置的;

4、對違法建設未依法實時查處的;

5、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信息的;

6、其它玩忽職守、濫用權柄的行為。

對遭到警告以上處置的行政、法律工作人員,可以還調離審批、法律、治理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