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鈣鎂行業污染綜治方案
時間:2022-03-04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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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化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建材鈣鎂行業粉塵污染管治為重點,具體開展建材鈣鎂行業情況綜合整治,進一步改善生態情況,提高產業條理和程度,促進全縣經濟社會與資源情況的可繼續發展。
二、整治工作目的
1、2012歲尾前,水泥行業裁減直徑2.8米(含2.8米)以下的水泥機立窯,一切排塵點及無組織排放源悉數達標;歲尾前,裁減直徑3米(含3米)以下水泥機立窯;2010歲尾前,裁減一切水泥機立窯。
2、2012年6月底前,封閉單窯產量2萬噸以下的石灰窯60座。對單窯產量2萬噸以上,符合革新前提的石灰窯進行升級革新,革新為單窯產量在3萬噸以上的環保型機械化石灰立窯,過期拒不革新的一概依法封閉。
3、鈣鎂行業進行污染綜合整治,推行先進管治技能,處理烘干工藝粉塵污染問題,到達潔凈生產的目標。
4、對礦山開采及石渣加工企業進行限日管治,此類企業必需采取有用防塵辦法,完成全封閉無塵破裂。徹底取締無證開采及無證加工點。
三、整治工作的基本準則
1、依法、公道、公平、公開的準則;
2、統一部署、分批施行、積極穩妥的準則;
3、堵疏結合、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的準則;
4、因地制宜、分類管治、統籌統籌的準則。
四、整治工作任務
1、縣發改局、國土局、建設局、工商局、環保局等有關部分負責,中止審批除“以大帶小”項目外的水泥、石灰、和采礦等排放粉塵的新建項目。
2、縣環保局、發改局、工商局、供電局、國土局等部分負責,2012年6月底前對縣域內一切石灰窯生產企業悉數施行停產(企業名單見附件1),對年產量2萬噸(含2萬噸)以下的石灰窯一概封閉。對年產量2萬噸以上的石灰窯符合革新前提的,經同意可革新升級為環保型機械化立窯,單窯年產量必需到達3萬噸以上。革新升級后的石灰機立窯一概取締高貨臺裝卸操作,采用全封閉式料倉存儲裝卸,不革新或達不到革新要求的一概封閉。
3、縣環保局負責,2012年8月底前對307國道可視范圍內的灰粉廠進行深度管治(灰粉企業限日管治名單見附件2),執行全封閉生產;磨機、破裂機、下料口裝置高效除塵設備。裝卸貨臺執行全封閉操作,對生產局面及路面悉數硬化。過期未完成管治任務的企業,依法施行關停。
4、縣環保局、工促局負責,2012年7月底前全縣一切鈣鎂企業改換高密封性粉篩機并裝置袋式除塵器;粉篩包裝車間要進行全封閉并裝置布袋除塵器;烘干工藝排潮口裝置濕式除塵器;改人工出灰、人工化灰為機械出灰、機械化灰。還,要建成專用廢渣貯存場并經過環保部分驗收。過期未完成上述管治任務的一概封閉(鈣鎂企業限日管治名單見附件3)
5、縣環保局、工商局、供電局、國土局、安監局等部分負責,對沒有處理開采證、安全生產答應證、排污答應證或許證照不全的采礦、石渣加工企業,2012年5月底前一概依法取締;對開采證、安全生產答應證完全、具有生產前提的企業,采取有用防塵辦法,爆破必需采取濕式鑿巖,破裂機、喂料口、振動篩裝置高效除塵設備(石渣企業限日管治名單見附件4),2012年6月底前完成管治任務,到達要求的經歷收后悉數處理排污答應證,做到持證排污,過期未完成限日管治任務的,依法施行關停。
6、環保局負責,2012年8月底前完成建材粉塵企業無組織排放的綜合整治,物料倉化或棚化,物料裝卸棚內進行。企業的運輸車輛和在企業裝卸貨品的運輸車輛上路必需采取掩蓋、密閉或其它防塵辦法,不然將對相關企業依法予以處分。各企業廠區必需裝備蓄水、灑水設備,過期完不成整治任務的,企業停產整治,運輸車輛制止上路。
六、保證辦法
1、統一思想,增強指導。成立井陘縣建材鈣鎂行業污染綜合整治指導小組,由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發改、公安、工商、質監、安監、國土、供電等縣直部分一把手和各鄉鎮一把手為成員。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詳細負責組織、調度、檢查和驗收工作,保證各項任務的落實。
2、明確責任分工。各級各部分要統一思想、嚴厲法律。對封閉、取締的企業,供電局負責中止供電,公安局負責停供火藥,工商局負責撤消營業執照,安監局負責撤消安全生產答應證,技能監督局負責撤消生產答應證,國土局負責撤消采礦答應證。環保局負責撤消排污答應證。對裁減局部生產設備的企業,有關部分要依照政策規則實時調整各類證照的答應內容。各級各部分對責令停產管治的企業要采取強迫辦法,保證管治到位,對限日管治的企業要增強督導,保證按時完成。
3、加大宣傳力度。充分應用新聞媒體,增強環保宣傳,表揚先進,鞭笞掉隊,對治污不力、形成嚴厲結果的企業和單位要賜與曝光。還,要充分發起群眾,延聘一批環保任務監督員,堅持告發獎勵準則,增強社會監督。
4、嚴厲獎懲審核。指導小組辦公室要依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準時檢查,準時督導,準時向指導小組匯報工作進度。對工作積極自動,在規則時間內完成封閉撤除石灰窯、汽鍋、煙囪任務的,縣縣政府將賜與獎勵。對未按時完成治污任務的單位和企業要執行掛牌督辦,撤消排污答應證,暫停審批新建項目。還,將此項工作列為各單位各鄉鎮政績審核的主要內容,堅持嚴厲的責任審核準則,對完不成治污任務的單位、鄉鎮在評優時執行“一票否決”,對形成嚴厲結果的責任人要追查其行政責任和司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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