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治方案

時間:2022-03-12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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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6號)和《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90號)、《省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4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關是指縣委工作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工作機構、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縣政協機關,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民團體機關及鄉鎮政府所屬的行政機構。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縣、鎮(鄉)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機構編制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職責配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編制結構、實有人員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編委)是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編辦)是縣編委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縣委、縣政府和縣編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的機關。

第五條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適應本縣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堅持凡是機構編制事項,由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一個部門承辦,由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一支筆”審批,由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一家行文的規定。

第六條縣直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基本審批程序是:

(一)申報。凡涉及機構的設立、變更與撤銷、職能的配置與調整、機構規格的確定、人員編制與領導職數的核定、編制的使用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選招(調)等,須由主管部門提出專題申請,報縣編辦;其中,機關、事業單位選招(調)工作人員的,由主管部門專題申請,縣編辦進行編制審核并提請縣編委會研究后,由組織、人社部門組織實施。

(二)審核。縣編辦依據國家和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定編標準,在調查研究、科學分析與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意見,提交縣編委審議。

(三)審議批準或上報。縣編委對縣編辦提出的意見研究決定后,由縣編辦擬文,縣編委主任簽發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須提交上級編制部門或本級黨委研究的事宜要及時上報。

第二章機構管理

第七條全縣機關的設置、撤銷、合并、更名由縣委、縣政府審議,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工作部門的設立、變更、撤銷,應當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縣機關增加內設科室和人員編制,由縣編辦綜合審核后報縣編委審批。全縣機關內設機構撤并、更名、掛牌由縣編辦辦理。

第八條全縣事業單位的設立,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縣編辦審核后報縣編委審批,并報省、市編辦備案;其中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的設立,由縣編委審議,經縣委常委會同意后報市編辦審批。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縣編辦審批。

第九條事業單位的經費預算形式,應當根據其職責配置的不同情況,確定為財政全額撥款、財政補助或者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機構數實行總量控制,一般不再增設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個別確因工作需要設置的,遵照“撤一建一”的原則辦理,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條設置行政機構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置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機構的名稱、職能、規格和隸屬關系;

(三)與相關行政機構的職能劃分;

(四)內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能;

(五)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設置事業單位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三)明確的公共服務屬性和職能;

(四)明確的舉辦主題;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正常開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

(六)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項,應當取得法定機關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撤銷或合并機構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撤銷或合并的理由;

(二)機構撤銷或合并后職能的消失、轉移情況;

(三)機構撤銷或合并后編制的調整和人員分流。

第十一條經批準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章編制管理

第十二條行政編制實行總量控制。縣編辦在省下達的行政編制總額內,提出全縣機關的編制數額,報縣委、縣政府和縣編委會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縣編辦依據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相關規定,對全縣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結構管理和標準管理。

第十四條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在該機構的設置方案中一并明確。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減少編制的,由機關提出申請,事業單位還需報其主管部門同意,專題寫出書面請示,報縣編辦審核、縣編委批準下達。

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用編審批原則和程序。

(一)用編審批原則

1、堅持“編制審批先行”的原則。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必須有編制空缺;超編制機關事業單位新招聘的特殊人才(大學以上學歷)實行會議聯審,提交編委會審定。

2、堅持“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滿編單位先出后進、空編單位按需進人”的原則。

3、堅持科級領導配備按職數管理的原則。

(二)用編辦理程序

1、人員調配、新增人員用編程序。

1)申請。機關、事業單位調配人員,必須在有空編的前提下,由進人單位填報《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申請使用表》(部門下屬機構需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寫明申請使用編制單位的編制人員現狀、擬調配人員基本情況及使用編制的主要理由,報縣機構編制部門審批。新增人員屬于政策性安置的,由縣組織、人社等部門事前向縣編辦抄送安置計劃,并通知進人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申請使用表》。新增人員需公開選招(調)的,用人單位要以正式文件向縣編委報告并抄送縣編辦,寫明申請使用編制單位的編制人員現狀、擬調配人員基本情況及使用編制的主要理由等。

2)審批。機構編制部門審核調配、增人單位人員編制情況,提出意見后報縣編委領導審批。

3)使用。經縣編委審批同意后,屬于人員調配的和政策性安置的,縣編辦核發《控編通知單》,用人單位憑審批后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申請使用表》和《控編通知單》向縣組織、人社部門申請人員調動、進人;新增人員屬需公開選招(調)的,編辦研究并報縣編委審批后,將選招(調)計劃告知組織、人社部門,由組織、人社部門具體組織選招(調)工作,選招(調)工作結束后,組織、人社部門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申請使用表》報縣編辦,縣編辦核發《控編通知單》,用人單位憑審批后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申請使用表》和《控編通知單》向縣組織、人社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財政部門憑組織、人社部門調配、新增人員有關手續核撥經費。

2、科級領導職數使用程序。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由縣委組織部按照核定的領導職數控制使用,用編時,由組織部與縣編辦共同審核。

第十六條上編、下編程序。

(一)上編程序。機關事業單位進人按規定程序辦理完調配、安置或選招(調)聘手續后,用人單位憑組織人事部門調動、安置或選招(調)介紹信、《機構編制管理冊》到縣編辦辦理上編手續。

(二)下編程序。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出、退休、離崗、在職死亡的,用人單位都必須及時到縣編辦辦理下編手續。人員調出的憑組織、人事部門調動介紹信和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冊》辦理;退休、離崗的憑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的審批表和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冊》辦理;在職人員死亡的憑單位介紹信、死亡證明以及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冊》辦理。

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變動后,現在單位和原單位均要及時憑任免機關的任免文件、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冊》到縣編辦辦理上下編手續。

第十七條編制管理紀律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要自覺遵守機構編制紀律,嚴格執行用編審批辦法,按章辦事,依法管理,需使用編制進人的,要按照本辦法要求事先履行編制使用審批手續,無編制空缺的,不得申報使用編制,不得簽署意見接收人員,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合理用編、按需進人,以促進我縣編制實名制管理落到實處。

(二)縣編辦與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機制,切實維護機構編制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于不執行進人控編管理辦法的,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人員補充和人員流動手續,編制部門不得辦理出入編手續,組織、人社部門不得辦理調動和社會保險手續,財政部門不得辦理工資和經費撥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縣編辦對本縣機構設置和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包括本縣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情況;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情況;部門職能、機構限額、編制數額和領導職數配備的執行情況;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干部的情況等。

第十九條縣編辦采取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縣編辦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可以單獨組織進行檢查,也可以會同監察機關等聯合檢查。

第二十條全縣各單位應當按要求每年向縣編辦提供其機構設置、編制管理和人員情況的統計數據或情況報告,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縣編辦做好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上級業務部門不得干預下級部門的機構編制事項,不得要求下級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不得要求為其業務對口的機構配備或增加編制。各業務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在審核(批)涉及機構編制的事項時,應遵守本辦法。紀檢監察部門應將各單位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規定的情況列為黨紀政紀的檢查內容,加大查處力度。

第二十三條機構編制事宜必須嚴格按照機構編制申報程序辦理,未經縣編辦審核的機構編制事項,縣委、縣政府和編委會不予審議。對擅自設立的機構,增加編制、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干部或未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占用編制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一律不予認可;組織、人社部門不下達增人計劃指標,不予辦理調配手續,不予核增工資;財政部門不予核撥經費。

第二十四條在機構編制管理中違反本規定的,按監察部、中央編辦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中紀委辦公廳、中央編辦頒布的《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省編辦、省監察廳《關于印發<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今后上級有新的規定,按上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編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