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坑探工程復工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20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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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坑探工程復工實施方案

為切實做好煤炭坑探工程恢復生產,確保煤炭資源勘查工作規范運行及復工期間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煤炭坑探工程復工工作領導小組,副縣長袁中揚任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國土局局長、安監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國土局、安監局、公安局、監察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國土局,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負責督促、指導各鄉鎮煤炭坑探工程復工工作;組織開展檢查和重點抽查,糾正和查處違規整改、擅自復工、驗收把關不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煤炭坑探工程復工驗收情況進行核查。

有關鄉鎮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鄉鎮煤炭坑探工程復工工作。審查煤炭坑探工程復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督促指導隱患排查整改,及時糾正和查處違規行為;對轄區內煤炭坑探工程進行復工現場驗收。

各探礦權人及其勘查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對復工期間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自覺落實復工有關規定,認真排查整改各類安全隱患,嚴格做到隱患不排除、安全不達標不得復工。

二、復工程序

(一)復工前隱患排查整改內容。

1、勘查單位編制符合實際的復工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2、呈報復工整改申請。探礦權在有效期內,方可提出復工整改申請。復工整改前,各探礦權人必須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呈報復工整改申請,申請書必須包括有符合實際的復工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對恢復供電、送風、瓦斯排放、支護維修都必須有專門安全保障措施,并經鄉鎮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簽字同意方可施行。

3、組織安全培訓。煤炭坑探工程下井整改前必須進行全員安全培訓,認真學習煤炭坑探工程復工安全措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防突知識等,培訓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恢復礦井通風和嚴格瓦斯檢查排放。下井整改前必須堅持“先通風、后下井”和“先送風、后送電”的原則,應提前1天開啟地面主抽風機或局部通風機,保證通風機24小時運轉。恢復井下通風過程中,要由礦山救護隊對井下進行全面檢查,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存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采用“一風吹”方式。恢復井下通風要在礦長的組織下進行。

5、組織隱患排查。隱患排查工作應由聘請的勘查單位進行。煤炭坑探工程業主、礦長負責組織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和勘查單位技術人員下井排查。隱患排查過程中,要認真觀察行走路線頂板、通風等情況,認真檢查支護狀況,不得擅自進入有頂板冒落危險、通風不暢或不通風的巷道。

6、制定整改方案。針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對復工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進行修改完善,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報鄉鎮審批后實施。

7、開展隱患整改。煤炭坑探工程按照復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進行整改,嚴格控制整改維修人員和維修點數量,同時要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格落實礦長駐礦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啟動瓦斯監控系統,加強瓦斯監控。復工整改期間不準供應火工產品。

(二)復工驗收程序。

經整改到位后,由探礦權人及其勘查單位書面提出復工申請,其程序如下:

1、煤炭坑探工程對采掘、通風、排水、機電、運輸、通訊、安全監控等系統及防突管理逐項自查,由驗收人、礦長和坑探工程業主、勘查單位簽字。自查合格后,向鄉鎮人民政府寫出復工驗收申請,并將復工驗收相關資料裝訂成冊作為復工驗收申請的附件。

2、鄉鎮人民政府對提出驗收申請的煤炭坑探工程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報鄉鎮長簽署同意復工意見。

3、縣煤炭坑探工程復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鄉鎮驗收意見,進行資料審查及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并經分管縣長簽字同意后,發放復工通知書。

4、煤炭坑探工程將復工資料及復工通知書報縣安監局備案,由縣安監局簽署請公安部門批供火工產品的意見。

5、公安部門憑復工通知書和縣安監局意見,按有關程序對煤炭坑探工程批供火工產品。

三、復工驗收標準

煤炭坑探工程恢復坑探工程施工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一)證照手續齊全。探礦權人《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資格證書》、《地質勘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證照齊全有效;詳查設計及審批資料齊全;有地質勘查單位對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現場管理人員任命文件,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煤炭坑探工程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三項崗位人員”配備到位,證件齊全有效。

(三)安全檢查合格。經鄉鎮、縣復工驗收組現場驗收合格,井下采掘、通風、排水、機電、運輸、通訊、安全監控等系統及關鍵環節完善、可靠,安全隱患整改到位。

(四)安全教育培訓到位。對所有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五)防突措施到位。等3處煤炭坑探工程按照縣安辦《關于進一步落實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的通知》(安辦〔〕21號)和《關于進一步落實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的督辦通知》(安辦〔〕2號)要求,將各項防突措施落實到位,必須單獨聘請防突專干駐礦,柳樹坪必須與防突專干簽訂協議,定期到礦指導。

(六)瓦斯監控系統升級到位。煤炭坑探工程按縣安監局《關于全縣煤礦瓦斯監控系統升級的通知》(安監〔〕56號)要求,完成升級換代任務并經驗收合格。

(七)制定安全措施和計劃。成立了復工工作專班;制定了復工方案和恢復送電、供風、瓦斯排放等安全措施;制定了今年施工計劃、災害防治計劃、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八)應急保障措施到位。修訂了災害應急救援預案;與礦山救護隊簽訂了礦山救護協議;按規定繳納或補齊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為井下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

(九)民爆管理規范。庫房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符合管理要求;安全員、庫管員、爆破員和倉庫職守人員配備到位,符合雙人領取、雙人作業、雙人職守的要求;爆破分公司同探礦權人、勘查單位簽訂服務和安全責任書,爆破分公司、分別與“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和用工協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站在安全發展、和諧發展的高度,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抓好這次復工工作的重要性。縣安委會要加強組織協調,國土、安監、公安等職能部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牢固樹立“安全監管人人有責”的觀念,切實增強責任感,明確職責,共同加強煤炭坑探工程安全管理。

(二)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煤炭坑探工程安全管理的辦公會議紀要》(專紀〔〕88號)要求,國土部門重點審查是否嚴格按照《地質勘探安全規程》及坑探設計的要求施工,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越層越界、工程非法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安監部門重點審查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訓是否到位、安全機構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充實、安全投入是否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是否符合要求。同時,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煤炭坑探工程安全管理和復工驗收工作。

(三)嚴格落實復工程序及驗收標準。有關鄉鎮、縣直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方案要求。由縣安委會牽頭,縣國土局、安監局、公安局、監察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煤炭坑探工程復工審查工作專班,對煤炭坑探工程逐礦進行檢查審核,經驗收合格方可復工;對整改不到位、不符合復工條件、沒有安全保障的,嚴禁批準復工。

(四)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部門要組織巡回檢查,督促指導煤炭坑探工程加強隱患排查整改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復工各項規定,嚴肅查處擅自復工、違規整改等行為。

(五)嚴格責任追究。本次復工工作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在檢查中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有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對不服監管、違法違規作業的探礦權人以及相關失職、瀆職責任人,一律依法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