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管治方案
時間:2022-03-22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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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屬有關部門:
為了切實加強全鄉公務用車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費用消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原則上由專職人員駕駛,無專職人員的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準駕條件。
二、駕駛車輛必須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駕駛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到處罰時的,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由駕駛車輛人自行承擔,并按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三、車輛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外借用的,需經主要領導批準,外借車輛的各種費用(含油費、修理、過路費等)一律由外借單位解決。駕駛人私自借給他人或單位使用的后果自負。
四、車輛年度審驗、保險費等行車手續由駕駛人辦理,費用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核銷(部門車輛從部門經費中核銷)。
五、車輛油料費由財政所以油卡方式支付(部門車輛從部門經費中核銷),實行按季度供給,油料費超出部分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油料標準為:車輛排量在1.8以下的每月油耗按120升計算,(計生辦、綜合執法大隊每月按140升計算)車輛排量在1.8以上的在此標準上增加一倍計算。
六、車輛修理費用(含輪胎更換)實行包干制。從購車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修理等費用為1000元,二年內修理等費用為2000元,三年以上修理等費用為5000元。(2.0以上排量的車輛修理費用在此標準上增加一倍)。車輛修理費用據實結算,結余可留存下年使用,超出規定標準的由駕駛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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