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違法建設查處實施辦法
時間:2022-03-26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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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違法建設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水資源和水環境,嚴重干擾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為了確保防洪安全,確保我市水環境良好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意見》的總體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涉水違法建設查處專項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違范圍
涉水違法建設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庫等水域管理范圍內的、應經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建設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不按審批許可要求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其他違反水利工程管理法規的建設。
此次涉水違法建設查處水域范圍包括:全市境內漢江全段,唐白河、南河、北河、蠻河、小清河等漢江支流全段,中小河流城鎮段及農村人口密集段,小(二)型以上水庫等。
此次涉水違法建設查處區域范圍包括:河流已建堤防的,為堤防管理范圍內的背水面堤防禁腳地、堤身堤坡、迎水面的全部河道灘地;無堤防的河段,為歷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全部河道灘地;水庫為主壩和副壩壩身、溢洪道及壩腳工程留用地。
二、工作目標
2012年5月底以前完成單位違法建設拆除工作,2013年8月底以前完成個人違法建設拆除工作。
三、工作步驟
(一)周密制定方案。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依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查違拆違工作的總體部署和本實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迅速制定查處涉水違法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拆違對象、時間、方法步驟和工作措施。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在現有查違拆違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的基礎上,把涉水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納入整個拆除工作重要內容,統一部署,統一行動;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查處涉水違法建設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迅速啟動此項工作。
(二)廣泛宣傳發動。采取大力度、高密度措施,運用多種方式,深入宣傳涉水法律法規,講清違法建設的危害,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以充分發動群眾積極支持和參與查處涉水違法建設工作。
(三)全面調查摸底。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所轄區域內的所有水域要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摸底,詳細登記違法建設的主體、時間、類別、面積等具體資料,在此基礎上按照全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整體要求,逐一確定每一個違法建設的處理措施并進行鎖定。
(四)動員鼓勵自拆。堅持以人為本,注意工作方法,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工作,鼓勵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采取自拆、助拆的方式,在規定時間內拆除違法建設。
(五)依法開展強拆。要制定符合法律規定、適應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需要的執法程序和操作規范,堅持依法行政。對拒不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堅決依法實施強拆;對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妥善安置群眾。各地各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密切配合,堅持“依法拆除,有情操作”,既要保證拆除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又要切實做好被拆對象的生活安置,特別是困難群眾的幫扶救助措施,確保社會穩定。
四、工作措施
(一)強化領導,明確責任。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為本行政區域內涉水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責任主體。全市涉水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在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分解工作任務,逐級逐項明確工作責任。
水利部門負責界定具體拆違范圍和行政處罰工作,組織違建認定,提供政策支持和法規咨詢。
財政部門負責督促各縣(市)區、開發區拆違資金的籌集、使用。
監察部門負責對拆違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對拆違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規劃部門負責制定與拆違有關的棚戶區改造、廉租房建設和拆除區整治綠化等相關規劃,為人員安置提供規劃保證。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處理干擾執法、暴力抗法行為,參與處置拆違現場出現的突發事件。
房管部門負責對城區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拆遷戶依照相關政策解決住房問題。
城管部門協助水利部門實施違建拆除。
市建投公司負責漢江城區段沿江土地儲備、出讓工作,出讓資金用以平衡沿江城市建設開發和洲灘整治項目。
(二)突出重點,主攻難點。全市涉水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按照“先單位再個人,先干部再群眾,先重點再一般,先自拆再強拆”的原則進行。樊城區政府要迅速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逐戶摸清和鎖定梯子口段違建房屋及人員居住情況。在2012年5月底以前,城區段從樊城區梯子口區域的涉水違建開始,梯子口至清河一橋區域的所有涉水違建的公房,由各權屬單位完成全部拆違工作,2012年1月底以前擬定妥善安置梯子口段137戶危房住戶的方案,2012年8月底以前完成梯子口段全部私房拆除工作。其他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也應根據調查摸底的情況,確定工作重點和難點,制定工作進度,切實抓好涉水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三)統一政策,妥善安置。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在拆除之列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可在拆除時給予適當補償。相關補償辦法由市涉水違法建設查處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對被拆除且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等安置政策的困難群體,依照政策優先予以妥善安置。
(四)嚴格執法,嚴明紀律。在查處涉水違法建設拆除行動中,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相關單位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執法程序、操作規范的要求,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從違法行為的認定到作出查處決定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推諉扯皮、工作不力、任務不落實的相關管理單位和個人,嚴肅實行問責追責,依法依規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對出現新增涉水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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