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保清理監察實施辦法

時間:2022-03-29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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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清理監察實施辦法

為切實維護和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省民政廳、監察廳關于切實加強民政社會救助監察工作的通知》(民政發[2012]1號)和2012年全省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動員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開展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行動,是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舉措,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源頭治理腐敗的重要內容。深入開展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行動,可以有效清查糾正違反低保政策擅自擴大低保范圍、擠占低保資金、以及“人情保、關系保”等社會救助工作中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違規違紀行為,能夠切實維護和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促進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二、監察內容

此次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行動,主要是全面了解各鎮(辦、區)社會救助政策執行情況,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具體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面:

㈠各鎮(辦、區)社會救助政策的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地方自行擴大救助范圍和亂開政策口子的情況;是否存在單位和個人違規干涉社會救助工作的情況;是否存在社會救助政策與行政管理工作掛鉤的現象。

㈡救助對象審核審批情況。重點檢查各鎮(辦、區)是否依據現行社會救助政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對象納入救助范圍,及時取消已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特別是嚴格清查糾正“人情保、關系保”的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救助對象申報審批程序,特別是鄉鎮入戶調查,村民主評議和救助對象在鄉鎮農村低保固定公示欄、村務公開欄公示的情況。

㈢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專款專用,是否有遲撥、截留、擠占、挪用和冒領現象。

㈣經辦能力建設情況。重點檢查各鎮(辦、區)是否按照省政府政發[]41號要求,落實鄉鎮農村低保專職工作人員的情況。

三、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清理監察活動要與城鄉低保年度核查有機結合,各鎮(辦、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總體要求,分階段、分步驟狠抓落實。

㈠宣傳發動階段(3月16日--18日)。各鎮(辦、區)要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細化各自工作方案,要召開專題會議對清理監察工作進行動員部署。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站、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我市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行動情況,還要通過鎮(辦、區)、村(居)委會低保公示欄及時進行通報,深入宣傳救助政策和申報審批程序,使活動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戶曉,充分發揮輿論作用,擴大社會影響,增強工作透明度,營造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行動良好氛圍。

㈡入戶核查階段(3月19日--4月25日)。各鎮(辦、區)要通過入戶調查、走訪鄰里等方式對正在享受保障待遇的城鄉低保對象家庭情況進行全面清查,將情況發生變化、目前已不再符合政策的保障對象及時清退;對已申請未調查或群眾反映家庭困難的城鄉居民戶要進行仔細核查,認真開好民主評議會,做好公開公示,及時將符合政策的困難對象納入保障范圍。要做到核查不漏一村一戶,保障不錯一戶一人。市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工作專班參與核查,同時采取聽匯報和實地查看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督辦,對重視不夠、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將進行通報批評。

㈢自糾整改階段(4月26日--5月5日)。各鎮(辦、區)要認真對照民政發[2012]1號文件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對清查出來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屬政策執行問題的,迅速采取措施,糾正錯誤做法;屬對象不準,存在“人情保、關系保”的,迅速清退,張榜公示,并建立專檔備查;屬擠占挪用資金的,迅速歸位,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城鄉低保資金使用準、政策適用準、保障對象準。

㈣整理資料總結上報(5月6日--5月20日)。自糾整改階段結束后,各鎮(辦、區)要對清理監察過程中形成的資料進行認真地整理,特別是調查筆錄、評議記錄、保障對象的個體檔案進行認真地整理和核對,確保信息準確、資料完整。同時,認真撰寫清查工作總結,并于5月20日前報送市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為加強對專項清理監察活動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城鄉低保專項清理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副市長同志任組長,市政府辦副主任同志、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同志、市民政局局長同志任副組長。市紀委常委、糾風辦主任同志、市城鄉社會救助局局長同志、市民政局紀委書記同志、市財政局紀委書記同志、市審計局副局長同志、市紀委執法監察室主任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程天山、廖祥成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專項清理監察的日常工作。各鎮(辦、區)也要相應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民政、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活動領導小組及工作專班。參與專項清理監察行動的部門和工作人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嚴謹的工作態度、深入的工作作風,圓滿完成專項清理監察任務,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對專項清理監察行動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堅決糾正,對違規違紀人員,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