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辦法

時間:2022-03-29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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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工程良性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村鎮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省實施〈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細則》和《市村鎮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興建、經營村鎮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村鎮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解決村鎮居民生活飲用水問題,由國家補助部分資金在鎮、辦、區、場(含建制鎮,以下簡稱鎮)、村莊(含村民點)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鎮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簡稱集中供水工程)、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簡稱單村供水工程)和單戶供水工程。

第三條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導村鎮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實施。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與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飲水安全辦),具體負責村鎮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的編制,并負責建設過程中使用材料、建成后經營、維護服務的監管。

市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市發改局)負責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規劃審批、報批、投資計劃下達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村鎮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監管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和水源地水質的檢測、監測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村鎮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控制飲用水水源及飲水安全工程周邊的土地利用,并按照政策辦理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手續。

市物價局負責村鎮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的核定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市飲水安全辦編制的村鎮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規劃應符合以下要求:

㈠優先考慮飲用水對人體健康影響嚴重的區域。

㈡平原以興建集中供水工程為主;丘陵、山區可以建設單村供水工程;居住十分分散的地方可以修建單戶供水工程。

㈢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現行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經批準的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規劃是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凡是沒有納入規劃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第五條市飲水安全辦應根據省、市下達的年度計劃控制規模,商市發改局向市水利和發改部門申報年度項目建設計劃。

第六條集中供水工程、單村供水工程開工前要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七條飲水安全工程的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15萬元以上或低于15萬元,但總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不含市已招標和群眾自籌的部分)工程項目必須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投資規模低于前款標準的村鎮飲水安全工程,由市飲水安全辦和項目所在鎮確定項目責任人,參照以上制度進行管理,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村民籌資興建的村內管網和入戶工程,由集資者決定建設單位。

第八條農村飲水安全所需材料和設備必須集中招標采購,并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技術標準。

第九條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受益地應落實配套資金。

國家投資原則上主要負責完成水源工程、水處理工程、管護設施、主輸水管道工程等。

村內土方工程、村內管網及入戶工程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籌資籌勞建設。

涉及群眾籌資、籌勞的工程,工程開工前15日內須將實施方案以及籌資、籌勞方案向受益村組公示,并在工程建設完工后一個月內向群眾公布工程賬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項目建設前,受益地要與市飲水安全辦簽訂項目建設協議,保證項目建設內容、規劃、質量。

第十一條國家補助資金由市飲水安全辦設立專戶,實行專帳管理。

第十二條村鎮飲水安全項目的資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㈠招標采購的材料和設備,直接向廠商或經銷商撥付;

㈡實行招標的建筑工程,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帳戶;

㈢沒有實行招標的實行報賬制;

㈣單戶工程直接向農戶兌付。

第十三條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完工后應實行三級驗收,即本市飲水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驗,市級驗收和省級驗收。

第十四條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工程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村鎮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工程交接手續,并進行登記、存檔。村鎮飲水安全工程不得改變工程用途。

第十六條飲水安全工程移交后出現或新增飲水安全問題的,由工程管理單位或受益地自行解決,國家不再進行補助。

第十七條村鎮供水工程可實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㈠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工程管理委員會由市飲水安全辦或委托鎮水利管理機構負責組建,成員由市飲水安全辦和受益鎮、村代表組成。村級代表應通過用水戶大會選舉產生。

㈡新建單村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用水合作組織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組建。經用水戶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用水合作組織職能。

㈢原有集中供水工程應明確權責,實行規范化管理。

㈣單戶供水工程由受益戶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第十八條安全飲水工程可采取以下經營模式:

㈠拍賣經營權。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競標的方式將經營權拍賣給單位或個人。拍賣所得資金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工程的維修和設備更新,由市飲水安全辦和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監督使用。

㈡承包經營。應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承包底價,競價承包。中標者要繳納抵押金并與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或村委會簽訂合同,在規定承租期內獨立經營,按期交納租金。

㈢集體管理。由村委會組織受益戶代表推選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費。

第十九條由國家投資和社會資金投入合資興建的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在一定時期內國家投資所占的股份可以不參加分紅。不參加分紅時間由市飲水安全辦和投資者在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條安全飲水工程的規劃、批復、設計、招標合同、驗收、決算等資料由市飲水安全辦負責建檔管理。

安全飲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運行日志等資料,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相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規定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內各項開發活動和排污行為。

第二十二條供水建(構)筑物和輸水管道應劃定工程保護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構)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等。

需要修建永久性道路等建(構)筑物的,必須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并承擔該段管道保護性設施建設或遷移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

第二十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國家水價政策和《省水利工程水價管理暫行辦法》合理定價。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報市物價局批準后執行。

供水價格要以公示欄等形式予以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水費由供水單位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個人收取,收取水費應使用水費專用票據。

第二十六條水費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更新改造及職工工資等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水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私自拆遷供水設施的;

㈡毀壞供水設備設施的;

㈢破壞水源,污染水源的。

㈣玩忽職守,違背操作規程致使設備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的;

㈤貪污挪用水費,伙同用戶營私舞弊竊水的;

㈥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惡果的。

第二十八條未享受國家補貼、由單位或個人投資修建的集中供水、單村供水或單戶供水工程的技術指導、水質監管、水費監管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