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生產企業暫行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05 11:31:00

導語:建材生產企業暫行管理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建材生產企業暫行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加強對建材生產企業規范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退耕還林條例》及《省墻體材料革新“”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縣建材生產企業管理辦法》。

第二條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為宗旨,緊緊圍繞節能降耗,減排治污工作任務,以大力發展節地、節能、利廢、環保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為主要目標,大力推進技術進步,促進建材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根本性轉變、質量和效益的根本提高,使建材生產取得突破性進展。

第二章申報核準

第三條凡新建建材生產項目必須經過申報核準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條項目業主向縣鄉鎮企業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縣鄉鎮企業管理局受理后由主管領導牽頭,組織發改委、土管、環保、林業、安監、水利、水保、建設、電力等相關部門及所在鄉鎮進行現場考察論證,提出初步意見,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六條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同意后,由鄉鎮企業管理局通知業主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1)國土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證和采礦許可證;

(2)環保部門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3)水保部門依法辦理水土保持相關手續;

(4)林業部門依法辦理占用林地手續;

(5)水利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6)建設部門依法辦理城鄉規劃手續;

(7)安監部門依法辦理安全生產相關手續;

(8)電力部門辦理用電許可手續;

第七條項目所需的相關審批齊全后,縣鄉鎮企業局提交縣發改委辦理項目核準文件。

第八條工商部門依照核準文件辦理工商注冊,縣鄉鎮企業局根據項目核準文件向所在鄉鎮及業主發出開工通知。

第九條沒有開工通知,電力部門不得供電;質監部門不能進行質量監測。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所有建材生產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依法經營。由縣鄉企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定期不定期的對建材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凡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后,依法責令整改或停產整頓,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照國土、林業、水保、水電等部門指定的區域進行生產經營的;

(二)安生生產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標或不按要求采取環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門的要求采取水保措施的;

(五)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改進生產工藝、淘汰落后設備的。

(六)沒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的;

(七)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的。

第十一條建材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鄉鎮與企業簽定安全管理責任書并進行監督。縣安監局和鄉企局定期督查。

第十二條實行企業年檢制度。每年由縣鄉企局對企業進行年檢。對于拒不接受年檢的企業處1-1.5萬元罰款,并由電力部門停止供電,質檢部門不予質檢。

第四章處罰

第十三條對于未經發改委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建材項目采取強制性措施予以關停,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負。

第十四條各鄉鎮無權審批建材項目,不準以任何形式許可建材項目開工建設,凡擅自開工建設的建材項目,所在鄉鎮不干涉、不上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安監局和鄉企局對鄉鎮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安全責任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鄉鎮負責。

第十六條未經核準,電力部門不得給項目提供用電,擅自給項目提供用電產生后果的由供電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未經核準,質監部門不得給企業產品進行質檢,擅自給企業產品進行質檢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對已辦理的項目核準文件、在建項目和已建成的企業均不得隨意轉讓,否則轉讓無效,并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確需轉讓的,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依法進行轉讓。

第十九條未經審批的企業不得進行技改、擴建,確需進行技改、擴建的,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屬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