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組建指導方案

時間:2022-04-27 0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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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組建指導方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批復》精神,及《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并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市區行政執法局更名為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城管執法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按照市政府關于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擬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職責

區城管執法局是區人民政府負責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方面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職能部門,其行政執法業務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領導。根據省政府批復,區城管執法局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使我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處罰職能直接從區有關部門劃轉,不能直接劃轉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授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部門不再行使已被調整的行政處罰權。

區城管執法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關于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和相關城市管理工作的規定,組織起草本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中心城區及所管轄的建制鎮范圍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三)負責對中心城區及所管轄的建制鎮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指揮、協調、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對各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工作進行領導。

(五)負責轄區范圍內相對集中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河道管理等方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工作。

(六)負責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方面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協調和信息溝通工作。

(七)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應訴。

(八)負責中心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和市政公用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置

(一)區城管執法局內設辦公室(指揮中心)、綜合管理科、法規監督科等三個職能科室。

(二)區城管執法局下設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為正股級事業單位,歸口區城管執法局管理,負責中心城區的城市管理及其行政處罰工作。

(三)組建市公安局區分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隊,為市公安局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公安分局”)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正股級。該大隊實行區公安分局和區城管執法局雙重領導,其人事管理由區公安分局負責,日常工作管理由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其主要職責為:配合、協同區城管執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四)撤銷鎮、鎮、鎮等三個鎮的城建(城管)監察大隊(中隊),原定編制收回。各鎮(開發區)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受區城管執法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業務上接受區城管執法局領導。各執法中隊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經費由各鎮(開發區)財政解決,實行收支兩條線,歸口各鎮(開發區)管理。

(五)撤銷區城鄉建設與交通局下屬的區城市(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原定編制收回。

三、人員編制及來源

(一)人員編制

1.核定區城管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

2.核定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事業編制30名。

3.核定各鎮(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事業編制3—7名。

4.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隊的5名公安干警,由區公安分局負責落實。

(二)編制來源

1.所需5名區城管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空編4名,從區城鄉建設與交通局劃轉1名。

2.所需30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事業編制由區編委核撥(其中5名專屬公安文職人員)。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

3.所需5名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隊公安干警專項編制,由區公安分局在現有人員編制中調劑解決。

4.各鎮(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的事業編制,由區編委核撥。

四、人員管理及配備

(一)人員管理

1.區城管執法局領導班子的配備按區委有關規定。

2.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隊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不轉、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因工作需要進行人員調整的,區公安分局應事先征求區城管執法局的意見。

3.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事業人員管理辦法的擬定,由區城管執法局會同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落實。

4.原區城市(城建)管理監察大隊退休人員(包括本次提前退休人員、離崗退養人員),移交區城管執法局。

(二)人員的配備

1.行政編制人員的配備,主要從職能劃轉部門中選調,不足部分可從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相應專業知識的行政編制人員中選調。由人員劃轉部門推薦,用人單位考察,區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2.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及各鎮執法中隊的事業編制人員,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在限定編制內,從現有城建監察在編人員中選調,并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錄用:

(1)對區城市(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及鎮、鎮、鎮等3個鎮的城建(城管)監察大隊(中隊)在編人員,通過考試考核的辦法擇優聘用。具體考試考核辦法由區城管執法局、區人力資源局研究制定。

(2)按照區委辦、區府辦《關于區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對原在城管崗位工作的非在編聘用人員給予適當優先考慮。具體招考辦法由區城管執法局、區人力資源局研究制定。

3.區城管執法大隊和各鎮中隊的協管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具體招聘的辦法由區城管執法局研究制定,送區人力資源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