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喪葬管理方案

時間:2022-05-17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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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喪葬管理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省、市殯葬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有序的在全縣范圍內實行火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土葬,更不得為土葬提供方便。

第三條縣民政局是殯葬工作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殯葬相關法律法規。國土、工商、建設、公安、物價、衛生、財政、人事、審計、文化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協同縣民政局搞好殯葬管理工作。

縣民政局下設殯葬執法監察大隊,負責殯葬改革的日常監督,主要職責是殯葬法規宣傳、殯葬執法監督,監督落實轄區內火化普及、土葬改革、葬儀規范、環保葬推廣等。

各鄉鎮(管委會)、駐縣各單位,縣屬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都應建立喪事管理組織,負責處理本單位、本轄區的喪葬事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四條我縣被劃定為火葬地區,公民死亡后一律實行火葬,禁止將死亡人員的遺體運往外地。對應當火葬的遺體實行土葬的,或為土葬提供抬尸、運尸及安葬等便利條件的人,依據《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由縣殯葬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駐縣各單位的干部職工死亡后,一律實行火葬。對應當火葬的遺體土葬的,有關單位不得發給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補助費,已發給的要全部收回,拒不交回的,由縣殯葬管理部門依據《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對有關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強制火化,火化等費用由喪屬承擔。村民死亡后,必須實行火葬,對私自土葬的,由縣殯葬管理部門、有關村委會、鄉鎮(管委會)會同公安、國土等部門強制火化,一切費用由喪屬承擔,并依據《市殯葬實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由縣殯葬管理部門處以責任人200元以下罰款。遺體火化后,骨灰在村委會劃定地域內深埋,不留墳頭,或存放在骨灰紀念堂內;因開發建設造成村組公墓所在區域被征用的,該公墓可搬遷至縣政府興建的公益性墓園內;因開發及國家建設土地被征用的失地農民,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縣政府興建的公益性墓園內;少數民族可按本民族習俗辦理喪事,自愿火葬的,所在單位和當地政府應予以支持。

第六條為促進我縣殯葬改革,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凡城鄉居民死亡火葬的五年內兔除火化費;凡城鄉低保戶、農村五戶、城鎮三無人員、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全部兔除遺體接運費、冷藏費、火化費及寄存費。

第七條凡在各醫療部門死亡的病人,由醫院出具證明,一律實行火葬,否則由衛生部門追究醫療單位領導責任;非正常死亡及無名尸體由公安部門出具證明,實行火化;因工傷事故死亡的,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實行火化;有關部門憑火化證明進行事故處理;現役軍人死亡的由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出具證明,實行火化;村(居)民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實行火化。

第三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八條縣民政局要加強與市奉正源殯儀館的協調溝通,不斷完善殯葬服務設施,實行全程服務,滿足不同層次人民群眾辦理喪事的需要。

第九條奉正遷安園屬縣級公益性公墓,主要針對涉及開發區村組舊墳搬遷,失地農民骨灰安葬。縣民效局負責公墓的管理工作。各鄉鎮(管委會)要按照我縣由土葬區轉為火葬區的要求,在各自轄區內興建骨灰安放堂或建立骨灰公墓,對轄區內骨灰盒統一集中安放管理。

第十條尸體運輸一律由市奉正源殯儀館負責承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承運靈框或尸體,違者由公安交管部門暫扣其車輛,并依據《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由縣殯葬管理部門對車主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喪葬用品管理

第十一條由縣民政局會同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喪葬用品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嚴禁在城區各主干街道銷售喪葬用品。凡申請生產和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須經縣民政局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未經民政部門批準,檀自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由縣民政局責令停止生產或銷售,沒收實物和非法所得,并依據《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處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用品。非法經營紙質品、棺木、骨灰盒和刻制墓碑等殯葬用品的,由縣殯葬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依據《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處以1—3倍的罰款。

第五章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未經民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殯儀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凡在殯儀活動中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或利用喪事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依據《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由縣殯葬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進行政策宣傳和勸阻。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國家干部、職工死亡后,其親屬不執行上級殯葬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除按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協助人員相應的處罰外,單位或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所在單位不得為其舉辦喪事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六條公民對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經查屬實,由縣殯葬管理部門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縣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國土、公安部門予以取締,并責令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殯儀服務人員刁難喪屬或收受喪屬賄賂的,由縣民政部門追究其責任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對拒絕、阻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殯葬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本辦法所收繳罰款,一律上繳財政,罰款票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