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空防護建設通告
時間:2022-05-22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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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加強地下防護工程體系建設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我市中心城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中心城區為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即漢臺區城區、南鄭縣大河坎片區和經濟開發區所轄范圍。
二、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館、商店、影劇院、教學樓、辦公樓、科研、醫療用房等),要嚴格按照規劃審批范圍和三類設防城市的有關規定,修建平戰結合、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即戰時用于人員隱蔽,平時用于停車等)。防空地下室必須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的設計由具有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人防辦”)負責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面積、抗力等級、戰時用途和防護設計進行審核。
三、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的重要經濟目標區、工業園區、保障性住房和舊城改造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確因地質、地形、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報經市人防辦審核同意并按規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市人防辦統一組織易地建設。易地建設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省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征收。
五、建設單位在防空地下室修建之前,必須到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由具有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六、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經市人防辦審批后,建設單位持《人防結建工程項目審定書》辦理規劃、施工手續;未經市人防辦審批的應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項目,規劃部門不予發給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七、對建設單位擅自改變應建人防工程設計、降低抗力等級或減少工程面積的,由市人防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驗收要有市人防辦和人民防空質量監督機構參加,經驗收合格并備案后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出具市人防辦認可的文件,并同時向市人防辦備案。未經市人防辦驗收、或未辦理“結建”審批手續和未備案的建設項目,住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預售許可或產權登記。
九、自本通告之日起,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凡未辦理竣工手續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一律補交人防易地建設費;一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按規定程序辦理人防結建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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