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油煙污染管理方案
時間:2022-05-29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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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飲食行業油煙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強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飲食業(包括賓館、飯店、招待所、酒樓、茶樓、戶外營業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等經營和服務業務)排放的油煙污染防治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區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保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商務、工商、住建、衛生、城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飲食業油煙污染實施管理。
第四條區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飲食業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五條飲食業經營者應按規定在區環保部門辦理排污申
報登記手續,如實填寫申報登記表。
第六條新建或改建、擴建的飲食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登記表),報區環保部門審批。
選址必須符合所在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不得在居民住宅樓下開設飲食業。
第七條經區環保部門審批,獲準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業項目,必須安裝符合環保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的“三同時”制度,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業經營。
第八條區商務、衛生、工商、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區環保部門加強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時嚴格執行環保審批制度。
第九條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油煙的排放,必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第十條排放油煙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飲食業經營者必須加裝油煙凈化裝置,對所排放的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做到油煙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禁止飲食游攤、戶外經營,禁止飲食油煙和異味的無組織排放。
第十三條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向排水、排洪設施內傾倒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油污。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油煙污染防治的單位,必須具有環保部門認定的治理技術和產品。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區環保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區環保部門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辦理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并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油煙治理設施未安裝或未達到國家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要求,投入使用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逾期未完成油煙治理任務的,由區環保部門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不正常使用油煙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區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油煙處理設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區環保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向排水、防洪設施傾倒未經處理的油污者,由區住建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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