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處罰工作方案
時間:2022-07-08 10: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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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要求,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科學合理細化行政處罰標準,預防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實施范圍
局基層工作科、法律服務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三、工作任務
各執法機構在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權限、種類和幅度范圍內,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劃分為若干行為階次,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將違法行為階次與裁量階次相對應,形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具體要求是:
(一)一般基準: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根據違法行為階次確定不同的行政處罰基準。對當事人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己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對符合上述條件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可以在法定處罰范圍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處罰,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罰款限額。
(四)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個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2、在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兩人以上結伙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其他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
(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2、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3、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
四、實施步驟
(一)制定處罰基準階段(2011年12月1日一2012年1月31日)。各執法機構結合執法實際,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和行政處罰一般性標準,建立本機構的行政處罰基準制度。
(二)審查階段(2012年2月1日一2月28日)。各執法機構于2月1日前將本機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對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審查。
(三)迎接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3月1日一4月30日)。各執法機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經審查同意后,由局辦公室形成全局行政處罰基準制度,迎接區政府的檢查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執法機構要切實提高對合理行政重要性的認識,樹立合理合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觀念,高度重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統籌安排,抓好落實。
(二)明確職責,確保質量。各執法機構要選擇法律素質高、熟悉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認真研究制定本機構的自由裁量標準,確保高質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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