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崗位設置管理方案
時間:2022-07-24 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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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范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本實施方案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工商聯和人民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以及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本實施方案,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二、崗位類別設置
5、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要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專業技術和知識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要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要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行業指導意見有具體規定的,按照行業指導意見執行。
(6)按照事業單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務等工作應逐步實現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6、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準,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7、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8、管理崗位分為5個等級。事業單位現行的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六到十級職員崗位(附件1)。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9、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的需要。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指導意見確定。
10、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附件1)。
11、專業技術崗位最高等級崗位設置,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區分正、副高的,縣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置專業技術四級崗位,確需設置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的,報市人社部門批準,經批準后其專業技術四級崗位的設置數量要相應減少。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待國家有關規定下發后組織實施。
12、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縣屬事業單位為1:3:6,鄉鎮所屬事業單位為0.5:3:6.5。具體控制標準按《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試行)》(皖人辦發〔2009〕56號)執行。
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具體控制目標為: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3、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工作性質和專業技術工作特點,綜合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主體崗位和輔助崗位。
主體崗位一般不低于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80%。兩個以上主體崗位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輔助崗位的等級設置應低于主體崗位的等級。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4、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附件1)。
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全縣控制目標為: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5%左右,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中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四級、五級崗位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
(四)特設崗位設置
15、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崗位核準權限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6、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并填寫《縣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申報表》(附件2),經主管部門、縣人社部門審核后,報市人社部門核準。
(1)急需引進高層次人才,且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
(2)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課題或重大工程項目,本單位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急需引進人才的;
(3)其他確需設置的。
四、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17、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18、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19、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六級職員崗位,須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0、六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1、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22、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行業、本單位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23、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五、崗位設置的程序及權限
24、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編制崗位設置方案。事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控制標準,確定各崗位的類別、名稱、等級,并填寫《縣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申報表》(附件3);
(2)崗位設置方案核準。事業單位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人社部門核準;
(3)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事業單位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4)廣泛征詢意見。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在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通過;
(5)組織實施。
25、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實行核準制度(附件4)。核準權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各鄉鎮、開發園區事業單位中“三權”已經上劃由主管部門管理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人社部門核準,報市人社部門備案;其他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經鄉鎮、開發園區審核匯總后,報縣人社部門核準,報市人社部門備案。
(2)縣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縣人社部門核準后,報市人社部門備案。
縣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人社部門核準,報市人社部門備案。
(3)黨群系統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縣人社部門商縣委組織部核準后,報市人社部門備案。
26、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崗位等級限額內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
27、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是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28、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崗位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本實施方案第24、25條規定申請變更:
(1)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及機構編制增減,須對本單位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六、崗位聘用
29、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30、事業單位聘用人員,要嚴格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聘用條件不低于國家、省、市規定的基本條件。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聘用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31、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本實施方案及行業指導意見,抓緊研究制定崗位設置方案,經核準后進行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方案,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在編的正式工作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并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32、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任職務。要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編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現有在編的正式工作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在無空缺崗位的情況下,不得新聘人員。尚未達到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人員隊伍狀況逐年逐步到位。
3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崗位任職條件的,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核準,并執行主要崗位的工資福利待遇。可由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兼職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則上不再設置管理崗位;專門從事管理職責任務的,不設專業技術崗位。按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的,要在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限額內,確定其具體的專業技術崗位。
34、事業單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員的聘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確定崗位等級,并簽訂聘用合同。
35、事業單位新進工作人員的聘用,應根據所聘崗位重新確定崗位等級,并簽訂聘用合同。
36、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變換工作崗位的,應具有所任崗位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對聘用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變更,從變換后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
37、縣人社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情況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七、組織實施
38、縣人社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39、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做好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40、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崗位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各類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縣人社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確保事業單位在管理權限范圍內依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自主聘用人員。
41、各鄉鎮、開發園區、縣直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實行動態管理,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42、各鄉鎮、開發園區、縣直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政策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縣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縣財政部門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3、各鄉鎮、開發園區、縣直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方案以及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具體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報縣人社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其中黨群系統事業單位還需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44、各鄉鎮、開發園區、縣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經原縣人事部門批準、財政撥付經費的聘用人員與在職在編人員同步采集信息,單獨造冊,進行分類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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