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行政調解工作方案
時間:2022-10-22 08: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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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充分發(fā)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方面的獨特優(yōu)勢,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fā)展,按照《市行政調解辦法》(市政府令第20號)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緊緊圍繞建設和諧平安的目標,整合力量,完善機制,強化調解,切實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以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平穩(wěn)快速發(fā)展。
二、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調解組織網絡,確保行政調解機構健全、職責明晰、運行規(guī)范有效。局機關、局直各單位要建立本機關、本單位的行政調解組織,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努力調處好與本機關、單位職權有關的矛盾糾紛,達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要求,確保“群眾的糾紛在我這里止步”的工作目標,不把當事人往信訪和訴訟渠道推。矛盾糾紛調解率達到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0%以上。對不愿進行行政調解的或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及時告知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行政調解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原則,充分發(fā)揮行政機關主導作用;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堅持自愿、平等、合法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法定程度進行調解;堅持積極主動原則,按照工作職責,主動作為、積極履職,認真做好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各類爭議糾紛調處;堅持定紛止爭、促進和諧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四、工作措施
1、健全行政調解組織。局機關、局直各單位應成立行政調解領導小組,做到層層有人管事、有人辦事,有人具體負責矛盾糾紛調解。局機關、局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單位行政調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配齊配強調解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確保行政調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創(chuàng)新行政調解方式方法。加強與人民法院、司法局、信訪局等單位的協調配合,靈活運用多種調解方式,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容易引發(fā)矛盾糾紛領域的經常性梳理排查,分析情況,制定對策,做好說服疏導工作。及時總結、推廣行政調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開展集中宣傳活動,積極引導人民群眾通過行政調解途徑解決爭議糾紛。
3、抓好行政調解業(yè)務培訓。局機關、局直各單位要定期對本單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業(yè)務技能的培訓,不斷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工作能力。積極探索行政調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邀請政府法制機構、人民法院對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調解工作,不斷提高調解水平。
4、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局機關、局直各單位在做好行政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優(yōu)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三調聯動”優(yōu)勢互補。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參加,共同開展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在進行司法調解時,需要行政機關配合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方案制定階段(6月10日前)局機關、局直各單位要成立行政調解組織,制定工作制度,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傳工作。有關資料應當及時報送綜合治理、政府法制部門。
第二階段:工作實施階段(6月10日-11月30日)局機關、局直各單位要落實好各項工作舉措,各項制度,根據行業(yè)、部門特點規(guī)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guī)范、有序開展。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局機關、局直各單位要認真總結行政調解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全面推動行政調解工作開展。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對局直單位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1、加強信息溝通。局機關、局直各單位要建立行政調解信息會制度,及時將行政調解個案情況反饋到綜合治理,政府法制等部門,并與司法調解、人員調解實現信息共享。
2、營造濃厚氛圍。把握正確的輿論方向,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形式,積極宣傳行政調解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廣大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行政調解工作的認識,提高群眾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知曉率、支持率和滿意率,為順利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3、強化工作保障。為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落到實處。局機關、局直各單位應將該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對行政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人員將進行表彰獎勵;對行政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的部門和單位,嚴肅通報批評;對發(fā)生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堅決查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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