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方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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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根據市農機局、財政局《關于印發市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制定的甘蔗機械化生產目標,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為主要任務。繼續大力推進甘蔗、水稻生產全程機械化,尤其是關鍵環節機械化發展,積極引導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鄉鎮、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實施方式及資金規模

(一)實施范圍

全縣所有鄉鎮,包括各相關華僑農場、漁牧場以及林場。

(二)實施方式

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方式。

(三)補貼資金規模

補貼資金分批下達。中央財政安排我縣第一批補貼專項資金900萬元,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我縣第一批補貼專項資金120萬元。

三、補貼機具種類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

2014年補貼機具種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機械以及其它機械共12大類35小類98個品目,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水稻插秧機購置補貼重點支持農民合作社(含農機合作社,下同)、水稻種植大戶(種植面積200畝以上,下同)、育秧中心(工廠),對確實需要辦理水稻插秧機購置補貼的農戶,由縣農機局逐戶審核,嚴格把關。

根據我縣資金規模及農業生產等實際,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獲機兩種重點機具敞開補貼,滿足本縣范圍內所有符合條件申購者的需求。

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所購機具列入下一年度補貼機具范圍的,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具體補貼額按下一年度的標準執行。

(二)補貼標準

中央、自治區財政補貼資金的補貼標準按自治區方案執行。

四、補貼對象及補貼數量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我縣符合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漁牧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加快發展甘蔗生產機械化,制糖企業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農機服務組織購買的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獲機、大中拖、噴灌機、微灌設備納入補貼范圍。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夠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申請補貼指標先后順序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補貼對象可以在全區范圍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二)補貼數量

每個自然戶年度內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原則為1臺(套)(拖拉機含與其匹配的3臺作業機具;增氧機、投餌機分別不超過6臺;太陽能殺蟲燈不超過4臺;噴霧機不超過2臺;水泵不超過2臺)。

規模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的重點農作物生產、農產品烘干與加工,以及畜牧水產養殖機械,由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但是,補貼機具數量應與其開展農業生產或經營服務的面積和規模等相匹配,不能超過實際需要的數量。

一機多用機具只能按1臺(即一種功能)補貼,不能重復補貼。

五、補貼機具經銷商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自治區農機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名單,縣農機局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嚴格規范操作,守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各項規定,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

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六、實施程序

縣農機局、財政局制定的具體實施程序應符合農業部開發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的要求。

補貼對象按照規定程序向補貼機具經銷企業購買補貼機具,才能享受補貼資金。在本年度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補貼對象購買補貼機具的,需到當地農機局申請、登記,待系統啟用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1.申請、核發《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營業執照原件、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其他銀行存折帳號到農機購置補貼審批窗口提出補貼購機申請。縣農機局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按先后順序確定補貼對象。規模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購機補貼數量超過普通農戶限購數量時,需另行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及申請購買補貼機具的數量,由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確定擬補貼對象后,登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輸入申請人相關信息,同時登記并保存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和存折帳號(不錄入系統);生成并打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和《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申請人簽字和縣農機局蓋章后發給申請人(縣農機局只需在正面的《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上蓋章,背面的《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不蓋章)。

2.購機。申請人憑《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有效期內到自治區農機局公布的補貼機具經銷商處議價購機。購機同時,經銷商必須登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輸入已銷售補貼機具相關信息,向購機者全價開具正規稅務購機發票(在備注欄內列明應補貼款金額,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應金額),上傳人機合影照片、購機發票原件掃描圖片,提供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屬于實行登記管理且整機出廠的機具,必須同時打印有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并與整機銘牌上標注相一致),并打印《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一式三份交給購機人。

3.辦理登記備案、驗機。購機者帶上所購機具和產品《合格證》,持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份(農機局驗機后在發票原件背面做已驗機標記后退還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到所在縣農機局指定地點辦理登記備案、驗機手續。

4.公示、兌付購機補貼款。縣農機局對擬撥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名單在其所在的村進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已通過登記備案、驗機手續的擬補貼機具相關材料(包括《結算申請報告》、《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附補貼對象的聯系電話和存折帳號)、《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等)匯總統一送縣財政局審核。縣財政局對農機局送來的購機補貼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后,由縣財政局按規定把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到補貼對象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購機者本人其他銀行存折帳號上。

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補貼啟動實施后農機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材料,財政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工作,確保兌付進度高于時序進度。縣農機局要將已結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5.退貨規定。符合農機產品“三包”之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款尚未發放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并及時告知縣農機局;縣財政局在原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款未發,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機具經銷商方可退貨。對補貼款已發放的,購機者須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退回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在原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款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機具經銷商方可退貨。予以退貨后,補貼機具經銷商須及時告知縣農機局,縣農機局應及時在“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中對退貨的指標確認書進行作廢。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縣農機局、財政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工作重要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同時,強化縣農機局內部約束機制,對補貼工作重大問題,須由集體研究,經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報市農機局審核備案。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縣財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保證農機局政策宣傳、核驗機具、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大力扶持種糧大戶、種蔗大戶實現全程機械化,通過大戶實現全程機械化的示范引導,調動廣大農民和農機服務組織購置水稻、甘蔗種植、收獲機械的積極性,加快推進我縣水稻、甘蔗生產機械化發展。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補貼指標確認書和政策告知書不得明示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等信息。嚴禁強行向購機者推薦產品,嚴禁經銷商銷售不符合標準配置(以產品鑒定檢測報告為準)的機具,嚴禁經銷商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對不及時錄入信息、沒有正當理由不幫申請人錄入供貨信息、刁難農民、額外收取費用的經銷商,縣農機局可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停止其銷售的補貼產品辦理補貼手續。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縣農機安全監理站申請登記。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縣農機局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縣農機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賬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須公示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農機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相關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

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所在鄉鎮、村組(或所在地址)、機具品目、生產廠家、購買機型、購買數量、經銷商、單臺銷售價、單臺補貼額、補貼總額等不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2014年年底前,縣農機局須按規定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免費提供服務,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農機、財政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以及自治區“七個堅決禁止”等有關規定要求落到實處。要嚴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程序,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陽光操作。

縣農機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懲違法違規行為。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

縣農機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前要完成機具核實,特別是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機具要組織逐臺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縣財政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認真履行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審核撥付職能,對申領購機補貼資料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經審核無異議后,及時將補貼資金劃撥到購機者農補網“一卡通”賬戶或購機者本人銀行賬號上。縣財政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補貼機具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

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要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縣農機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報自治區農機局。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縣農機局、財政局要充分利用媒體、公告、印發宣傳資料等,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宣傳,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兌付工作,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結算頻次,要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到戶,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督促農機生產經銷企業保障補貼機具的質量,維護購機者的合法權益。

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簡報報送工作,將其作為農機補貼宣傳的重要窗口,不斷提高信息報送質量。

八、申報與總結

縣農機局、財政局根據自治區方案制定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并報市農機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篇

根據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關于印發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農機辦〔2014〕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自治區提出“實現富民強桂新跨越”的目標,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為主要任務。繼續大力推進水稻、甘蔗生產全程機械化,尤其是關鍵環節機械化發展,積極引導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縣(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實施方式及資金規模

(一)實施范圍

全市所有縣(市、區),包括各級農墾農場、華僑農場、漁牧場以及林場。

(二)實施方式

在全區范圍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方式。

(三)補貼資金規模

補貼資金分批下達。中央財政安排第一批補貼專項資金5000萬元,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第一批補貼專項資金590萬元。

三、補貼機具種類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

2014年補貼機具種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機械以及其它機械共12大類35小類98個品目,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單臺(套)中央資金補貼額低于500元的機具,是否列入補貼范圍,由各地自行決定。縣級農機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如確需縮小范圍,應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方案,并報自治區農機局審核。

水稻插秧機購置補貼重點支持農民合作社(含農機合作社,下同)、水稻種植大戶(種植面積200畝以上,下同)、育秧中心(工廠),對確實需要辦理水稻插秧機購置補貼的農戶,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逐戶審核,嚴格把關。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資金規模及農業生產等實際,選擇100馬力以上拖拉機、水稻聯合收割機、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獲機等糧經作物生產關鍵和薄弱環節的重點機具優先并敞開補貼,滿足本區域范圍內所有符合條件申購者的需求。

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所購機具列入下一年度補貼機具范圍的,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具體補貼額按下一年度的標準執行。

(二)補貼標準。

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區內實行統一定額補貼。補貼標準按《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

為規范和有效使用中央和自治區補貼資金,并使自治區重點推廣的農機具保持合理的補貼率,防止出現倒機、套機以及騙取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建議各縣(市、區)不再實行累加補貼。

四、補貼對象及補貼數量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漁牧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加快發展甘蔗生產機械化,制糖企業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農機服務組織購買的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獲機、大中拖、噴灌機、微灌設備納入補貼范圍。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夠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或按申請補貼指標先后順序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補貼對象可以在全區范圍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二)補貼數量

每個自然戶年度內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原則為1臺(套)(拖拉機含與其匹配的3臺作業機具;增氧機、投餌機分別不超過6臺;太陽能殺蟲燈不超過4臺;噴霧機不超過2臺;水泵不超過2臺)。

規模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的重點農作物生產、農產品烘干與加工,以及畜牧水產養殖機械,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但是,補貼機具數量應與其開展農業生產或經營服務的面積和規模等相匹配,不能超過實際需要的數量。

一機多用機具只能按1臺(即一種功能)補貼,不能重復補貼。

五、補貼機具經銷商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自治區農機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名單,各級農機部門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等有關規定,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嚴格規范操作,守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各項規定,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

提倡區內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六、實施程序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制定的具體實施程序應符合農業部開發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的要求。

補貼對象按照規定程序向補貼機具經銷企業購買補貼機具,才能享受補貼資金。在本年度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補貼對象購買補貼機具的,需到當地農機局申請、登記,待系統啟用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1、申請、核發《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營業執照原件、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其他銀行存折帳號到縣級政務中心農機購置補貼審批窗口提出補貼購機申請。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采取公開搖號或按先后順序等方式確定補貼對象。規模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購機補貼數量超過普通農戶限購數量時,需另行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及申請購買補貼機具的數量,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確定擬補貼對象后,登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輸入申請人相關信息,同時登記并保存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和存折帳號(不錄入系統);生成并打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和《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申請人簽字和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局蓋章后發給申請人。

2、購機。申請人憑《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有效期內到自治區農機局公布的補貼機具經銷商處議價購機。購機同時,經銷商必須登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輸入已銷售補貼機具相關信息,向購機者全價開具正規稅務購機發票(在備注欄內列明應補貼款金額,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應金額),上傳人機合影照片、購機發票原件掃描圖片,提供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屬于實行登記管理且整機出廠的機具,必須同時打印有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并與整機銘牌上標注相一致),并打印《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一式三份交給購機人。

3、辦理登記備案、驗機。購機者帶上所購機具和產品《合格證》,持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份(農機部門驗機后在發票原件背面做已驗機標記后退還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購機者本人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購機者本人其他銀行存折帳號(復印1份)到所在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指定地點辦理登記備案、驗機手續。

4、公示、兌付購機補貼款。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擬撥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名單在其所在的村進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已通過登記備案、驗機手續的擬補貼機具相關材料(包括《結算申請報告》、《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附補貼對象的聯系電話和存折帳號)、《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等)匯總統一送縣(市、區)財政局審核。縣(市、區)財政局對農機部門送來的購機補貼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后,由縣(市、區)財政局按規定把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到補貼對象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購機者本人其他銀行存折帳號上。

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補貼啟動實施后農機主管部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材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工作,確保兌付進度高于時序進度。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將已結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5、退貨規定。符合農機產品“三包”之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款尚未發放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并及時告知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縣(市、區)財政局在原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款未發,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機具經銷商方可退貨。對補貼款已發放的,購機者須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退回縣(市、區)財政局,縣(市、區)財政局在原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款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機具經銷商方可退貨。予以退貨后,補貼機具經銷商須及時告知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在“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中對退貨的指標確認書進行作廢。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市農機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補貼投訴調查處理督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工作重要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同時,強化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對補貼工作重大問題,須由集體研究,經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報市農機局審核備案。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保證農機部門政策宣傳、核驗機具、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大力扶持種糧大戶、種蔗大戶實現全程機械化,通過大戶實現全程機械化的示范引導,調動廣大農民和農機服務組織購置水稻、甘蔗種植、收獲機械的積極性,加快推進我市水稻、甘蔗生產機械化發展。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補貼指標確認書和政策告知書不得明示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等信息。嚴禁強行向購機者推薦產品,嚴禁經銷商銷售不符合標準配置(以產品鑒定檢測報告為準)的機具,嚴禁經銷商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對不及時錄入信息、沒有正當理由不幫申請人錄入供貨信息、刁難農民、額外收取費用的經銷商,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停止其銷售的補貼產品辦理補貼手續。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賬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須公示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格式見附件5)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

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所在鄉鎮、村組(或所在地址)、機具品目、生產廠家、購買機型、購買數量、經銷商、單臺銷售價、單臺補貼額、補貼總額等不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2014年年底前,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須按規定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免費提供服務,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以及自治區“七個堅決禁止”等有關規定要求落到實處。要嚴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程序,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陽光操作。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市農機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縣級購機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工作,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自治區結合全區各地督查情況,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區),在全區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報送自治區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前要完成機具核實,特別是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機具要組織逐臺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農機鑒定機構要規范鑒定行為,嚴把鑒定質量關。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市、縣(市、區)財政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認真履行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審核撥付職能,對申領購機補貼資料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經審核無異議后,及時將補貼資金劃撥到購機者農補網“一卡通”賬戶或購機者本人銀行賬號上。縣(市、區)財政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補貼機具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

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要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報自治區農機局。

自治區農機局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則將其列入黑名單。

對非法侵占補貼資金的,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

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級農機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媒體、公告、印發宣傳資料等,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宣傳,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兌付工作,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結算頻次,要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到戶,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督促農機生產經銷企業保障補貼機具的質量,維護購機者的合法權益。

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簡報報送工作,將其作為項目宣傳的重要窗口,不斷提高信息報送質量。

八、申報與總結

各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根據本方案制定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報送市農機局、財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