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幼兒園招生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11 10: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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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壯族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做好2014年秋季學期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4〕12號)精神,為做好招生宣傳、布署和服務工作,積極應對入園高峰,切實解決適齡兒童的入園問題,特制訂本方案。
一、招生原則
方便家長報名、相對就近入園、適度自由擇園、統籌安排就讀。
二、招生對象
1.招生對象:具有本縣戶籍和常住人口的3-6歲幼兒。(3-4歲小班、4-5歲中班、5-6歲大班)
2.公辦幼兒園招收規定地段內的適齡幼兒。
3.民辦幼兒園可自主招生。
三、招生時間
2014年6月各園開始進行招生,8月底各園完成招生工作。具體時間由各園根據本園情況確定。
四、招生要求
1.民辦幼兒園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須經縣教育局核準備案后方可向社會公布并實施。當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應優先接收持有本區域內戶籍或住宅類房產證的適齡幼兒入園。
2.公辦幼兒園優先招收符合條件的本縣戶籍幼兒入園,如仍有空余學位,由幼兒園自主招收幼兒就讀。
3.各幼兒園應通過在社區張貼招生廣告等形式,告知學區內適齡兒童家長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入園登記時間、登記地點以及登記所需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
4.各幼兒園須嚴格按規定控制班額(小班20-25人,中班25-30人,大班30-35人)。在確保3~6歲幼兒入園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立托班,按托班年齡段招生。
5.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縣城內小學根據實際情況縮減學前班招生人數和規模,自2015年秋季學期起,縣城小學將不再開辦學前班。有條件的幼兒園可根據家長需要,在幼兒園內開設學前班,按學前班年齡段招生。
6.各園在招生過程中不得對入園兒童或家長進行測試或變相測試;不得巧立名目以設置特色班、興趣班吸引招生;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
五、招生咨詢
1.公辦幼兒園
2.民辦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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