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職述廉和公務員考核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09 10:54:38

導語:述職述廉和公務員考核工作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述職述廉和公務員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范圍和內容

考核范圍:全體在編在職機關公務員和機關附編工作人員,全體在編在職執法支隊參公人員。

考核內容:以考核對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二、考核辦法和程序

1.領導班子及縣處級領導干部的考核。領導班子撰寫述職述廉工作報告;領導干部個人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對照年度工作目標和崗位職責考核履職情況及工作成效,做好年度總結,撰寫述職述廉報告,填寫《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登記表》、《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公示表》,并于召開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大會前5天上傳局OA。召開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大會(各項準備工作在12月24日前完成,民主測評大會初定12月25日),參會對象為機關全體公務員、各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執法支隊副大隊長及以上。

2.除縣處級領導干部以外的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由本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進行總結,并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機關附編工作人員填寫《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機關正科職干部的民主測評在縣處職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大會上一并進行。副科職及以下工作人員的述職述廉民主測評由局機關黨總支組織進行。

3.執法支隊參公人員的考核。執法支隊工作人員考核由執法支隊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涉及領導班子及成員考核、公益性崗位考核,按有關規定執行。

4.考核等次確定。在個人述職述廉和民主測評的基礎上,分管領導根據被考核人平時情況和民主測評情況,按照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議。根據分管領導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議,由局考核委員會匯總平衡,報局黨委研究確定,定格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在局OA網上公示。最后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由本人簽署意見。

5.民主測評結果運用。機關科級以上干部總體評價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3,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視情況分別作出免職、責令辭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總體評價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2/3,要分析原因,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組織調整。

三、相關事宜

1.根據《市縣處級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暫行辦法》和《市科級公務員能力培訓學分制考核暫行辦法》規定,縣處級干部每年參加不少于5次“菜單式”選學講座,累計應完成學分制考核內容規定的28個學分,對達不到學分要求,未完成年度學分要求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科級公務員每年應累計完成24個學分,對未完成年度學分要求的,或未通過脫產培訓、必須科目考試不合格及“菜單式”選學未滿3次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補學后完成學分的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2.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機關工勤人員的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對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和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需附說明材料。

3.“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參加年度考核總人數(在職在編)的15%以內,“優秀”等次人員應在不同職務層次中合理確定。優秀等次人數比例不得在不同編制內混用。2013年度受到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或部、省級主管部門與組織人事部門聯合表彰的先進單位;或2012年度市委、市政府授予作風效能建設優勝單位,優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可在12月10日前匯總至紀委監察室。

4.借用人員按工資關系參加原單位考核,考核等次確定應征求借入部門(處室)負責人的意見(指辦理正式借用手續的)。

5.當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可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可記三等功一次。

6.對公務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市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處理。

7.相關表格可從局OA下載。《考核登記表》可用A4紙正反面打印(原有格式不要改動),但簽名部分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四、時間要求

述職述廉和年度考核工作從即日開始,至2013年12月31日前結束,2014年1月20日前完成材料審核上報。請各處室、執法支隊要認真組織,按照要求做好今年的述職述廉和年度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