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

時間:2022-09-08 09: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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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責,更好地促進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為我區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通過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使行政復議在開展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規范化建設的內容

(一)規范行政復議受理工作

1、規范權利告知。區各部門、各單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告知率應達到100%。對現有行政決定文書格式進行全面清理和檢查,盡快修訂和完善。

2、規范行政復議場所。行政復議機關要設置行政復議接待場所,要制定、完善行政復議接待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工作。行政復議接待場所要放置、懸掛或張貼行政復議指南,公示行政復議申請條件、受理、審理程序等事項。免費向社會公開提供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文本。

3、規范受理環節。嚴格依據《行政復議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案件受理手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率達100%。要開通網上申請平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切實履行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職責。

4、規范行政復議與信訪工作聯系。建立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在受理環節的協調配合機制,對群眾訴求中屬于行政爭議性質的信訪事項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向行政復議機構反映信訪事項和信訪處理問題的,告知當事人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申訴或者轉送信訪機構辦理。

5、規范對不予受理行為的監督。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要按照規定制發《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對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是否超過申請時效一時難以確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審理,并作出決定。

(二)規范行政復議審理工作

1、規范行政復議答復書。被申請人要切實簡化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的內部審批程序,嚴格按照法定時限進行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有關材料,并按照目錄順序裝訂成冊。逾期未答復或未提交證據材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答復書在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的同時,要針對申請人的特定訴求作出解釋、說明。

2、規范審理方式。行政復議機構受理案件后,應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審理。創新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方式,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理方式。對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案件審查。

3、規范調查取證。對經書面審查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材料相互矛盾、雙方爭議較大以及其他需要調查取證情形的,應當實地調查核實證據。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名,重大、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調查;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以及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4、規范審查期限。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案件受理、轉送、審理等環節的辦案時限規定。按期結案率達100%。行政復議具體辦案人員應當在法定審結期限屆滿前15日完成案件審查,提交審結報告。延期的案件應在延期屆滿前15日審查完畢。辦案人員審查意見應提請行政復議機構合議或審議,合議或審議意見應有文字記錄。

5、規范和解、調解。行政復議機關要以有效化解矛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加大行政復議案件和解、調解力度,努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確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和解、調解應在查明事實、明確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則開展,不得以和解、調解方式規避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糾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三)規范行政復議裁決工作

1、規范行政復議文書格式。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印發的《行政復議辦案規程與法律文書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正確使用文書種類,保證內容完整性。

2、規范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決定。同時,要增強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說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對涉及影響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要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開展法律論證,確保法律適用正確。依法告知當事人法律救濟途徑。

3、規范送達方式。送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直接送達應有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的簽字;郵寄送達需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留置送達須有2名以上見證人簽字;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公告內容應在區政府網站或市級報紙上刊載。

(四)規范行政復議指導監督工作

1、規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強化對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的監督,建立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反饋制度、責令限期履行制度,確保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對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為施行問責制。

2、規范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適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相關違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應通過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或建議書的方式及時予以糾正,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提出相關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行為的建議。加大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落實督促力度,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的,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應予以通報。

3、規范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復議工作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的績效考核體系,作為區政府對各部門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監督、評查與表彰活動。

4、規范行政復議決定書備案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涉及人數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矛盾糾紛突出、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后,應在15日內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五)規范行政復議基礎保障工作

1、規范機構設置。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機構,明確一名區政府領導分管行政復議工作。在政府法制機構內設立相應的行政復議辦案機構。復議機構領導每年至少2次專題研究復議工作。

2、規范人員配備。保證行政復議機構至少有2名專職行政復議辦案人員。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證書。各執法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置行政復議辦案人員。

3、規范經費保障。按照《省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的規定,將行政復議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每年經費不少于10萬元,由區級財政予以保障。

4、規范辦案條件。除常規的辦公條件以外,要保證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所需的辦公場所。區政府法制辦應專門配備不小于50平方米的聽證場所、不小于20平方米的行政復議接待場所、不小于10平方米的查閱檔案場所和不小于10平方米的檔案室。保障行政復議機構辦案用車及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錄音筆、照相機、攝像機、傳真機等辦案裝用設備。聽證場所配置視頻監控、證據顯示系統。

5、規范制度建設。行政復議機關要根據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度、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報告制度、專家論證制度、證據制度、調解制度、聽證制度、案件審理專題會議制度、辦案質量評查制度、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制度、行政復議統計制度、個案分析和情況通報制度,并與人民法院和信訪機構建立銜接協調機制。

6、規范統計工作。行政復議機構要及時準確報送行政復議統計數據,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時效性。指定專人從事行政復議統計分析工作,每年將統計分析報告上報上級政府法制部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統計數據上報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報表工作,及時上報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統計報表。

7、規范檔案管理。要加強行政復議檔案的科學管理,按照《省行政復議案件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實現行政復議案件材料立卷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指定專人保管行政復議檔案。政府法制機構要定期開展案卷評查活動。

8、規范宣傳培訓。要廣泛運用媒介宣傳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機構要每年開展一次以上的行政復議專題宣傳。行政復議人員每年參加培訓不少于15學時。抓好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將行政復議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依法行政知識考試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的重要內容。

9、規范信息化建設。加強區政府行政復議信息化建設工作,為行政復議工作信息化建設提供組織、物質、網絡和人力保障。區政府網站要設置行政復議欄目,及時刊登行政復議動態等內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要全面掌握、準確理解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的指導思想、主要內容以及要求,增強工作的緊迫感,認真研究和解決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加大宣傳力度。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宣傳、貫徹行政復議制度作為推動依法行政、密切政府與群眾關系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要將行政復議法律知識學習列為領導干部學法、公務員培訓、執法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宣傳欄等方式向社會廣泛深入宣傳行政復議法律知識,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行政復議渠道合法表達利益訴求,化解行政爭議。

(三)強化組織協調。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工作須于2013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做好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及時將工作完成情況報區政府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