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困難群體 促進社會和諧
時間:2022-09-14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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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群體,一般是指由于身體缺陷、疾病、收入低等方面原因而處于較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困難群體結構復雜、分布廣泛,既包括殘疾人、重病患者,也包括下崗失業人員、城鄉貧困居民等。關心和扶助困難群體,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體現,也是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工作。
扶助困難群體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社會的創造活力得到充分發揮,人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困難群體雖然面臨各種各樣的困難,但其創造活力同樣需要得到尊重和鼓勵。只有破除障礙、創造機會、提供條件,使包括困難群體在內的社會各階層的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才能真正實現人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正義得到切實維護的社會。困難群體的生產生活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就會導致貧富差距加大,從而背離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扶助困難群體是協調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需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的社會。困難群體的利益如果長期被忽視,就可能使他們在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時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激發社會矛盾。只有扶助困難群體,傾聽他們的心聲,解決他們的困難,才能促進整個社會長治久安。
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扶助困難群體肩負著重要職責。對困難群體進行關愛和扶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需要各方面的力量積極參與。在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扶助困難群體僅靠市場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把扶助困難群體作為一項重要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一方面,通過發展扶助困難群體。輸血不如造血,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為困難群體提供發展的機會和條件,通過發展使其由弱變強,是對困難群體的最大扶助。應盡力為困難群體提供資金、知識、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制定相關的扶持政策,幫助他們實現就業再就業,從而逐步擺脫困境,走上自立自強之路。另一方面,營造有利于困難群體發展的社會氛圍。在全社會倡導和弘揚扶助困難群體的良好風氣,推進社會公德建設,培育關愛精神,努力形成各階層和睦互助、友愛向善的人文環境。
為扶助困難群體提供法制保證。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困難群體進行法律保護,主要包括: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等等。同時,立法機關還制定了許多保障困難群體權利的法律,國家行政機關也出臺了一些保護困難群體的法規和政策。應當看到,扶助困難群體是長期的任務,只有把它納入法制軌道,才能使之獲得堅實保證。鑒于困難群體面臨的實際困難,當前對困難群體進行扶助,除進一步加強立法、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外,還應加大執法的力度,使法律法規對扶助困難群體的規定落到實處。對于那些權益遭受侵害的困難群體,司法機構應該更多地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