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調解工作典型經驗交流材料

時間:2022-01-26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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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調解工作典型經驗交流材料

抓準工作重點推進四大轉變

夯實構筑和諧社會的基點

xx縣位于江西省中部偏東,總面積1520平方公里,轄7鎮8鄉,153個村(居)委會,人口33萬。近年來,我縣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縣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6335起,調處成功6270起,調解成功率達99%,有效地促進了全縣政治社會的和諧穩定。主要做法是:

一、落實“三個到位”,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推進人民調解由“一家抓”向“大家抓”轉變

我們始終牢固樹立“大服務、大調解、大發展”的理念,緊緊圍繞“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各方聯動,協同作戰”的方針,按照“強化縣級指導、完善鄉鎮層面、鞏固村級基礎”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觀念、力量配置、工作重點、經費投入全面轉移到抓基礎上來,具體堅持“三個到位”:

一是組織領導到位。縣委、政府把加強第一道防線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議、常督、常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關于在全縣試行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的意見》,成立由縣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鄉鎮也成立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從而在全縣形成了黨政領導重視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司法行政部門為主抓、有關部門配合抓,調解、治安、信訪等項職能互動的工作新格局。

二是政策支持到位。前兩年,我們在人民調解專項調查中發現,鄉村一級調解組織存在著機構不全、體制不順、經費不足、人員不專等諸多問題,尤其是調解員均為兼職,缺乏固定的調解場所,也沒有任何的待遇報酬,嚴重挫傷了廣大調解人員從事調解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對此,縣委、縣政府經反復研究,決定在全縣大力實施基層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工作,在馬鞍鎮先期試點成功后,進一步修正方案向全縣推廣;同時,結合上級有關政策精神,按照有機構、有牌子、有場所、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六個有”的標準,下大力氣抓配套政策的落實到位,全縣幾項重要配套保障措施的政策到位率走在全市的前列。在專職調解員的待遇問題上,研究確定了鄉(鎮)、村兩級專職調解員的誤工補貼基數,列入縣財政預算,其中鄉鎮首席調解員每人每月誤工補貼200元,村級專職調解員每人每月誤工補貼60元,由縣、鄉兩級財政分別負擔50%。這項政策的出臺,極大地調動了調解員的工作熱情,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

三是責任落實到位。縣委、縣政府明確了縣、鄉(鎮)、村(居)三級黨政班子和各有關部門領導責任,規定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在此基礎上,自上而下,建立了四名縣委常委領導包片、縣四套班子其他成員包鄉(鎮)、各鄉鎮和21個成員單位領導包村(居)委會、村(居)委會干部包村(居)民小組、司法調解員包重點的層層包干制度,形成領導抓、抓領導,一級抓一級、一級促一級的領導責任體系。同時,把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解納入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范疇,一旦發生問題,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抓好“三化建設”,全力打造反應靈敏的網絡體系,推進人民調解由“事后調解”向“事前防范”轉變

鄉(鎮)、村調解組織處在防范和處置社會矛盾糾紛的前沿,發揮著龍頭作用,只有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才能確保其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我們按照高標準、高素質、高效能的要求,不斷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基層基礎建設,重點抓了機構標準化、隊伍專業化和制度規范化建設。

一是按照標準化的要求搭建調解平臺。鄉鎮司法所是人民調解工作承上啟下的關鍵平臺。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指導,我們從理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體制入手,在全市率先對司法所實行了定編定員管理。去年經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在全縣15個鄉鎮全部建立司法所,隸屬縣司法局垂直管理,為每個司法所配備2—3人,均列入行政編制,各項經費由縣財政納入統一預算;司法所長享受副科級干部待遇。特別是國家發改辦投資[2004]1206號文件下發后,我縣對基層司法所建設予以高度重視,雖然司法所辦公大樓建設上級不要求地方政府配套投資,但是我縣在財政十分緊張的情況下,仍千方百計擠出資金支持鄉鎮司法大樓建設,為每所鄉鎮司法大樓建設配套了2萬元資金,征地和相關建設性取費由縣、鄉兩級財政承擔。而且,高標準設計,確保30年在當地不淘汰。目前,我縣的相山、巴山、馬鞍、禮陂四個鄉鎮司法所大樓正在加緊施工,年內有望全部竣工。同時,以達標調委會建設為重點,按照場所、人員、經費、設備、制度“五落實”的要求,為鄉、村調委會統一建立了專門的辦公場所,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統一制成版面上墻公示,并統一規范調委會的名稱,統一制作牌匾和刻制印章。鄉(鎮)調解室配備有主調解人席、記錄員席、監督席、糾紛當事人席、聽眾席等專門席位,工作人員工還配備了必要的通訊工具。

二是按照專業化的要求配強調解隊伍。我們以村委會調解員為主體,大力推行調解員資格認定制度,并由縣司法局進行統一考核后持證上崗。針對過去存在的調解員業務素質不高,調解程序不規范、法律約束力不強的問題,狠抓以崗位練兵為主要形式的隊伍專業化建設,由司法部門負責牽頭,縣財政全額出資,每季舉辦一次以調解方法與技巧、常用法律和法規教程為主要內容的業務培訓,以提高調解人員依法、以德調解的技巧。關于調解工作,調解員都各自熟練的調解技能,通俗地講就是“庭上講馬列、庭外解凝結”,不固定地點,不拘于程序,不局限形式,以能促成當事人雙方和解即可。全縣153個行政村已全部建立了調解會,村調解委會下設村民調解小組,配備有糾紛信息員、法制宣傳員、人民調解員,在全縣司法戰線共配有專職調解員173人,初步形成了以調委會、調解小組和調解員為主體的比較完善的基層三級調解網絡。

三是按照規范化的要求完善調解制度。在實踐中,我們十分注重總結和完善調解各項工作規章制度。現已建立和完善了調解原則、調解工作程序、調解崗位責任制、調解記錄登記制度、糾紛排查反饋制度、處理糾紛回訪制度、糾紛首問責任制度、調處承諾制度、對口督辦制度、“1+4”聯合接訪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等15項調解規范制度。設立了“四簿”(會議學習記錄簿、普法宣傳登記簿、回訪登記簿、安置幫教登記簿)、“三冊”(調委會花名冊、調解員花名冊、專職調解員花名冊),形成了一套自行調控的運行機制。去年,還印制了1000多套制式調解文書,下發鄉(鎮)、村兩級調委會,實現了調解文書統一使用、制作、歸檔的工作要求。

三、創新“三項機制”,著力探索運轉有序的管理模式,推進人民調解由“小調解”向“大調解”轉變

在實踐中我們充分認識到,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各種利益沖突、矛盾糾紛不僅數量眾多、涉及面廣,而且每一起糾紛中諸多復雜因素交織纏繞在一起,單憑一兩個部門的力量難以及時調處化解到位。為此,我們不斷健全和完善由各方參與、通力合作的調解管理新模式,推動調解工作向多層次、寬領域滲透,提高了防控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

一是快速聯動機制。為及時預防和化解各種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建立了黨政掛帥、部門聯動、各方參與的聯動協調制度,嚴格依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處。重大糾紛發生后,當即由分管縣領導出面接訪或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研究處理意見,公、檢、法、司、信訪、綜治辦、共青團、婦聯、工會及調解涉及的有關部門都必須聯合參與。由領導掛帥、各方參與的聯動協調制度,既加強調解力量,又快速解決了過去由單個部門難以處理到位的大量問題,并且促進了調解法律效力的發揮,提高了調解的效率和效果。比如,去年底,我縣六家橋與巴山鎮村民發生一起土地權屬糾紛,由縣調解領導小組抽調土管、司法等部門同志參與,經過兩星期調解,將問題圓滿解決。

二是統籌協調機制。縣司法局每季度召開一次、鄉(鎮)村調委每月召開一次調解工作協調會議,著重做好“三個一”工作,即一季度(月)一排查、一季(月)一交辦、一季(月)一督辦,認真研究處理急、大難矛盾糾紛的措施,并對當月、當季人民調解工作進行點評,表揚做得好的,黃牌警告工作不到位的。每次協調會議形成會議紀要,記載排查的問題和解決辦法,落實調處責任,注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三是考核的約束機制。根據防止糾紛激化和提供法律服務目標,我們對各項調解工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制訂了《鄉(鎮)、村基層調解員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司法所與各調委會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并采取百分制考評辦法,對鄉、村專職調解員實行責任捆綁、獎懲掛鉤,規定年終考核達70分的為合格,發放全年誤工補貼;達90分以上的為優秀,另外獎勵一個季度的補貼費;考核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只發一個季度過的誤工補貼;考核成績不合格且排位倒數后三名或連續兩年都為不合格的,解除其專職調解員資格。2004年度通過考核,有4位專職調解員因成績突出,獲得獎勵,有一名專職調解員業績平平,基本上沒有發揮什作用,準備與當地鄉政府協商,進行調整。

四、堅持“三個結合”,致力提高排查調處的工作實效推進人民調解由“小服務”向“大服務”轉變

我們把化解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工作作為政法綜治工作的重要基石,圍繞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地段大力開展民間糾紛排查調解。

一是堅持經常性調解與集中排查調處相結合。經常性調解由縣司法局指導鄉鎮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根據民調工作責任制具體實施,實行專業調解員隨時排查調處民間糾紛;集中性的排查調處活動由各鄉鎮民調委統一組織調解小組實施,實行村(居)調委會“一周一排一回訪”,鄉(鎮)“一月一排一梳理”,縣調解中心“一季一排一督查”。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進行梳理歸類和定性分析,集中時間和力量進行“掛號”調處,跟蹤督辦,一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矛盾糾紛,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爭取上級部門支持和幫助,杜絕“民轉刑”案件和上訪事件的發生。

二是堅持調處糾紛與消除隱患相結合。在抓好民事糾紛調處的同時,針對個別村組存在賬目不清、合同管理混亂、民事經濟糾紛較多的問題,組織專門力量進行專項治理,為集體收回欠款,兌現集體拖欠群眾的款項,審查、修訂、公證各類承包合同,并在公開欄中向群眾公布給群眾一個明白、一個公道、一個滿意的結果,積極理順農村經濟關系、人際關系,黨群、干群關系,化解各種矛盾。

三是堅持調解工作與普法教育相結合。組織廣大調解人員廣泛宣傳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調處一件、教育一片”的工作方法,提高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能力。我縣還將部分調解員成功調解糾紛的典型事例編印成書——《讓和諧永駐百姓心間》,發給全縣調解員學習、借鑒,將一些常用法律法規收集匯編成6.8萬冊,《農民法律讀本》印發給廣大群眾自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