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黨代表常任制需要著重解決的幾個問題

時間:2022-07-07 0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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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試行黨代表常任制以來,代表的責任感、榮譽感不斷被激發,代表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黨內監督不斷加強,決策更加民主化、科學化和制度化。實踐證明,試行黨代表常任制,對于增強黨員民主意識,擴大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從而真正體現黨員在黨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積極作用。在實際試行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遇到了不少矛盾和困難。這些問題影響和制約了黨代表常任制的進一步推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著重加以解決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優化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氛圍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認識不高,推行就不力,這是試行黨代表常任制遇到的首要問題。一是部分領導對試行黨代表常任制主動性不強。一些領導民主意識弱,對開展這項工作還存在著種種顧慮,對黨代表參與監督、議事難以接受,認為試行常任制削弱了黨委權威,限制黨委的權利;有的認為增加了決策的環節,增強了工作難度,降低了工作效率,還增加了財政負擔;尤其是少數“一把手”對黨代表常任制重視不夠,支持不夠,造成黨內發揚民主的環境不夠寬松,展開此項工作的力度不夠大。二是部分代表參與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積極性不高。部分黨代表對試行常任制的重要性和黨代表的職責、權利認識還不到位,認為黨代表是上級或是選區黨員授與自己的一種榮譽,參黨議政的責任意識不強;還有的認為黨建工作是搞形式,開展黨代表常任制只是一陣風,做做樣子。三是黨員群眾對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了解不深。由于輿論宣傳不到位,社會普遍認為黨代表作用不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那樣直接、有效果,黨員群眾對黨代表的了解和理解不夠深入,黨代表發揮作用缺乏必要的群眾基礎。

試行黨代表常任制是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踐證明,試行黨代表常任制有利于拓寬黨員參與和了解黨內事務的渠道,有利于拓寬黨員對黨內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發表意見的渠道,有利于拓寬黨員反映和表達對黨組織意見的渠道,有利于拓寬黨員選擇和監督自己領導人的渠道,是發展黨內民主的有效形式,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因此,我們要從從調動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保持黨的生機和活力出發,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推行這一制度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統一各級黨委的思想,加強對試行黨代表常任制工作的輿論宣傳,提高黨代表的責任意識,提高黨員的主人翁意識和參與黨內事務的積極性,在全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同時,要面向社會加大宣傳力度,宣傳黨代會常任制實施的變化,黨代表的社會作用,讓更多的階層了解黨代表,從而提高黨代表在社會的聲望。

二、完善制度,進一步充實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載體

認識上的不到位,導致制度設計上的不到位。不少黨組織把黨代表常任制作為黨委領導下發揚黨內民主的一項具體工作,或然性很大,在實踐上缺乏積極性和突破傳統的權力過分集中體制的決心。現在試行的黨代表常任制,在制度機制的設計和實踐上,基本上囿于黨內傳統的權力格局,與鄧小平同志在黨的“八大”提出的“要使黨的代表大會成為黨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一是選舉被選舉權體現不充分。黨代表的選舉權包括“選舉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而實際中“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都是另起爐灶,重新推選,造成選舉頻繁,權力弱化。黨代表推選名額中領導干部所占比重過大,普通黨員所占比重過小,而且差額部分較小,變相剝奪了普通黨員的被選舉權。二是議事決策權體現不充分。試行常任制過程中,我們也組織了一些會議、視察活動,包括通過信函請黨代表就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領導講話多,代表發言少;提出建議多,反饋落實少;泛泛議事多,表決決策少。三是監督權體現不充分。現在的黨代表70%以上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各個代表在工作中或是上下級領導關系,或是同一個班子成員,或是友鄰兄弟單位的領導,涉及到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很難做到真正意義上的監督,對上級黨委的工作報告、規劃建議都是表揚聲多,批評聲少。這些問題實際上涉及黨代會常任制的生命力及其真實的意義。如果忽視這個問題,黨代表常任制的建設就可能是“新瓶裝舊酒”,走向形式主義的誤區。

為此,當前要建立和完善與常任制相配套的各項制度,為黨代表充分行使權力,有效開展活動提供載體。一要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和情況反映制度。讓黨代表及時了解黨內事務,及時了解黨內生活的重要信息,了解黨內機制的運行情況。用制度規定黨內定期不定期通報的內容、范圍、重點、時限、反饋等基本要求。二要完善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凡屬黨內的重大決策問題,都應力求組織廣大黨員討論,充分聽取各種意見,讓黨員暢所欲言,把各種不同方案講出來,然后在民主的基礎上加以集中,做出符合實際的決策,通過決策的民主化來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減少決策的失誤。三要完善代表定期調研制度。每年確定一批涉及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課題,交代表團開展調研,提出對策,為黨委決策提供依據。四要完善代表提案制度。要明確規定黨代會提案的條件和程序,形成提案提出、確立、處理、反饋一套工作機制。五要完善述職評議制度。每年組織對黨委委員和黨代表進行評議,黨委委員要在黨代表會議上作述職報告,黨代表要向選區黨員作述職報告,評議不合格的委員、代表應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

三、增強素質,進一步打牢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基礎

黨代表是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角色主體和基礎。代表不僅要有一般黨員的標準,還要實實在在地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決策能力和良好的民主政治意識。黨代表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試行黨代表常任制工作的成效。現在我們選舉產生的黨代表,不是各級領導干部就是先進黨員模范。作為領導干部的黨員代表固然參黨議政的素質較高,但由于所占比例過高,參黨議政都是從領導的視線、宏觀的角度考慮得多,聯系黨員群眾,從普通黨員、群眾切身利益出發考慮得就少,不能充分兼顧黨內不同層次的黨員的利益。而作為先進模范的黨員代表,雖然在各行各業、各個系統道德標準很高、業務能力很強,但并不代表他的參黨議政能力就很強,實際上選出的相當一部分是“好人”,沒有參黨議政的能力,提不出建設性的意見,傳達上級政策也說不清、講不透。再加上我們沒有對黨代表進行系統的培訓,部分黨代表對其政治地位和作用發揮的認識不高,不少黨代表不知道自己到底該干什么、怎么去干,存在有位無為的現象。

黨代表常任制是要參黨議政的,而且是要議大事、管大事,這就必然要求黨員代表有相當的參黨議政能力。一方面,要進一步規范黨代表的資格。由于黨代表要參與黨內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策,要行使選舉權、表決權和監督權等,這就使得黨代表不能只是一種榮譽稱號,而是要求黨代表不僅要具有一般黨員的標準,還要實實在在的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決策能力。應當在代表資格中明確黨員代表不是一種自上而下授予的榮譽桂冠,而應是自下而上選舉產生的能夠代表和反映黨員意志、具有參政議政能力的黨內政治生活中的積極分子,使之確實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要強化黨代表素質的培養和培訓。黨代表一旦獲得代表資格,其任期與本屆黨委相同。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在黨代表任期內,要加強對黨代表各種素質的培養和培訓。主要包括:進行黨內民主理論和民主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特別是有關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和培訓;進行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教育和培訓;增強責任感、增強其他各種能力的教育和培訓等,以提高黨代表的素質。

四、搞好保障,進一步創造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條件

試行黨代表常任制,不僅黨代表要常任,還要有常設的黨代表組織機構。目前,黨代表的活動由掛靠在黨委的組織部的“黨代表聯絡辦公室”牽頭組織,各項會議、視察活動都是黨委、組織部安排,黨代表缺乏自主性,難以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只有建立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委員會,才能使黨的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具有行使其職權的組織載體,從而成為名符其實的“常任制”。否則,即使黨的代表大會實行所謂的“年會制”,也只不過是增加了幾次短暫的會議,在大量的時間內仍然沒有組織載體,無法始終發揮其“最高領導機關”、“最高決策機關”、“最高監督機關”的職能和作用。而黨代表常任和黨代表組織機構常設就離不開時間和經費的保障。由于試行黨代表常任制是黨內的活動,不如人大代表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保障,當黨的活動與單位的活動有沖突,特別是一些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常常不能確保參加黨的活動。從近年來組織黨代表視察的情況看,有相當一部分黨代表由于工作忙長期不參加。一些企業的代表還因為參加黨的活動,自身利益受損,得不到經費補償。

因此,試行黨代表常任制必須搞好各項保障,為黨代表開展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是組織保障。建立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委員會,負責黨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決策、監督,計劃安排黨代表活動,落實代表提案。下設辦公室,負責聯系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或調查,指導各代表小組的活動,為代表工作提供服務。二是權利保障。代表的工作受黨的紀律的保護,代表的提案、意見、建議,所涉及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限期予以負責的答復。提案、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作為黨委向下一次黨的代表大會報告的內容。代表所議定、質詢、評議、監督的事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諉或拒絕,不得對代表履行職權進行干擾,更不能打擊報復。三是時間和經費保障。代表參加有組織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給予時間保障,代表活動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黨代表,根據實際情況要給予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