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威的建設與社會和諧的關系初探

時間:2022-07-11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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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威的建設與社會和諧的關系初探

司法手段作為調處糾紛、緩解沖突的最后措施,可以使當前變革中的利益沖突在國家法治的框架內獲得緩沖,防止社會震蕩。司法是否具有權威性與社會和諧之間有著相互影響與促進的辯證關系。重視、倡導社會糾紛的司法解決,使司法渠道真正成為解決沖突和糾紛的主渠道,樹立司法的權威性,必將有利于推動社會和諧的發展,同時,社會和諧發展又將會對司法權威提出新的要求,促使其躍上新的臺階。

那么,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我們該怎樣確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又如何通過司法途徑進一步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呢?

一、司法權威是司法社會踐行在人們內心的反映

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在社會生活中,履行職能行使反映社會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合法公權力,調處糾紛、緩解沖突并取得了相對人及社會見知人內心認同和信服的社會認識效果,從而形成的一種信賴司法的內心確信。簡而言之,就是對司法過程予以了充分確信和承認,對司法結果的公正性、公開性、合法性給予了充分的認定。是司法社會踐行在人們內心的確信。其確信內涵包括了社會的認同和否定,在不同的時期,這種認識決是有區別的,內涵極其豐富。但在社會意識形態下,總是存在著矛盾的認知確信。事實上,司法權威作為國家權威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受到了社會普遍的關注,沒有司法權威,就沒有國家權威,也不會有平穩、良好的社會秩序。這一反映,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感受最深刻,反映也會最強烈。生活中經常遇到這樣的事例,作為當事人本身由于對法律的無知,不經意間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后受到了法律的懲罰,最終他對法律就產生了一種要遵守的意識。

二、司法權威意識的形成是一個從感知司法實踐過程并按符合當時社會標準衡量而在人的內心所產生的一種司法評價。

隨著和諧社會理念逐漸深入人心,人們的法治意識也與日俱進。生活中發生不可調和的社會矛盾之后,日漸趨向于求助于司法程序來處理。這就為司法權威的建設與維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新機遇,新挑戰。人們對司法權威的期望值就更高了,司法權威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挑戰、新考驗。怎么樣建設和維護司法權威的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思考。

(一)、司法機關要樹立特別地強調維護司法權威地位的意識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建立法治社會,司法自然在法治社會中扮演著至關重要并且是無可替代的角色,維護司法權威,要求司法機關要特別地強調維護司法的權威地位。

首先是貫徹執行依法治國方略,用司法手段體現和實現黨的執政意志的需要。我們黨總結出適應現代社會管理需要和我國國情的執政方式,這其中,非常重要的執政方式就是要把黨的意志通過立法變成國家意志再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去執行。而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如果發生爭議,最終也要靠司法程序去解決。其次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需要。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經濟運行要靠法律去規范和調整,整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利益沖突和矛盾,最終要依靠法律來解決。很多經濟活動中的矛盾沖突在不能自行解決時,最終都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比如說土地權屬爭議、勞動關系認定等等,都有可能在行政階段處理,也有的要進入司法程序作最終的裁決。

維護司法權威,還是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需要。經過二十幾年的改革,我國已經開始進入法治社會的時代。雖然我國社會目前尚處于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頻發的時期,但是人們已經接受并開始習慣于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既然國家厲行法治,廣大企業和公民也愿意接受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端,那么,確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就顯得格外重要。社會生活中,鄰里之間因為通行,排水問題經常會產生一些口角,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理,正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種情況下,往往是經常爭吵,甚至是打罵,卻又沒有結果,其實旁人心中自有明白道理,只是苦于鄰里相處,又不具有評價的個人權威性,如果司法也沒有權威性,當事人就不會訴諸法律來解決他們心中的疑問,諸多社會矛盾和沖突不能夠獲得終局定論和化解處理。因此,為了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也必須維護司法權威。由于黨的方略、經濟建設、社會和諧都需要司法的權威作保障,所以,司法機關要樹立特別地強調維護司法權威地位的意識。

(二)、以法律和制度作保障,規范司法人員的言行和責任

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司法人員的社會認可度。由于我國的法制建設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司法人員的組成呈現多元化的特點,現在在崗的司法人員中,仍占很大比例是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學熏陶的人員,堅守在偵查、檢察、審判的重要崗位上,同樣,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也同樣有許多是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學知識的學習。對法律的一知半解,終會作出一些另人啼笑皆非的判決,所以,司法人員應當加強法律的學習。然而,學習的習慣需要有一個養成的過程,以法律和制度作保障,規范司法人員的言行,明確司法行為的責任,將有利于改變司法人員在人們心中的認知度。最近幾年,國家實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批通過考試的人員進入了司法行業,這一制度的推行大大提高了司法人員的法學水平。同樣,司法人員一定要經過多種途徑的培訓,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要同行。而且在專業知識短期無法有重大改觀的情況下,首先應該大力加強司法權威意識的養成,只有心中有了司法權威的理念,個案知識的學習將能保證最低要求的司法公正。比如,最近,一個司法工作者,接到了一個離婚案的判決,當事人咨詢是否上訴,但他卻不知道能否上訴,經過認真查閱資料,他掌握了關于一審判決不準許離婚案件的法律解釋規定,只能是調解可以離婚,但不能通過改判的方式進行。如果確實需要改判則只能發回重新審理。這就是個案學習對司法的影響。維護司法權威,還必須樹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優秀的法官素質,文明的審判作風,公正的審判形象,同樣是維護司法權威的體現。因此,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廉潔勤政的職業化法官隊伍,將是公正司法、權威司法的關鍵所在。法官不僅應該是一個精通法律者,而且應該是一個品行端正、道德高尚的人。這支隊伍中的每一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官的職業道德,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證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其實經過多年的學法,許多從行政部門轉入司法部門的老同事,經過長期堅持不懈的學習,不公成為了辦案的高手能人,而且還進入了領導崗位,正確的指導著庭室的具體審理工作。

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法律人,一定要尊重法律。司法人員應當始終保持對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如果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不講法律,都不信仰法律,都不把法律當作一種神圣的、權威的事物,那么法律權威、司法權威就會蕩然無存。就如醫生經常對一個病人說什么藥,治療效果差一樣,病人是不會買沒有效的藥了。最怕的就是法律人不講法律。法學學者的一個社會功能就是批評,批評法律,批評司法解釋,批評司法運作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作為司法人員,沒有權利在職務活動中批評法律,只有嚴格依法司法的義務。生活中,遇到一些問題,法律的規范也許不太完整,對事物紛爭的評判,完全要信賴于法官對于法律原則的理解和運用,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過程中,表示出對法律的經常性批評,會給民眾造成對法律不認同、司法不認可的印象?其實,法律的規定總是落后于社會發展的,只有新事物的出現,產生矛盾之后,人們才會從舊有的規則不去尋找解決的辦法,這種情況之下,法律也許存在著現實的不足,但作為司法工作人員應該從法律的原則中去尋找解決的最好辦法。所以,司法人員可以通過自己具體的司法活動來彌補法律的不足,但不能在職務活動中表現出對法律的不尊重。

(三)、針對目前社會現況,圍繞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理念、司法公正是司法權威的前提條件。

應該說,確立司法權威意識的形成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的工程,需要不斷努力和持續構建。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是全社會的責任,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力合作。但是,維護司法權威最關鍵的一點,是要致力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以司法公正性的提高來促進司法權威性的樹立。我們主張司法既要講公正又要有效率。司法主要的特性在于公正,兩者不能兼顧時,應該以追求公正為主要價值。司法公正是維護司法權威的基礎和前提。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在整個司法活動中,從各個層面上體現出公正的特性,這樣才能讓社會信賴、民眾誠服,司法權威才能得以樹立和維護。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人們只會指責它的不公,痛斥司法對受到傷害群體的侵害。司法權威便無從談起。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多次不法的行為為禍尤烈,”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終堅持以公正和效率為主題,以實現公平和正義為價值,做到司法公正,以確立司法權威。司法的公正對于當事人而言,雖然在口頭上仍然表示不滿,但對于一份真正公正的判決,當事人內心還是確信的,當然,在服判的同時,也就樹立了司法的權威意識。

(四)、加大法制的宣傳教育,讓社會公眾都參與到司法權威的建設和維護行動之中。

司法工作人員要在社會生活和職能履行過程中,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樹立以司法人員是以法律為準繩的社會形象,讓公眾在參與司法活動的過程中,學習到更多的法律知識,了解到更多的司法程序。因為,司法權威是一個社會化的問題,他是由許多的個人意識集合而成的。這種集合不是個體的簡單相加,而是個體與個體之間會相互影響,這種影響也不是簡單的,而是,全社會全方位的相互交融。司法工作人員的權威意識首先會影響到自己家人的意識,然后擴展到無限的人際網絡,又反回來影響司法工作人員的本身,所以,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制宣傳作用會在更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法律意識,進而影響法律思想,形成一種不可觸摸的思潮,形成一種權威文化。

(五)樹立司法權威的一個難題,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力度不夠,進而直接影響到司法的權威性。

司法權威與權益的最終實現密切相關,人們關心的是要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能夠得到落實。權利首先要確認,這是法院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法院在權利的確認上仍然是一個很重要的功能,但關鍵是還要了事。執行就是使權利人的權利從紙面走向現實的過程?,F在許多當事人碰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執行難。目前,有很多案件法院判決后得不到執行到位的效果,的確從司法實踐上動搖了司法權威,讓人感覺到復雜的司法過程對于解決實際問題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執行難,實際上是一個社會轉型時期的綜合病癥的表現。執行難的問題不解決,它就會與司法權威的難以樹立形成一種惡性循環,越是執行難,司法的權威性越難以樹立,而司法權威樹立不起來,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難度也就越大。人們只有借助道德的手段來幫助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該是道德手段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最后依靠司法手段來加以解決,但現在許多問題不靠司法而是靠道德手段去解決,并且有時候效果更好。

三、司法權威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穩定和諧期盼司法的權威

司法權威和社會穩定、和諧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辯證的關系,維護司法權威肯定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的。這應該是眾所周知的一個關系。維護司法權威與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是相互統一的,兩者之間并不矛盾。如果沒有司法權威,社會矛盾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沖突之中,游離于法治框架之外。不論是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不是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當前中國社會轉型時期,信息傳播快,人流量大增,財物流動超空間、社會財富分配帶來了一定程度的貧富差距,人與人的機會不等,都會導致一定社會沖突的存在。只有把這些矛盾都納入法治的渠道加以解決,才不至于釀成更大的社會矛盾和沖突。走法治化的道路,就是要把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都納入法治的軌道。樹立并維護了司法權威,才能更有效地通過司法手段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人類解決糾紛的方式從進入法制軌道以來,社會的安寧就多了一分保障,

維護司法權威不是目的,它只是手段。維護司法權威,是為了讓我們在遇到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的時候,愿意選擇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矛盾,

才能更好地實現司法救濟的目的。而人們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最大追求就是公正,社會矛盾和問題出現時,也只有公正處理才能夠及時地定紛止息。司法機構就是為了平息紛爭而設立的。只有生活中出現的矛盾得到了極時的解決,社會生活才會處于良性的正常軌道運行,人們各安于自己的生活情景,社會也就安定了,和諧了。

司法權威與社會和諧是從不同的角度,不同層面詮釋了人們對于社會安寧的追求,社會和諧要求人們理性的生活,人與人之間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以理智的方式處理社會經濟生活之中發生的利益矛盾,要求不產生社會的不良沖突。而司法權威的終極目標是要通過司法的公正性,引導人們處理已經發生了的不良沖突,歸回到原始自然而理性的生活情景之中去。二者都是為了追求社會的安定與祥和。而且二者相互交錯的促使人們內心樹立理性的生活理念。同時相互之間又相互的影響和制約,社會和諧對司法權威性提出新的要求,給予新的發展空間,注入社會推進的巨大力量,更有利于司法權威性的確實,同樣,司法權威的樹立又會為社會和諧作保障,使已經形成的和諧景象,不受到沖突的不良影響。我們在重視司法權威建設的同時,要堅定的為社會和諧服務,建設和諧社會又一定要以建設司法權威為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