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城鄉統籌發展中法院如何保護農民工權益
時間:2022-07-11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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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統籌發展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這一決策,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區域協調發展的基本要求。
統籌城鄉發展,即通過統籌城鄉規劃、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統籌建立履蓋城鄉的基礎設施及其管理體制、統籌建立城鄉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保障體制和履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戶籍制度、統籌國民收入分配等發展一系列措施,達到城鄉建設協調發展。這是國家改革開放新階段所賦予重慶的歷史使命,更是對重慶這個西部唯一直轄市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和提出了挑戰。作為地域面積廣,農村人口多、經濟發展不均衡的直轄市,實施城鄉統籌,無疑為進一步解決好“三農”問題起到了推動作用,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也有著重大的意義。但由于現有法制制度和行政、司法體制的制約,統籌城鄉發展改革還面臨著許多難點問題,也涌現了很多新問題和新現象。其中,農民工作為溝通城鄉的載體和橋梁,戶籍在農村,卻從事非農產業,流動性強,亦工亦農,圍繞其產生的社會保障、土地流轉等相關權益問題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在此,筆者擬圍繞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問題,淺談法院在統籌發展進程中應如何履行自己的職能作用。
一、城鄉統籌發展中涌現的農民工問題
(一)城鄉統籌發展改革造成的農民工身份權利失衡
城鄉統籌發展重要的是消除城鄉發展中的不平等、不協調、不統一等狀況。按照發展規劃,城鄉身份差異將被取消,在轄區內不分城鎮居民或農村村民都統稱為“居民”。但在改革進程中的當下,因身份差異而帶來的權利失衡和法律缺失卻尤為明顯。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城鄉差異化的居民身份制度,農村村民以農民工身份務工,但依舊屬于農村戶口,與城鎮居民實行不同的戶籍制度,和城鎮職工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特別是在就業政策的落實、農民工住房保障、農民工子女入學與就業、農民工社會保障等方面與城鎮職工都有較大原差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收入一般比在農村從事農業工作較高。有的農民工因個人能力突出,勤于學習,獲得更為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經濟收入,甚至經過長期創業,完成了資本積累,當上了企業家,卻因此項規定導致在獲得賠償上與城鎮職工施行不同的計算標準,出現同命不同價的差異;另外,城鎮居民基本擁有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費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而在農村沒有實行此制度。農民工放棄農業生產前往城鎮工作,工作環境差,流動性大,收入低,卻無法享受從事同等工作的城鎮職工所享有的社會保障。再如,目前在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房屋的征收補償標準問題上存在著兩套并行但差異極大的法規制度,在相關征收補償標準中,不僅征收補償適用的原則不同,其征收補償標準更相差達數倍甚至十余倍。農民工宅基地及自留地等被征收,但所得補償數目微薄,無法支撐家庭開支用度,更不夠其在城鎮購買一套小戶型居室以安居樂業。
(二)農民工就業市場體系不規范
城鄉統籌發展,就是要消除城鄉二元制區別,讓農村村民也能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就業機會。近年來,農民工向城市轉移的規模越來越大,對推動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了城鎮建設的新力軍和重要力量。若管理得當,將成為城鄉統籌發展和我們重慶進步壯大的中流砥柱。但農民工進城務工目前仍存在很多問題。因目前農民工進城打工,大多仍為親戚朋友互相介紹,上門找工做,缺乏有序正規的管理,經常遭遇比如就業岐視;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監督不嚴;市場法制建設不完善;農民工多為自發進城,缺乏組織和有序管理;尚存在對農民進城務工的不合理限制和亂收費行為;用工單位利用農民工缺乏法律知識的弱點,逃避簽訂勞動合同;不實行最低工資制度;惡意拖欠工資;拒絕為農民工辦理勞動保障;無法定節假日等等。就業市場體系的不規范,導致農民工就業投性化和盲目化,缺乏培訓和指導,易上當受騙,從而產生大量法律糾紛,引發社會不和諧因素。
(三)農民工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
農民大多數文化偏低,生性純樸,主要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為主的行業,法律意識普遍不強、法律素養普遍不高,接受法制宣傳教育的途徑又特別少。再加之農民工就業渠道單一,百分之七十五左右系由親友和同鄉介紹工作崗位,缺乏崗前職業培訓與指導,過于相信用工單位,缺乏及時收集證據和尋求法律咨詢等意識。在出現用工糾紛、克扣工資、拒絕辦理勞動保障等不平等現象時,多采取自發性救濟,比如到業主單位或政府部門靜坐上訪,圍堵用工單位,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容易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而不懂得利用法律和正當程序進行自我保護和維權。
(四)農民工刑事犯罪率增高
農民工在為城市建設做出貢獻的同時,滋生出的犯罪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不和諧的聲音。究其原因,一是社會地位落差大,貧富差距明顯,使部分農民工產生失衡心理。據有關統計,70%以上的農民工月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800元之間,只有少數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資。農民工大多衣著簡樸甚至粗陋,居住在棚屋等衛生條件差的地區,論為了城市新的貧困和弱勢群體。這些使得本抱著富裕夢想而來的農民工產生了巨大的失理失衡,走上了犯罪違法的道路。二是農民工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意識淡薄,往往實施了犯罪行為還不知道已經構成犯罪。又因從事簡單體力勞動工作,勞動強度普遍較大,勞動時間較長,休閑時間很少,長年累月重復著單調的生活,基本上沒有業余文化生活,只能通過打牌賭博等來打發時間,精神空虛,抵抗能力差,導致觸犯法律。三是農民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成為了引發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盲目流動,農民工就業形式嚴竣,通常情況下勞動力市場資主或工頭占有優勢,經常無故拖欠、苛扣農民工工資,甚至根本不予兌現。加上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和相應救濟手段不完善,惡化了農民工的生存條件。農民工在基本生計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很容易誘發犯罪。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統籌城鄉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農民工權益保護關系到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城鄉統籌發展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環節。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擔負著審判、執行、調解等重要職責,這對于統籌城鄉發展,維護農民工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重要作用。重慶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實現新階段重慶“加快”、“率先”的宏偉目標,如何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妥善地解決農民工相關糾紛和化解矛盾,保持和穩定社會秩序,顯得尤為重要。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城鄉統籌發展的責任感
城鄉統籌發展,是黨中央在正確把握我國新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趨勢、新矛盾、新挑戰、新機遇和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基礎上提出的,具有極強的戰略意義。統籌城鄉發展改革試驗,必將帶來思想觀念的大更新、社會的大變革、發展的大提速和利益的大調整。這些都對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我們必須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到城鄉統籌發展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更新觀念,緊緊圍繞建設城鄉統籌發展改革試驗的總體要求,找準服務發展的切入點和結合點,創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增強工作實施,自覺把為城鄉統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作為審判工作的根本任務,為城鄉統籌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做好涉農案件審判,營造農民生活的和諧環境
堅持“嚴打”方針,嚴厲打擊侵犯農民工人身、財產權益的各類嚴重犯罪分子。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妥善審理農民工婚姻家庭、繼承、贍養、債務、領里關系案件,通過速裁方式,加大調解力度,迅速解決糾紛。依法審理涉農稅收、土地征用等行政爭議案件,監督和支持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著力構建以司法為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農民工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加強調解組織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合理、合法、公正、公平處理各類糾紛的水平。
(三)發揮司法服務的作用,進一步落實便農利農措施
一是強化涉及農民工案件的審理。由于許多農民工家在外地,參加訴訟活動時住宿、交通不方便,法院應建立審理涉及農民工案件的綠色通道,對涉及農民工的案件從立案、審理、判決等各個環節優先辦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案件審理。同時對確有困難的農民工采取緩繳、減繳、免繳訴訟費的辦法,使案件盡快進入審理程序,優質高效地辦理農民工權益案件。
二是進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務,積極探索建立網上立案、遠程立案和對殘疾農民工等電話預約上門立案等做法,為農民工訴訟提供實實在在的便利;在邊遠鄉鎮設立便民訴訟點,開展巡回審判;在農民工集中居住地或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設立比較固定的流動法庭辦案點,就地立案、就地審理,提高訴訟效率,減輕農民工訴累。
三是加大對涉及農民工案件的執行力度。開展“農民工維權”、“農資追討”等專項執行工作,成立專門辦案小組,堅持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及時有力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解決農民工最關心、最直接的薪金問題。讓農民工及時實現權益,使逃避債務的用工單位受到應有的制裁。
(四)加強法律宣傳,提高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
一是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定期指派法官舉辦法制講座,普及《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知識,增強農民工的法治觀念,特別是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要深入工地和農村,開展法律知識宣講和咨詢,定點幫扶,散發宣傳材料,引導農民工通過正常渠道,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同時,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深入農民開展農民工學法、用法講座,組織以農民工為對象,以農民工維權法律知識為內容的集中培訓。
二是切實做好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宣傳調研工作。認真探索農民工案件中涌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積極尋求法律理論上的解決方案,總結辦案經驗與實踐焦點,為更好地受理、審判、執行農民工權益案件奠定堅實基礎。
(五)及時解決和遏制農民工犯罪問題
解決和遏制農民工犯罪,從根本而言,依賴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使農民工正常融入社會都市生活。法院在審理農民工犯罪問題時,不僅要依法處理,還要因勢利導,積極幫助農民工轉變思想,平衡心理,引導農民工通過誠實勞動走向富裕。一是要正確解決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涉及農民工基本權益而易引起矛盾激化的問題。在涉農民事案件中,注意跟蹤回訪,深入了解農民工思想變化,妥善加以調解疏導,提供法律咨詢,引導農民工正確維權,及時將犯罪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二是對農民工犯罪貫徹以教育挽救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覽于農民工的社會弱勢地位,較低的法律文化素養,對他們的犯罪要仔細分析成因,本著挽救、教育的思想,幫助他們正確認識自己的犯罪行為,矯正他們愚昧落后狹隘的思想認識,幫助其克服因一時犯罪而產生的失落、悲觀、逆反的不良心態,勸說其積極接受改造,以早日重返社會。刑事審判要根據案犯的特殊情況,正確貫徹輕刑化的司法原則,排除或減少農民工因犯罪而落下的不良記錄,減少其再犯罪率和社會自卑感。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是一項偉大而艱巨的系統工程。作為城鄉建設的主力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更是城鄉統籌發展改革無法回避的問題。人民法院作為重要的職能部門,應在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上下功夫,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農民工維權貢獻力量,為城鄉統籌發展的順利進行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