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稅務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15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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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公務員工資待遇不斷提高,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出現富余,房屋出租現象比較普遍。同時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機制發生了很大變化,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費項目不斷增加,有的行政性收費,變成了經營性服務性收費,有的義務服務變成了有償服務,為此帶來的稅收征管問題不容忽視。本文謹就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談一些粗淺的看法和認識。
一、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稅收流失情況較為嚴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物業出租漏稅。一些單位將閑置房屋出租給單位或個人搞經營,實現的房屋租賃收入,很多單位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全額計繳稅費,有的少繳甚至不繳。有的單位將房屋租賃給餐飲服務企業,不收取租金,以租金抵頂該單位業務招待費,會計核算賬面不反映,從而隱瞞房租收入,造成國家稅源嚴重流失。還有的單位將房屋租賃收入未納入財務統一核算,另立賬目,形成“賬外賬”、“小金庫”等。
二是經營收入偷漏稅。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本身的優勢和特權,搞多種形式的培訓而不開發票,從而偷漏營業稅;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技術轉讓外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所得未申報納稅,偷漏企業所得稅;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經常將資本性支出一次性在經營支出中列支,不計提折舊,也造成企業所得稅流失。
三是偷漏印花稅。一些事業單位隱瞞與外單位或個人簽定的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合同,未按合同所載金額及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賬簿不貼花更是普遍現象。
四是工資收入偷漏個人所得稅。近幾年,由于提高工資等原因,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收入已達到應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標準,由于納稅意識淡薄,有的單位只對工資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未將獎金等其他收入一并計算繳納,少扣個人所得稅;有的單位仍按以前年度基數扣繳個人所得稅,近期工資增長額未納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有的單位還未建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關系,造成漏征漏管現象。
五是使用行政事業費收據及其它不合法收據逃避納稅義務。行政事業單位、掛靠行政事業單位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所辦的經濟實體在從事經營性活動中,往往利用由省級財政廳監制的行政事業費收據來收取款項,逃避納稅義務。掛靠行政、事業單位的企業,利用經濟利益上的聯系,通過其所掛靠的行政事業單位,獲取從財政部門取得合法的行政事業費收據收取款項,逃避納稅義務。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因經濟利益上的關聯,憑借自己在社會管理職能中所擁有的特殊權力,為所辦的經濟實體或掛靠自己的企業印制“特殊性”或“行業性”收款收據,為逃避納稅義務提供方便。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意識淡薄。行政事業單位大都是行使行政職權或提供專門服務的部門,由管人到被管,思想上難免轉不過彎,“稅不進機關”的錯誤思想根深蒂固。一些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及會計人員納稅觀念和扣繳義務觀念不強,對扣繳稅款義務責任不理解,甚至對納稅有著抵觸情緒,對待稅務人員經常是不理不睬、默然對之、消極接待、拒不配合,有的甚至往外趕稅務人員,拒絕接待,稅收管理員去行政事業單位收稅往往是硬著頭皮去,使行政事業單位稅收成為一個難點。
(二)納稅輔導不到位。稅收管理員由于種種原因,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輔導缺位。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從沒見稅收管理員去過。造成行政事業單位對稅收政策不了解、稅收業務不熟。如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對經營性收費與非經營性收費概念不清,對代扣代繳范圍不掌握,不知該繳哪些稅,如何申報,經營性收費普遍未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三)稅收管理滯后。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上,已經形成了重企業、輕事業習慣,加上事業單位稅收總量較少,因此,一直未能引起稅務部門的高度重視,同時,行政事業單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給稅務部門執法造成麻煩,使稅務部門有一定的畏難情緒,對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重視不夠,造成行政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相對滯后。目前,行政事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或稅務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證書的很少,一些單位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不規范,不能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不能依法申報納稅,稅收源頭控管力度不夠。
(四)行政干預嚴重。發展地方事業,是各地政府工作的重點。由于地方財政比較困難,對衛生、文化、體育以及教育等投入相對不足,一些建設項目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這些缺口,政府均要求單位通過增加收入自行解決,對事業收入征稅,無疑加大單位的資金缺口,因此,常常會出現政府或政府部門為單位說情或干預等情況。
(五)稅務檢(稽)查打擊力度不夠。管理局較少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即使偶有檢查也是重補稅,輕罰款,未起到懲處作用,導致各單位存有僥幸心理。尤其是稅務稽查局更是鮮有查處行政事業單位偷漏稅行為的,對行政事業單位偷稅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賦予稅務部門對拒不繳納國家稅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然而面對行政事業單位,強制執行措施就顯得蒼白無力了,因為目前普遍實行收支兩條線,這些單位一旦進入專戶存儲就無法扣繳,客觀上也助長了行政事業單位的拒繳稅款的氣焰。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的對策和建議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堵塞漏洞,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宣傳力度。通過稅收宣傳提高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納稅觀念,使其能認真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要把對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作為重要內容,在各種場合對領導進行宣傳和解釋工作,使領導能夠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到對事業單位納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議對行政事業單位有關涉稅政策編輯成冊,并發送到其手中,針對行政事業單位不同性質特點舉辦“走出去、請進來”的多種形式稅法輔導班,通過培訓來提高他們的稅收知識。同時應公開經營性收費項目,使各單位會計能夠知道發生什么業務應該繳稅。
(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戶籍管理。與人事部門溝通,對照行政事業單位名單,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底數,為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納稅檔案,按照企業法人的稅收管理方式進行戶籍管理,并根據收入形式和收入量的大小進行分類,全面管理,重點監控。對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現有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必須補辦。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應責令其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登記,納入稅收的正常管理。
(三)加強發票管理,規范發票使用。以票控稅是多年來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有效配套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費及服務性收入都應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納入正常管理,并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
(四)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對負有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建立支付個人收入明細情況的《臺賬》,將每月所扣稅款在次月7日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凡納入財政工資統發中心統管的單位,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財政工資統發中心按月據實統一代扣代繳;對工資納入財政統一發放但部分補貼、獎金、福利仍由單位自籌發放的單位,應按月將工資統發部分與本單位發放部分合并計算,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對未納入財政工資統發中心的其他單位,其個人所得稅由各代扣代繳單位按月據實統一扣繳。并促其健全財務制度,改變現有工資現金發放形式,實現工資、津貼全部結算銀行化。對于申報嚴重不實或拒絕提供真實完整的收入資料和未按規定設置代扣代繳賬簿的單位,可以依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稅款,以提高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自律意識。
(五)強化對行政事業單位涉稅行為監控力度。通過開展個性化納稅輔導和審計式納稅檢查,把輔導工作重點放在銷售不動產及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上。適時開展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稅收清理檢查,清理漏征漏管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稅收管理。同時建立相應重點稅源、重點稅種監控檔案,對未來稅源發展實施布控。
(六)發揮納稅評估作用,充分運用稽查的懲處職能。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納稅評估,通過納稅評估促其完善財務制度,提高納稅意識,加強日常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違反稅收政策,不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堅決按稅收政策進行處罰。對一些納稅意識不強,態度惡劣、有意偷漏稅、拒不繳稅及拒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釘子戶,應移交稽查局,加大稽查打擊力度,處以重罰,起到以點帶面,震懾在稅收上做文章的納稅人。
(七)加強部門之間的聯系。各級政府、各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地稅機關依法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收征管。財政、物價部門應將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抄送同級地稅機關,配合地稅機關共同制定有關涉稅行政事業單位稅收管理辦法。開展收費年審時應邀請地稅部門參加,對不按規定申報納稅的單位,有關部門不予年審。各級政府應把各行政事業單位的納稅情況納入對其考核的范圍,促其依法納稅。另外,還應密切稅務機關與各主管局之間的關系。所有的事業單位在開辦時都須經各主管局的批準,并接受其監督。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各主管局的配合,全面掌握這些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并及時建立代扣代繳關系。
(八)完善會計集中核算。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業務納入會計中心統一核算,中心選配業務素質較高的專職會計,并運用會計電算化系統,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從而大大提高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和會計核算工作的效率,規范了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保證了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統一性,不僅可以為稅務部門計稅提供準確依據,也可以減少行政事業單位人為的偷漏稅行為和不愿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所以,應盡快將未納入會計中心進行統一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全部納入進來,同時加大檢查力度,堅決取締多頭賬戶,清理小金庫,杜絕帳外帳,使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公開化、透明化、規范化,從而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及時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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