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反腐倡廉交流材料

時間:2022-07-09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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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反腐倡廉交流材料

反腐敗是人類社會的一項長期的、復雜的、艱巨的工程,需要集中全人類的智慧而為之。據考古發現,在公元前13世紀的亞述文明行政中心,就發生了官員或王族成員的腐敗問題。世界上現有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多數國家和地區都致力于反腐敗工作,都有或多或少的好經驗值得總結。當然,對于這些經驗,我們要辯證地看,絕不可照抄照搬。但不管怎么講,認真梳理和研究這些好經驗,對我國的反腐倡廉建設無疑是有益的??偨Y國際上反腐倡廉的有益經驗,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確保市場競爭規則普遍有效

從國際上,建立有效率的市場經濟制度,通常是預防腐敗的基礎性制度之一。建立比較完備的法制、政策框架體系,并充分予以實施,從而為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提供良好的環境,是最為基礎性的工作。

支撐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體系則主要包括:產權制度、合約制度、會計制度、社會信用(包括法人和公民個人)管理制度、金融制度(特別是實名制)、公司治理等,以及實施這些制度所必需的司法和行政執行制度。所有這些制度,都是為了確保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激勵法人和公民個體的誠實動機。一個完備的市場經濟體制,公平的競爭環境,將從根本上抑制私營部門的腐敗動機。

市場經濟制度是否完備的另一個有力判斷根據,就是看政府是否過度干預了市場,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是否清楚,行政權力是否不適當地介入市場運行。這方面,國際上教訓深刻的例子還是不少。由于政府的管制和調控無處不在,腐敗行為被普遍地“制度化”了。所以限制政府職能的范圍,消除各種不適當的行政管制、調控或壟斷,是預防腐敗的關鍵。

二、不斷改善政府治理,實現良治目標

政府制度體系是和市場經濟制度體系對應的另一類重要的制度體系。所不同的是,政府制度具有二重性,它既是社會大廈的重要支柱,又很可能帶來公共權力的腐敗行為。因此,一國政府預防腐敗的成效就被看成是其政府制度體系完備的一個重要標志。

近些年來,政治學、經濟學等多個學科的知名學者共同參與的一個前沿研究領域就是政府治理。世界銀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一些專家,還建立了測試不同國家治理水平的指標體系。國際透明組織也提出了一個叫做國家廉政體系的框架。關于政府治理,現在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狹義上可以理解為就是法制。根據治理的框架,可以對各國政府制度建設方面的一些好的實踐或經驗做出如下概括:

(一)從總體上、結構上不斷改善國家治理

每一個國家和地區事實上都存在一個治理結構,都已經有了一個某種形式的國家和地區廉政體系。但是,他們實現良治的程度差別很大?;诓煌瑖液偷貐^的經驗和教訓,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和地區內部的治理結構問題;二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狀況。

在國家和地區內部的治理結構中,即使是傳統的職能系統,包括政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他們自身能力的建設(包括自我約束能力)以及履行各自職能(既包括監督制約其他權力系統,也包括非監督性職能)的能力在各國各地區之間都有很大的差別。其中有些經驗值得總結。比如,為了防止民主結構向金錢或利益集團傾斜,一些國家建立了政黨籌款制度。美國規定,個人向候選人捐款一次不得超過1000美元,一年不得超過2.5萬美元;候選人收到的捐款只要超過200美元,就必須公布捐款者的姓名、住址、職業、捐款日期和數額;候選人的開支超過一定數額的,也必須公布。德國、法國、瑞典等國則按照各黨在上次競選中獲得的選票數量的比由國家對其進行資助。為了保證政黨和議會選舉的公正,不少國家建立獨立于日常行政系統的選舉委員會,其權威正在得到加強。

一些國家在立法機關中設立公共賬目委員會,以強化對行政機關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監督能力。一些國家在司法機關中建立調查委員會或任命獨立檢察官,以彌補傳統司法系統在調查和起訴政府高層腐敗上的不足。更多國家將行政機關劃分成行政系統(政務官系統)和公務員系統(事務官系統),分別承擔行政決策和執行職能。行政系統有明確的任期限制,因而更容易實現問責制。我國的香港自2000年7月1日起,就改革了傳統的公務員系統。3司11局的14名高官由“特首”任命,對“特首”負責,和“特首”共進退(“金飯碗”被打破),專責行政決策,出現失誤要承擔責任,直至被解職。公務員系統沒有任期限制,而是按照功績進行晉升。為確保該系統的良好運行,許多國家以憲法或一般法律為依據建立了公務員委員會,主旨在于保護并促進公務人員的正直品格。

除了對傳統國家地區職能系統進行改進,以改善治理,提高對民眾的問責程度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還創設了新的、專門的職能或權力系統,比如:監察特使署、審計總署、獨立的反腐敗機構、政府道德委員會等。

新西蘭于上世紀60年代設立了第一位監察特使。在此后的30多年中,這一職位已在8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建立起來。監察特使專責于政府的“不良行政”,彌補傳統投訴、申訴、訴訟渠道的不足。

政府官員必須就其使用和管理的公共資金和財產的狀況向公眾和立法機關負責。審計總署就處于政府財政問責的金字塔頂。各國各地區普遍的做法是:審計總署依據憲法而設立,獨立于政府之外,代表納稅人并通過議會行使職能。在英國,審計總長代表下議院。因此,審計總長的任命,審計總署的工作資源(預算充足,工作人員的薪酬標準足以從薪水很高的會計業聘到專業素質高的人士)的保障,都是十分重要的環節。近些年來,公共審計任務向私營會計或審計事務所外包成為不小的趨勢,但是,這種外包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并不能因此而削弱審計總署的職能。

獨立的反腐敗機構在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都有十分成功的實踐,但是,各國各地區能否借鑒,卻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

這些新創設的國家地區權力機關之間,以及和傳統的國家職能部門,比如司法系統、財政、稅務部門等建立緊密的協作關系,對實現良治、提高對民眾的問責度是非常有利的。

國家地區內部的改進還只是完成了政府治理一半的任務。不斷擴大和完善民主,加強民眾對國家地區事務的參與,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一類工作?;诟鲊鞯貐^的經驗,有效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實行政務公開和行政法治制度

腐敗是一種秘密交易行為,公開和透明是防治腐敗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各國各地區普遍實行政務信息公開和透明制度。瑞典是最早實行政務公開的國家,1766年就制定了讓公眾了解政府活動的文件?,F今,瑞典議政廳舉辦的會議,都向媒體和公民開放。在英國,議會各特設委員會對內閣部長提出質詢的討論記錄,可以公開發表。在加拿大,議會會議全部對外開放,國家電視臺專門有一個頻道轉播議會辯論實況。

美國雖然立國才200多年,但在政務公開傳統和實踐方面都已具有示范意義。杰弗遜曾有言:“我國政府之基礎在民意,而施政之首要目標,即是要保障該項權利……要防止人民犯錯之不二法門,就是要給予他們關系本身事務之全部信息……”該理念的實現是后來一系列法律頒布實施的結果: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首次創公共信息制度”;19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強制公開政府文件、檔案信息,并授予法院系統監督政府該項義務的權力。該法對于公開時限沒有明確規定,后來通過修訂不斷予以完善。美國國會于1974年、1976年又分別制定《隱私權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其中,《陽光下的政府法》要求委員會制的行政機關的會議必須向公眾開放。公眾既可觀察會議的進程,亦可取得會議的信息和文件。

加強行政法治是二戰之后的世界性趨勢。簡單地說,行政法治就是為規范行政事務或公權力的行使,能對行政行為進行有效的司法審查而建立的一系列行政法規制度。行政法規包括程序類(行政程序法)、執行類(政府采購、行政許可等)、審查類(超越授權范圍、不公正而導致的行政訴訟),已構成一個復雜的體系。因為規范的是行政行為,因此執行是否得到保證,是制定行政類法規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三、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職人員隊伍

國家公職人員,無論是政治家、議員、法官還是公務員,是否正直、有能力,對于實現廉潔來說都至關重要。如何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職人員隊伍,各國做法不同。除了建立公開、競爭性的公職人員遴選、晉升制度(選舉、聘用、職位晉升),嚴格的業績考核及問責制度之外,一些突出的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約束、激勵、保證(擔保)功能兼備的制度,促進公職人員的素質。新加坡、我國香港就是亞洲的最佳實踐。新加坡、我國香港公務員實行的是可以和私營部門管理人員可比的動態工資制度,不僅有利于政府吸引高素質的人員,也有利于抑制他們腐敗的動機。例如,香港政府每年由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委會搞一次薪酬趨勢調查,調查樣本主要是六七十家私營公司,以使公務員的薪酬時刻追隨而不超越私營機構的薪酬。

新加坡實行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險制度,能對公職人員的廉政傾向起到很好的保證或擔保作用。即公職人員服務期限越長,公積金數額越大,其理性的選擇是更加傾向于廉潔而不是腐敗。香港的公務員薪酬制度設計也充分借鑒了這種思想。比如,增薪點制度使大部分公務員每年都會遞增一個薪點,直到(所在)薪級頂點為止;合約公務員(合約期通常是兩年半到三年)在合約完成后可獲得總薪酬25%的期滿酬金。這些措施都激勵公務員長期服務政府,有效防止短期的和其他的濫用公共職位的行為。

二是通過法制手段管理公職人員的道德。要確保公職人員的道德合格,比能力建設要困難得多。各國各地區的經驗、教訓顯示,還是要依靠一套穩定可靠的機制才行。于是,通過法制手段,而不僅是傳統的教育,對道德實施管理,已經成為一個主要趨勢。制定政府道德法的主旨是防止公私利益沖突(減少濫用權力的機會),促進公職人員的道德狀況,從而起到預防腐敗的作用。

最早進行政府道德立法的國家當屬美國。美國于1978年制定《政府道德法》,并成立政府道德辦公室(又稱廉政署)實施該法律。后來,很多國家相繼制定了類似法律。亞洲的日本、韓國等都在其列。

各國各地區政府道德法的管轄范圍不同。但是,比較合理的是適用于各類公職人員(包括政治家、議員、法官、公務員等,且級別較高的部分人員),而不只是管轄行政系統的公務員。比較成熟的道德法,主體內容包括:財產、收入(含債務)要申報,禮品、饋贈與招待事項要公開,后就業(離職、退休后的再就業)、社會兼職要說明等。其中,最基本的是財產、收入申報。基于真實的申報,就是監督公職人員的財產是否和已知收入來源相符,是否存在影響公正履行公職的不適當收入來源等成為可能。

顯然,政府道德法的有效實施需要其他一些重要制度支撐,比如,金融實名制、身份制制度、禁止大額現金交易等。否則,假如一個人可以用虛構的、借用的名字辦理儲蓄、存款、股票和證券交易,或者可以辦理假身份證,或者可以大額進行現金交易(不強制使用支票、信用卡),不實申報就很難被發現。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反腐倡廉建設領域也日益開放。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再次強調要積極吸收國際上反腐倡廉建設的有益經驗。在未來的反腐敗實踐中,我們應善于吸收那些被實踐證明了的,且能為我們所用的好經驗,并在實踐中能很好地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