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
時間:2022-12-18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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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的作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中國共產黨多年來民主集中制用人的具體體現,做為一個縣的黨委一把手,能否用好人起著關鍵作用。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的用人權,對于建設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基層領導班子,加強黨對基層工作的領導,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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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縣委書記行使用人權出現的新特點
一是在權力分配上,由高度集權向合理分權邁進。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用人權在黨委集體和基層群眾中得到合理分配,群眾的參與權、推薦權、選擇權、監督權逐步得到落實,用人權由高度集中向擴大民主方向漸進。二是在權力運行上,由“人治”向“法治”邁進。過去“由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權力運作方式得到了根本的改變,取而代之的是民主選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選人用人制度的實施,使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干部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環境中脫穎而出。三是在權力監督上,由強調自律向自律與他律緊密結合邁進。近年來,除了通過思想教育,提高縣委書記貫徹執行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和“四化”方針的自覺性外,還建立了《違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處理規定》等一系列法規,把自律作為基礎,把他律作為根本,加強了對縣委書記用人權的監督。
【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產生問題的根源】
當前個別縣委書記行使用人權存在的不規范問題
縣委書記的責任要求他必須有一定的用人權,但在用人上有哪些權力,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對權力運作也缺乏規范化的有效監督。一是監督的主客體自覺性不強。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組織監督的主動性不夠,縣委書記自我監督意識和接受監督意識不夠強。二是監督體系的有序性不強。上級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在對縣委書記的監督上,各行其是,合力不強。三是監督活動的規范性不強。對縣委書記用人權監督活動的開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監督工作事后調查多,事前檢查少,監督活動開展缺乏經常性。四是用人失誤責任追究不力。沒有建立系統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不明確,什么情況下屬于用人失誤,發生用人失誤應追究誰的責任,追究什么樣的責任等等,還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直接導致用人失誤無法追究責任。
【主要對策】
在把好關、選準人、用好干部上下功夫
選人、用人、管人,是縣委書記的重要職責,也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縣委書記首先要帶頭遵守紀律,公道辦事,公正為人,以正服人,使常委及其他干部從自己身上見到標桿。工作中,要始終做到對己清正、對人公正、對內嚴格、對外平等。
1、要科學界定縣委書記的用人權。縣委書記的用人權貫穿于用人的全過程,在干部培養階段,有確定后備干部人選的權力;在干部選拔任用階段,有提名、推薦、協商、決定等各項權力;在干部選拔任用之后的教育、管理、監督階段,仍有對干部工作學習督促、檢查、監督的責任和義務。在實際工作中,縣委書記的用人權范圍要界定在同級副職和下級正職的提名權兩個方面。縣委四套領導班子成員、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的推薦,一般由縣委書記提出人選,縣委常委會討論,然后向上一級黨委推薦;縣直部門正職提名,由縣委書記在吸收民主推薦、部門前任、部門干部及其分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人選交書記辦公會討論,意見統一以后,組織考察,最后召開常委會討論決定任命。
2、要規范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一要在用權時間上作限制。時間一般為班子換屆或缺額需要補充時,缺額補充推薦每半年一次。二要在用權規模上作限制。除班子換屆之外,屆中對領導班子調整,要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每次調整不應超過同級干部總數的20%。三是要在用權程序上作規定。縣委書記提名、推薦干部時,要深入群眾中調查,根據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提出人選。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3、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的用人權。一要建立民主監督機制。堅持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考察預告、差額考察、任前公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成功作法,進一步深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擴大干部工作的民主,認真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二要建立協同聯動機制。紀檢、組織、檢察、審計等執紀執法部門,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形成監督合力,定期召開聯席會,互通情況,建立信息庫,把握縣委書記用人權行使動態,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三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按權責對等原則,明確縣委書記在干部選拔任用各環節的責任內容。明確界定用人失誤的具體表現和相應的責任追究標準及責任追究方式。